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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东江下游片区水质提升及排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一期)第一阶段工程防洪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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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积极参与《**市东江下游片区水质提升及排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一期)第一阶段工程防洪评价项目》投标工作。在研究招标文件后,我方对招标文件第40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评标办法前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序号1“类似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01月01日起承接过合同金额≥129万元人民币的市政工程类防洪评价项目业绩,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2分”要求市政工程类防洪业绩持有异议,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此,凡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管涉及什么行业类的项目,均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防洪评价项目与特定行业无对等关系。
2、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的评标办法关于业绩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公平、公正性不符,建议评标办法前附表2”“评标办法前附表2-2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序号1“类似业绩”的内容调整为:“投标人自2020年01月01日起承接过合同金额≥129万元人民币的防洪评价项目业绩,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2分”。
感谢贵方阅读此函,期待贵方的回应。
日期:2025年7月21日
回复:1、本项目未设置投标人资质及投标人业绩要求。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商务标部分评审标准中类似业绩要求为市政工程类项目,符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