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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老**旅游基础设****点击查看服务中心工程)剧场内集成项目EPC(二次)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一、答疑内容
质疑事项1:
经审慎研究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拟派人员需提供2024年7月以来连续6个月本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
法律依据
1.招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能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财政部《****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要求全面清理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规模等门槛的行为,包括社保缴纳年限等条件,限制新成立企业、中小企业参与竞争。
4.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的规定。
请招标人合理设定文件相关社保年限要求,给予中小企业一个参与机会。
质疑回复1:
本次招标文件内涉及到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均不作时间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只需要提供本单位社保即可,其他要求不变。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合同额不低于900万元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业绩(含舞台机械、灯光、音响及会议等系统综合集成),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
该条款存在以下不合理性:
1、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
单一合同金额门槛设定过高(900万元),超出实际工程需求。根据行业特点,舞台机械、灯光音响等系统集成项目通常由多个专业分包协同完成,中小企业完全具备承接分系统或中小型项目的能力。该条款强制要求单一合同规模,实质上排除了专业能力强但规模较小的企业。
2、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未提供任何依据证明必须通过“单合同900万元”指标才能确保履约能力,属于与项目实际需求脱节的不合理门槛。
3、与政策导向相悖
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客观,不得以企业规模等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条评分标准以合同规模作为唯一评价指标,直接剥夺中小企业获得业绩分数的机会,构成制度性歧视。
修改建议:为保障招标公平性,同时考察投标人真实能力,建议按以下方式调整:
1、降低单合同金额门槛,根据行业中小型项目普遍规模(建议调整为200万-500万元),
2、允许累计业绩替代:如“近三年承接的同类项目累计合同额不低于900万元,每满450万元得1分,最高4分”,
3、增加技术能力替代方案:如提供项目案例并附用户验收证明,重点考察技术集成能力而非合同金额。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符的业绩门槛。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不得以企业规模条件限制中小企业参与。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
质疑回复2: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变更澄清
1.1变更澄清内容:原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A32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51001
变更为: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1.2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悉知。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查看
联系人: 梁峰
电 话: 158****点击查看9333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联系人:杨磊
电 话:137****点击查看9373
监督部门:**市建设工程****点击查看事务中心
监督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152602
联系人:梁晓楠
电 话:0372-****点击查看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