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省要求和《****点击查看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经企业自评、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点击查看环境局审核等流程,形成了**市2023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3日止。
公示期间,请各企业及时查询初评结果,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请于12月3日前将申诉文件及支撑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请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于12月4日前审核并提交至我局,我局将及时组织开展审核。
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附件:**市2023年度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电子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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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