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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点击查看**公司一般固废综合处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开行审〔2025〕31号
项目代码:****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点击查看**公司一般固废综合处置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本单位委托****点击查看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估,并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市**区大桥镇**路(****点击查看公司厂区内),建成后可形成年产一般工业固废替代燃料(RDF)5.7万吨和干化污泥7735.7吨的能力。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本单位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污染区初****点击查看处理站预处理后,在符合接管****点击查看园区污水管网,送光大****点击查看公司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干化污泥车间采取“车间集气+工序密闭收集”双层收集方式,污泥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与污泥贮存恶臭废气、压滤恶臭废气、低温干化废气一起进入“水洗喷淋+碱洗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投料粉尘、混料恶臭废气、混料粉尘采取密闭负压收集,经“布袋除尘+水洗喷淋+碱洗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压块混合粉尘、压块成型恶臭废气、压块成型有机废气采取密闭负压收集,经“二级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水洗喷淋+碱洗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卸料粉尘经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通过优化管路、加强废气产生点位密闭、洒水抑尘、污泥密闭运输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排放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六)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开展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七)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省**区排污总量指标使用凭证。
(八)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以干化污泥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以RDF压制车间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三、你单位应按照《**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
五、你单位应严格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七、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八、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九、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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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