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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目标,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未经认证的强制认证产品、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等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现择选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2025年5月7日,****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作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0.35万元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2日,****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监管局交办的案源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及2024年3月19日向服务对象出具的2份噪声检测报告,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版)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因作出处罚决定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版)已于2025年5月1日生效。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点击查看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二:
****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卫生院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29日,****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卫生院使用四台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法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9日,****点击查看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计量器具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在用的一台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仪、**臂式电子血压计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正常用于医疗服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止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案例三:
****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中心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燃气灶具和室内取暖器案
2025年3月14日,****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中心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室内取暖器和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点击查看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部分室内取暖器和燃气灶具无3C认证标志且无法提供3C认证证书。上述室内取暖器和燃气灶具为强制性认证产品,涉案产品货值157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燃气灶具和室内取暖器的违法行为,****点击查看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