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点击查看000元/年,两年****点击查看000元。
3、项目概况
3.1 服务事项:**湘江新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所属车辆(含大型普通客车、轻型普通货车、小型轿车、小型普通客车、中型普通客车等)的维修和保养,24小时维修接待及**市范围内(不含**县、**区、**市、**市)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
3.2 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3.3 入围供应商数量:3家,湘江新区3个办公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车辆状况,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入围供应商中选择一家或多家企业作为本单位的定点维修企业。
4、服务内容
序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品目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采购数量 | ****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 |
1 | 公务用车维修服务项目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年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2 | 是 |
详见采购需求。
三、技术规格:详见采购需求。
1、服务期限:本项目协议期限为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如框架协议期满,因新一期框架协议征集出现废标、质疑投诉等特殊情形,导致新一期框架协议不能按时签订的,本框架协议继续履行,直至新一期框架协议签订为止。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服务要求
1.1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采购人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1.2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1.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甲方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1.4乙方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采购人的监督检查。
1.5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乙方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甲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1.6乙方做好车辆维修废旧零配件的台账记录,更换下来的废旧配件的保管和处置回收,应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1.7乙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8乙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9乙方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10乙方提供**市内免费施救服务(不含**县、**区、**市、**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乙方须提供车辆拖运服务。乙方提供**市以外的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11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乙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1.12乙方需建立严格规范的车辆送修、检车、诊断、估价确认、签收、反馈的操作流程与制度,上报采购人并于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实施业务。
2、技术要求
2.1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2.2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一级保养行驶5000公里或出厂之日起30天内、二级保养行驶10000公里或出厂之日起90天内、大修车辆行驶30000公里或出厂之日起1年内。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双方进行车辆出厂交接当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由乙方无条件免费返修,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乙方要负责及时进行修复。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单位车辆安全事故导致采购人经济、人员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2.3 质最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乙方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2.4质量执行标准
G131495-0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4785-1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454-87《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调整技术规定》
GBT12479-90《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
GBT12478-90《客车防尘密封性试验方法》
GB12481-90《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GB/T12480-9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T12534-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T12536-90《汽车滑行试验方法》
GBT12540-90《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测定方法》
GBT12543-90《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12545-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2548-90《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
GB/TI2676-90《汽车制动试验方法》
GB/T12673-90《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T15746.2-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若国家、行业或者部门对于相关质量标准予以更新,本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标准将以最新版本为准。
3、技术保障
3.1 设备要求
3.1.1 乙方应满足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GB/T16739.1.201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标准,具备能满足本项目使用的各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检测设备等。
3.1.2 乙方应配备施救车。
3.2 设施要求
3.2.1 在指定区域安装高清摄像头及收录音设备(配备高清摄像头的监控系统),音视频质量满足要求且支持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
3.2.2 ****点击查看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3.2.3 接待室、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应与服务项目及作业流程相适应。
3.2.4 具有大车维修作业地沟,作业车辆烤漆房1间等。
3.3 人员要求
3.3.1 专业技术负责人:配备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汽车维修技术人员,如汽车维修类工程师、汽车维修技师等,负责汽车故障诊断及维修方案的制定工作。
3.3.2 维修工人:配备足够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技能等级的维修工人,如机修工电工、钣金工、喷漆工等,且各工种人员比例要合理。
3.3.3 质量检验人员:设置专门的质量检验人员,熟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标准和规范,能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3.3.4 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配备具有新能源汽车维修技术人员。
3.3.5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行政主****点击查看行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4 安全生产
3.4.1 应有与本项目采购内容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3.4.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3.4.3 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3.5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3.5.1 乙方应确保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厂家质保件,汽车零部件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30512)相关要求。其中,影响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的更换维修,应有采购人报修部门送修代表认可签字才可更换。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入围供应商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3.5.2 乙方应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3.5.3 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的:如相应配件本身质保期超过壹年,按本身质保期计算;维修配件单价未超过1000元的,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6 其他要求:
3.6.1 乙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将终止与该乙方的采购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3.6.2 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乙方对车属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不予赔偿车属单位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6.3 乙方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3.6.4 乙方应负责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于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乙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3.6.5 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维修车辆被扣窗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3.6.6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发生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
3.6.7 如出现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与维修清单不符的、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无病维修、小病大修、虚增维修内容等诚信问题,甲方将终止与该乙方的采购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甲方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3.6.8 在厂维修期间,乙方应保证采购人的入厂维修车辆设备的安全,在入厂维修期间造成的偷盗等损失的;或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采购人车辆发生除本身故障以外的损坏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维修服务规程
4.1 报修:成交供应商应对送修车辆按《维修保养申报单》的内容(采购人的报修部门、车型、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确认等)进行核查。注重配合采购人的内部车辆管理制度。
4.2 报价:成交供应商根据《维修保养申报单》填写的报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维修工时费耗材费用等提出初步意见并报价,通过工作群,提交采购人维保管理人员确认后,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
4.3 检修: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报修人签字确认后的初检项目所列内容进行维修,认真记录每步工序的主修人员姓名、新增维修项目要有经送修人认可的凭证。成交供应商应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及设备维修的具体项目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费用等情况,以利于核查。
4.4 修竣的车辆的交接验收:成交供应商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通知送修人前来办理验收交接手续。送修人对维修后的车辆的维修质量进行检验,如果维修后符合质量标准符合、维修费用计价合理,送修人可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采购人可联合本单位车管部门一并督促成交供应商给予整改,直至检验合格。
4.5 建立完整的维修项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4.6 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成交供应商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采用简易程序,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七、其他要求:1、报价要求
1.1 本项目设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和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即配件进销差价)上限值,其中: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报价上限值为:15元/工时;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即配件进销差价)上限值为:12%。
1.2 本项目投标报价按折扣率(百分比)形式进行报价,即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规定的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上限值、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即配件进销差价)上限值报投标折扣率。例如:供应商投标折扣率为95%,则供应商报价为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为14.25元,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即配件进销差价)为11.4%。
1.3 ★维修费按所有入围供应商中最低统一折扣率(即优惠力度最大)每季据实结算。例如:如入围供应商中统一折扣率报价分别为75%、85%、95%(即75折、85折、95折),则维修费按75%(75折)据实结算。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
2、结算方式
2.1 本项目车辆维修结算价=车辆维修工时单价*工时数量+零配件材料费+零配件材料费*维修材料管理费率(即配件进销差价)。其中,修理工时按《**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执行,如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其最新标准,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进行认定;****点击查看中心签订核价服务协议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2.2 付款方式
付款人:****点击查看(国库集中支付)
本项目无预付款,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和保养费用结合考核结果,按所有入围供应商中最低统一折扣率(即优惠力度最大)每季据实结算。中标人于当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结算凭据,经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定后,成交人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办理维修保养费用的支付手续。
2.3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含服务过程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保险费、培训、工资、绩效奖、年终奖、津贴、补助、财务、食宿、交通工具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入围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约监督考核
3.1 本框架协议由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管理,管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检查、随机抽查、交易纠纷申诉等。
3.2 采购人将对入围供应商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和季度考核。在检查和考核中,发现入围供应商存在如下问题,将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节取消其服务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2)保修期内,维修质量存在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5)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
(7)其他违犯本项目采购要求和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
3.3 维修服务考核细则
序号 | 扣分内容 | 最高扣分分值 |
1 | 接到采购人报修后不能迅速到场排查故障,或者到场后不能立即处理故障,在采购需求内容规定的时限基础上施救超时一小时处理扣 3 分,超 3 小时以上每次扣 6 分。 | 6 |
2 | 正常维修由采购人指定时间,如维修超出指定时间一天扣 2 分,两天以上依次类推累计。 | 18 |
3 | 接到采购人人员报修后,态度恶劣,极尽推诿不修者。每次扣3分。 | 6 |
4 | 夜班无值守人员维修,影响采购人车辆作业的(视情节如:冰灾、洪灾、抗 旱)每次扣 8 分。 | 8 |
5 | 维修中厉行节约、重复返修影响作业,每次扣 3分。 | 6 |
6 | 每批次结账汇总相关数据资料上交车辆采购科,不及时扣1分。 | 5 |
7 | 维修后的配件、废料等随处乱放存在安全隐患的,每次扣2分。 | 6 |
8 | 配件必须是正厂质量合格的产品,如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配件,每次扣 5 分。 | 5 |
9 | 维修操作过程不规范,对车辆安全行驶、运行留有隐患的,每次扣5分。 | 10 |
10 | 车辆维修后,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由修理造成的舆论问题入围供应商承担,视情节扣 10 分。 | 10 |
11 | 每单维修后,及时通过系统上传维修、配件更换照片,300 元以上的配件要上传配件图片,必须清晰,如审核过程发现一单不合格,扣 1 分。当月发现 3 单以上(含 3 单) 扣 10 分。 | 10 |
12 | 维修车辆拍照不能遮挡车牌,发现一单扣2 分。 | 4 |
13 | 如遇节假日,因常规配件不齐导致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使用,每次扣 3 分。 | 6 |
注:1.服务考核总分高于90分(含)以上的按季度金额支付;
2.低于90分(不含)高于80分(含),扣除当季度维修费用的2%;
3.总分低于80分(不含),扣除当季度维修费用的5%;
4.考核第1次低于80分的,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发出警告整改通知,连续3次低于80分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无需支付补偿。
4、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