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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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80 | ||||||
****点击查看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点击查看00027 |
**渤化****点击查看公司拟处置废旧无害化处理装置及设备设施资产(部分已拆解) |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点击查看区 | ||||||||
沃克森(**)****点击查看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8-31 | ||||||||
****点击查看 | 类型备案 | ||||||||
2024-09-06 | |||||||||
372.3 | 账面价值(万元)|||||||||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无占用等情况。 2、本项目评估值为标的资产在厂区原地、现状交付的价格。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价值,税率13%。 3、本项目转让标的主要为拆除后的废旧无害化处理装置及设备设施,截止评估基准日,经现场勘查,除10台压滤机、4台球磨机、3台废玻璃钢酸气吸收塔处于闲置状况外,其余设备资产及其附属件、钢材钢件均已拆解,且年久失修,腐蚀老化、无法正常使用。 4、本项目现场无法满足称重条件,评估所载重量是通过图纸、资料上的重量参数等以计算方式得出。本项目标的资产长期闲置,以及拆解后的出现的变形、结构变化、部分损坏、拆解后部分缺失、损毁等现状情况,均按照现场显示的性状和状态进行转让及移交,意向受让方参与报名即视为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并认可购买该标的资产应具备的资质、专项要求及相关规定。 5、受让方在装运作业过程中,不得拆解、损坏、占有标的资产转让范围以外的地下设施、地上基础、建(构)筑物、厂房、设备、车辆等转让方财产,造成毁坏、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设备明细表》等**产权备查文件。 |
实物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主要分布于**区引河****点击查看**工厂内。机器设备共计98项,主要为球磨机、箱式压滤机、拆解后的废旧钢材、钢件等,截至评估基准日,除球磨机、箱式压滤机、3台废玻璃钢酸气吸收塔处于闲置状况外,其余机器设备均无法正常使用。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渤化****点击查看公司 | |||||||||||
**市**区小白楼街**道8号 | |||||||||||
国有经济/****点击查看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高永立 | 成立日期1999-12-21 | ||||||||||
26,000万元(人民币)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2927X3 | 经营规模小型 | ||||||||||
资产经营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物业服务;建筑物拆除活动;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环境治理工程;环境地质调查、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董事会决议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1105B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61105B | ||||||||||
****点击查看 | 批准日期2024-06-11 | ||||||||||
文件 | 批准文件名称****点击查看公司公开****点击查看工厂湿法无害化处理废旧装置的批复 津渤化资产发[2024]29号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9-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0-16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最多**1个周期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依据相关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受让方不****点击查看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及转让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出受让申请,并将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在挂牌截止日16点30分前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受让方在**产权进行受让登记前须持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并加盖公章)进行现场看样,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拆解后设备、零部件、钢材钢件的老旧及完整程度、部件缺损、材质、性状、规格、质量、估重等现状情况,对标的资产按照现状转让及移交。标的资产因原属于非标装置设备设施,长期闲置或室外存放形成老化、遗缺,以及拆解后产生的性状改变,部分损坏、损毁、缺失等原因,造成移交实物现状与评估报告及转让标的资产清单不符的,受让方须同意以移交时的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接收,不影响标的资产的签约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应根据现场看样情况及上述约定自行决定是否受让及做出最终受让报价。受让方不得就上述因素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异议、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产权提供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原件,并签署已公示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郭钰 联系电话:022-****点击查看2467);联系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4、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按照**产权规定原额原路径返还。 5、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产权指**算账户内。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①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均未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④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的; ⑥出现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 7、本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如协议成交,按照成交金额的3%支付服务费。如竞价成交,按照成交金额的4%支付服务费)。 8、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本项目标的资产为现状交付,转让方不承担安全、质量、环保等瑕疵保证责任,标的资产完成移交后,受让方须立即将标的资产运离厂区,不得在厂区内进行拆解、切割等作业。本项目涉及的装运、清理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鉴于本项目转让方为化工企业,本次拟处置资产为拆解后的废旧无害化处理装置设备设施,部分设备、零部件及钢材钢件体积、重量较大,为确保交付后装运施工过程能够安全、环保、顺利的完成,受让方需在进场装运前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装运资质、及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装运施工人员、安全负责人的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11、受让方须在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20万元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以到账为准),签订完《资产移交确认书》后,方可按照转让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备资产的装运施工。 12、自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资产移交确认单》后,标的实物资产便移交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保管。凡本标的涉及到的一切装运及看管责任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装运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及要求,在装运过程中因受让方责任发生的安全、消防、环保事故及一切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支付剩余成交价款,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安全环保施工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后次日起5天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单》,同时当日即视为完成转让标的资产的移交;签订完《资产移交确认书》次日起20天内完成转让标的资产的装运离厂。如受让方未在上述要求时限内签订《资产移交确认单》的,视同移交完毕;超期装运离厂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标的资产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或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发生的(包括不限于)拆解、装运、运输、存放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5、如产生竞价,本项目以挂牌价为起始价,竞价加价阶梯为人民币:50000元或50000元的整数倍。 | |||||||||||
无 | |||||||||||
否 | |||||||||||
是 | |||||||||||
11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