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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1.第一章 招标公告3.1.2条与第21页附表1中第3条业绩要求存在矛盾,请确认以哪一项为准。答:以第一章 招标公告3.1.2条要求为准,“业绩要求:近三年(2022年6月—2025年5月)具有2项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交通运输类)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编制的经验和业绩(业绩是指在这个时间段内完成并通过评审,提供合同和评审通过依据)。” 问题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技术服务合同书》章节第5.2条第(4)款规定乙方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工作的审查,取得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并提交给甲方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费用。并退还履约保函。建议本款修改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验收报告公示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信息填报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费用。并退还履约保函。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技术服务合同书》章节第5.2条具体支付方式更正如下:“(1)乙方完成首次现场调查,形成首次调查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20%进度款。(2)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环境保护静态验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总费用20%进度款。(3)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环境保护动态验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20%进度款。(4)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20%进度款。(5)乙方完成项目开通运营后相关监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噪声、振动等)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15%进度款。(6)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费用,并退还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