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水厂**工程(设备及安装采购)(第二次)招标公告 | ||
澄清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2025-07-11 | |
李雯 | 公告子包数量- | |
否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水厂**工程(设备及安装采购)第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6日 二、答疑信息 ****点击查看水厂**工程(设备及安装采购)第二次提出疑问时间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5年07月10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现对该项目发布澄清: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质疑事项1:(1)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类似业绩中的“自 2019 年1月1****点击查看水厂****点击查看水厂)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业绩里面包含相关内容为取水泵船、V 型滤池、污泥脱水、加药系统、配电系统、自控仪表设备等),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合同中包含上述相关内容 5-6 项的计4分,最多计8分;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合同中包含上述相关内容任意4项计3分,最多计6分;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合同中包含上述相关内容任意3项计2 分,最多计4分,其余不计分。本项目最多计2个有效业绩,最高计8分。”第二次招标删除了"或设备生产厂家"的选项,并增设"V型滤池"等特定设备要求,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 (2)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修改后的评分标准与特定投标人(**中夏****点击查看公司)的业绩高度吻合,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3)程序正当性存疑。在首次招标已由该企业中标的情况下,二次招标进一步强化其独占优势条款,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4)设备组合要求排斥中小企业。要求单份合同覆盖5-6项设备,实际仅大型集成商可满足,中小型供应商常分包单项设备,客观上排除无法完全匹配的中小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不得以业绩规模变相排斥中小企业”的规定。 (5)业绩范围限定违法,要求业绩必须包含“取水泵船、V型滤池、污泥脱水”等水厂特定设备清单,实质是将业绩范围限定在“自来水厂/供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领域,排除其他行业(如工业废水处理、农村供水设备等)的类似业绩,构成对特定行业的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 事实依据:1、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类似业绩”的内容要求。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回复:本项目评审业绩包含取水泵船、V型滤池、污泥脱水、加药系统、配电系统、自控仪表设备等六项内容均在招标文件预算清单内,与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且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同时具备5项及以上内容,只需满足其中任意3项内容即可加分。业绩“自 2019 年1月1****点击查看水厂****点击查看水厂)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业绩里面包含相关内容为取水泵船、V 型滤池、污泥脱水、加药系统、配电系统、自控仪表设备等),”中“投标人”可以是设备生产厂家,设备生产厂家可以作为投标人来参与投标。业绩必须是投标人自身所承担过的业绩。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质疑事项2:””技术评审-投标货物的质量性能及技术的1、取水泵站(船):投标人或所投取水泵船制造商为该****点击查看泵站)控制管理系统,能够根据用水需求和制水、储水能力合理调节取水量,实现供需平衡的计1分;2、水厂的日常管理:投标人或所投自控系统制造****点击查看水厂管理一体化平台,将生产、设备、能耗、水质、安全、运维、调度等各环节深度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可视化的、智能化的平台上,实现水厂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的计1分;3、制水过程中的絮凝剂/助凝剂投加控制:投标人或加药设备制造商为该项目配备了PAC/PAM加药控制系统,能够根据水源水质情况,计算出最佳絮凝剂投加量,实现药剂精确投加的计1分;4、次氯酸钠消毒杀菌:投标人或次氯酸钠投加系统制造商为该项目配备了消毒设备控制系统,能够根据原水水质和出厂水余氯合理投加消毒剂,实现节能降耗的计1分;5、污泥处理系统:投标人或离心脱水设备制造商为该项目配备全自动污泥脱水工艺控制系统,能够实现从进泥,调理,离心脱水,卸泥全工艺流程的自动化运行的计1分;6、制水工艺流程:投标人或工艺系统制造商为该项目配备智能水处理工艺控制系统,能够对反应沉淀池+气水反冲V型滤池+**池的净水工艺实现全流程智慧化管理的计1分;注:以上投标货物的质量性能及技术要求,投标人或相应的设备(系统)制造商均须提供相应产品的技术功能描述说明及投标人或相应的设备(系统)制造商自主取得的各功能系统对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印影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清晰的不计分。” (1)强制要求软件著作权构成不合理限制。要求提供“各功能系统对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必要条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知识产权范畴,与设备技术性能无直接关联(如PAC加药控制、消毒剂投加等常规工业逻辑可通过通用PLC实现),此举排斥无软著但具备同等技术能力的供应商。 (2)技术描述模糊导致评分主观性。“全流程智慧化管理”“深度整合”等表述缺乏量化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评分标准与特定投标人(**中夏****点击查看公司)的软件著作权高度吻合(查询截图见附1),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 (4****点击查看公司查询,****点击查看泵站)控制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仅有1家公司、具有水厂管理一体化平台软件著作权仅有2家公司、具有全自动污泥脱水工艺控制系统软件著作权仅有1家公司(查询结果见附2)。满足这一要求的仅且只有**中夏****点击查看公司。该软件著作权的评分标准导致仅特定供应商满足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事实依据:1、技术评审-投标货物的质量性能及技术的内容要求。 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设置此条款指向“**中夏****点击查看公司”。经我司调查核实,目前能全部满足以上交个软件著作友且著作权名****点击查看公司只有“**中夏****点击查看公司”。该评分点涉及到提供系统软件著作权,但未要求相关产品提供类似系统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功能名称是由名单位申办时自取命名,而非国家统一标准,如若我司提供能满足该系统要求的著作权材料但名称无法与招标文件中的系统名称完全一致,也会导致不计分,固我司非常肯定该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是完全按照“**中夏****点击查看公司”的特定资质去设置的,软件著作权的描述跟****点击查看**公司网上公示的描述一模一样,括号都一样,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回复:评审因素技术评审“投标人或相应设备(系统)制造商均须提供相应产品的技术功能描述说明及投标人或相应的设备(系统)制造商自主取得的各功能系统对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未要求投标****点击查看泵站)控制管理系统、水厂管理一体化平台、PAC/PMC加药控制系统、消毒设备控制系统、全自动污泥脱水工艺控制系统、配备智能水处理工艺控制系统的软件著作权,供应商可以通过整合相应主体的软件著作权参与投标。具备著作权的****点击查看水厂实际运营情况优化系统软件,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降低技术故障的风险,方便售后管理和维护,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整体质量和服务,该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紧密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另外,经查询此项设置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具有明显市场竞争力,不存在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该条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3:变更后的评分办法,我司与第一次投标的其他11家公司沟通,皆无法全部响应。根据我司查询的软著的情况,该评分办法是为**中夏****点击查看公司量身定做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事实依据:本次招标的评分办法。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回复:评审因素该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紧密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形。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