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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人:德创科仪****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点击查看开发区**达海路9号**高端精密仪器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刘崴 联系电话:136****点击查看0981
质疑项目名称: **市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采购人:****点击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二、质疑答复
我中心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关于**市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检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委员会意见,针对《质疑函》中所提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该项目开标时间为9月27日9:00,如果****点击查看公司对我司价格有疑问,为何不在开标当天提出相关疑问。
答:经查询政采云平台的询标澄清记录,评标委员会于开标当天2024年9月27日13:52在平台发起书面询标函,并通过评****点击查看公司的负责人。****点击查看委员会规定时间内提供对应的澄清材料。不存在开标当天未提出澄清要求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质疑事项2:我司于9月29日14:00,收到了贵司的澄清答疑,但需要在 20分钟内给出澄清回复。请问,澄清答复时间是否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该澄清回复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阻止我司给出充分澄清回复
答:经查询该项目有关材料,该项目于2024年9月27日开标,评标委员会于开标当天13:52至14:40对贵公司发起书面询标函,****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委员会规定的澄清时间内提供有关澄清材料。
评标委员会在****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点击查看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14:40前提供有关材料说明报价合理性。****点击查看公司未能在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作出无效投标处理决定,该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合法合规。
该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质疑事项1、2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点击查看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