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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掌印巷32号保护修缮工程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项目名称 | 掌印巷32号保护修缮工程 | |||||||||||||||||||||||||||||||||||||||||||||||||||||||||||||||||||||||||||||||||||||||||||||||||||||||||||||||||||||||||||||||||||||||||||||||||||||||||
标段编号 | ****点击查看001001 | 标段名称 | 掌印巷32号保护修缮工程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5年7月11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5年7月25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公告信息 | 掌印巷32号保护修缮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掌印巷32号保护修缮工程已由 **市**区数据局 以 崇数据批[2025]66号 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点击查看,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掌印巷32号保护修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市**区 2.1.2建设规模:修缮建筑总面积630,其它正房、倒座房、西倒座房、东厢房为一般传统建筑,修缮或改造总建筑面积434.4。 2.1.3合同估算价:约537万元。 2.1.4工期要求: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竣工日期:2025年12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发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掌印巷32号保护修缮工程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以上证书必须注册在投标单位,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特别提醒:①如本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执行。②注册地为**省内的企业,如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否则不予认可。 3.3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日期以通过文物主管部门验收的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施工项目(含未定级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1)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指通过文物主管部门验收)以上三项证明材料须齐全,缺一不可。 (2)日期以通过文物主管部门验收的日期为准,金额以施工合同为准。 (3)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及主管部门确认。 3.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4.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4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须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企业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社保机构出具的投标企业为项目负责人缴纳2025年4月~2025年6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 3.5根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要求,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特指: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6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根据苏建函建管(2025〕183号要求,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参与省内工程投标。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5年7月25日 9 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公共**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9 时 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t合理低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建设工程招标网、**市公共**交易电子交易平台上发布。 9. 特别提醒: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3)招标公告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投标人同步的诚信库链接为**省公共**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信息,如需调整请前往省库调整完善,投标人需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0.联系方式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本工程采用合理低价法,且采用资格后审,具体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如下: 一、评标原则 1、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投标人只有满足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后,方可参与后续评审。 2、本工程报价一次性报价为准。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 2. 评审标准 2.1评标入围2.1.1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20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初步评审标准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 详细评审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点击查看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点击查看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评标入围评标委员会按本章2.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初步评审3.3.1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3.5款的规定进行。 3.3.6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4)投标函加盖企业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5)拟派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符合《****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不符合《****点击查看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或当地相关文件要求规定的;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本款不适用); (7)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本款不适用); (8)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款不适用); (9)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本款不适用); (10)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本款不适用); (11)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1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5)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保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 (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0)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1)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点击查看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未在诚信库备案的。 (2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的或者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2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资质)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28)不符合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1、2.2.2款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情形。 (29)开标记录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不一致的。 3.4详细评审3.4.1按本章第2.3.2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得分。 3.5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6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6.2****点击查看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6.4****点击查看一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点击查看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若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受到质疑投诉,且质疑投诉成立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6.5评标过程如遇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具有最终解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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