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县取水口计量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点击查看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点击查看高新区(**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11层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01 | ****点击查看**公司 | ****点击查看**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综合市场138-2-1-29号 |
02 | 乌****点击查看公司 | ****点击查看高新区(**区)**路8亚中机电市场2栋070D号 |
03 | ****点击查看**公司 | ****点击查看市**西街1100****点击查看广场第16层写字楼16-5号 |
04 | ****点击查看**公司 | ****点击查看开发区(**区)**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二层2-5-660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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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 1:****点击查看**公司和乌****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明显的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2:****点击查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事项3:****点击查看**公司和****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明显的利益关联关系,有串标、围标嫌疑。
诉求: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涉嫌围标串标供应商和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予以处罚,并要求不得参与本项目的二次招标。
1、****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办公室通过查看线上开标记录,发现****点击查看**公司和乌****点击查看公司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徐景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点击查看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故该事项成立。
2、对****点击查看**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核查,该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明细表和中小微声明函中涉及到的蓄电池(15Ah/12V)、空开250A、声明的制造商为**亚楠****点击查看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该厂家以及网上企业查询等方式,发现**亚楠****点击查看公司并不生产蓄电池,空开,两种产品,认定****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微声明函以及报价明细无效,故该事项成立。
3、对****点击查看**公司和****点击查看**公司有利益关系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情况进行核查,****点击查看公司无直接控股关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事项2成立,事项3不成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该项目予以废标处理,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对该项目进行进一步核查,后期根据核查结果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决定另行发文。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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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