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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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一、招标文件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1条类似工程业绩,第4点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第(3)项”修改为: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指联合体牵头人的类似工程业绩。
二、因本次补充通知不实质性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本补充通知发出后,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递交截止时间均不变,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如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通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为准。各投标人如有异议,请在本补充通知正式发出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同上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