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晏**。
被申请人:****点击查看**管理局,住所**省**市**区**路495号。
法定代表人:龚群辉,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彪,****点击查看**管理局公职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点击查看酒店****点击查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0702MA4PKTPC27,住所**省**市****点击查看**社区****点击查看广场A栋5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彭利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6月12****点击查看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2025年6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程序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的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点击查看酒店住宿及服务,消费66.23元,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于2024年12月29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内容,要求处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作出投诉举报答复,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本次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答复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依法审查该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与程序。
1.申请人有行政复议请求权,为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人消费66.23****点击查看酒店住宿及服务,第三人销售的产品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系侵害申请人获得合格商品服务的权利,申请人66.23元的财产权益受损。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系争答复系制作了对于申请人民事权益救济不利的证据,同时减损申请人获得举报违法行为奖励的权利。故申请人与该案答复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派出机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明显越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本案投诉举报告知书下方署名****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管理所,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无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答复。此外,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点击查看监管局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身份适格。被申请人派出机构作出本案投诉举报答复系层级越权。
3.被申请人严重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被申请人法定程序缺省,系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在12315平台我要投诉窗口提交的投诉信息包含了赔偿请求(属投诉)及依法查处(属举报)被申请人应依法分别处理,平台“投诉须知”中关于“请勿在投诉中包含举报内容”的提示,****点击查看机关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单独审查,亦未在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中没有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只告知投诉调解事项回复,申请人至今不知道被申请人到底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未依照《投举办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法定程序缺省,该具体行政行为系程序违法,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4.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系争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应举证其通过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立案与否的证据以证明其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
2.**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
3.美团订单截图、投诉的“舒蔓洗发沐浴二合一”、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照片。
被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2024年12月29日在**12315平台投诉单进行了投诉,诉求为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退赔费用,退货。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因第三人于2025年3月4日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3月5日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
**12315平台明确区分了投诉与举报,并就投诉举报进行了提示告知,要求不得在投诉中含举报内容,不得在举报中含投诉内容,申请人确认同意才能进入程序。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252次,其中投诉205次,举报47次,能够区分投诉与举报区别。《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此,在处理投诉中发现涉嫌违法线索,被申请人有职责进行处理。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只有实名举报的,才应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进行了投诉,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有职责查处,但申请人仅进行了投诉,并未实名举报,因此无法定职责告知是否立案。
被申请人在12315投诉处理单明确告知,处理单位是被申请人****点击查看**管理局,由被申请人承担法定职责。
2.在处理投诉中,未发现第三人有违法行为。在处理投诉时,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第三人使用小袋装洗漱用品,无违法行为。
3.申请人系职业索赔人,并非生活所需,是以赔偿为目的,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经查询**12315平台,申请人利用该平台的投诉举报共有252次,其投诉举报频率远超正常生活需要购买商品的投诉举报次数,并非生活所需,明显为职业索赔人。近年来,被申请人收到有退赔诉求的投诉举报案例越来越多,其中绝大多数为职业索赔人所为。执法人员天天忙于应付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浪费了过多的行政执法**。职业索赔人在索赔目的无法达成后,往往会把矛头指向市场监管部门。他们采取行政复议、****点击查看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施压,以达到获取赔偿的目的。职业索赔人的目的在牟利,而非净化市场。申请人频繁投诉举报,极大地损害了广大市场主体的利益,严重影响区域营商环境,应予遏制。
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2315平台投诉受理截图、办结信息截图;
2.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对第三人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4张;
4.第三人《拒绝调解申请书》;
5.**12315平台投诉须知、举报须知截图;
6.**12315平台投诉人信息截图。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点击查看酒店一晚,实付金额66.23元。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在**12315平台发起投诉,称第三人提供的沐浴露看不清生产日期,怀疑是分装,提供的消防自救呼吸器已超过有效期,认为第三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请求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退赔费用,退货。
被申请人接到该投诉单后,由其下设****点击查看管理所负责办理。****点击查看管理所于2025年1月6日告知申请人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前往第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舒蔓洗发沐浴二合一”,而是提供的小袋装“海飞丝”洗发露和“阿道夫”沐浴液。第三人后于2025年3月4日提交《拒绝调解申请书》,称申请人投诉反映的相关问题不实。****点击查看管理所于2025年3月5日进行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我局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建议你与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点击查看机关认为:
申请人称投诉办理****点击查看管理所,属越权办理。****点击查看机关,有权决定工作事项具体由哪个部门进行办理。第三人的登记地址位于府坪街道,被申请人将该投诉****点击查看管理所办理并无不妥。且**12315平台上的回复也是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作出,自称也为“我局”,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申请人又称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系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救济权利,其法律后果是行政相对人针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适用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申请人在知道案涉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点击查看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点击查看机关也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的未告知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
申请人还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仅处理了其投诉事项而未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属于严重违法。**12315平台已明确区分“投诉”和“举报”,并在须知事项中告知了由于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诚然有些消费者对**12315平台不太熟悉,在反映诉求的时候可能**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有其法定职责应当为消费者分开处理。但是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不仅有投诉205次,还举报过47次,显然对**12315平台的区分处理是明知的,也知晓如何进行举报。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点击查看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申请人在投诉中称第三人分装沐浴露疑似涉嫌违法,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已履行了对线索予以核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2025年1月6日告知其投诉已决定受理,符合该条法律规定要求。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人于2025年3月4日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于3月5日告知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需指出的是,申请人所投诉的消防器材过期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四条规定“……****点击查看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因此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点击查看管理局反映。但是从便利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时一并告知申请人此事需****点击查看机关投诉举报,请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时予以完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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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