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社会福利院全自动洗脱机、 烘干机等洗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4-G1-990718-GXZS) 的 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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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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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社会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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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环保类项目招标2次,合作供应商1个,潜在供应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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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 **市**区鹤龙街**三线自编6号 218房

法定代表人: 刘月梅

委托代理人: 胡志扬 电话: 133****点击查看9325

****点击查看**公司
贵公司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点击查看全自动洗脱机、烘干机等洗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项目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针对质疑事项5,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针对质疑事项6,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针对质疑事项7,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针对质疑事项8,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九)针对质疑事项9,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该项评分标准属于合理设置范围。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针对质疑事项10,答复如下:

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原文分别是“****点击查看对比各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进度安排计划表),从设备布置及给排水设计图、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人力**安排、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的内容及措施、安装调试验收方法或方案等 4 项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并按以下标准独立评分。”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已将“项目实施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固定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评审因素的区分,不存在主观差异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一)针对质疑事项11,答复如下:

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原文分别是“****点击查看根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 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定期维护(注明时间)、免费技术培训方案、免费保修期(免费软件升级期)外维修 方案、其他优惠措施、安装要求及方案等方面,综合评定其档次并在相应等级内独立打分。”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已将“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三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固定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评审因素的区分,不存在主观差异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点击查看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我公司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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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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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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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环保类项目共招标过 2 次; 共合作环保供应商 1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桂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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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环境治理货物, 中标 2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广西, 中标 2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2 次, 中标金额 126.66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0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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