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点击查看采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点击查看采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黔****点击查看开发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设定“本品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条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应予删除并修改为接受联合体投标。
事实依据:1.项目资质门槛双重叠加导致单一主体稀缺。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同时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涵盖HWO1全部5类医疗废物841-001至005-01)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危险货物运输一医疗废物),且需自备或租赁2辆专用车辆及持证驾驶员、押运员。在医疗废物处置领域,持有处置资质的企业未必具备自有危货运输资质,具备运输资质的企业未必具备全套处置资质。拒绝联合体投标,强行要求单一供应商兼具跨行业的双重高壁垒资质,大幅缩减了市场上能参与竞争的潜在供应商数量,影响充分竞争。 2.联合体法定连带责任可完全保障项目履约与公共卫生安全,无必须单一主体承担的客观需求。本项目服务期2年,涉及公共卫生安全,责任重大。法律已规定联合体各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其履约保障并不弱于单一主体,且招标文件未就禁止联合体投标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说明。在不影响项目管理的前提下禁止联合,缺乏基于项目实际需要的必要性支撑,属于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排斥性条件。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禁止联合体违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初衷。招标文件明确本品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市场大量中小微企业仅持有单项资质,联合 体是中小微企业整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法定渠道,直接禁止联合体将大量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无法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采购政策。 4.其他同类采购未强制要求处置供应商同时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而是通过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方式,明确区分处置主体与运输主体,充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从实践来看,该模式完全满足服务要求与安全规范,不存在履约障碍。
法律依据: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权利及内容规定。
请求:1.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对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及资格审查表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予以修正,变更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同步补充联合体投标资质、分工、联合协议以及连带责任配套要求。 2.若本次修改内容将影响潜在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并在相关公共平台发布正式更正公告。 3.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质疑供应商出具书面质疑答复,逐条说明条款修改或不予修改的事实、法律依据。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答复:该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 1.本项目为保障全流程安全责任追溯的需要:医疗废物处置事关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责任重大。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负责医疗废物从院内收集、密闭转运到最终无害化处置的全流程服务。设定单一主体承担所有工作,旨在明确并压实安全环保的主体责任,确保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责任主体清晰、唯一,便于采购人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高效、准确的责任追究,避免因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不清而可能产生的推诿风险,最大程度保障公共利益。 2.市场供应情况满足竞争要求:采购人已向环保、交通等主管部门进行了解,目前市场上同时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涵盖本项目所需医疗废物类别)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含危险货物运输-医疗废物)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满足法定竞争要求(三家及以上)。因此,该条款的设置并未实质性限制或排斥市场竞争 关于质疑请求的答复 经审慎研究,对贵公司提出的请求答复如下: 按采购文件执行。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上述条例明确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输环节同样负有法定责任。本项目将此法定责任整合由一个主体承担,是确保法规有效落实的合理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条款的设置正是基于本项目医疗废物全流程安全处置的特点和需求。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