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鲁雅静
授权代表: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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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葛村路18号9栋
邮编:530023
你公司关于“****点击查看监管场所污水处理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我公司在参与本项且投标过程中,根据文件要求,提出踏勘现场情况的要求被采购人推脱。事实依据:我司在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根据文件要求,于2025年1月9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向招标文件公示的项目负责人凌警官沟通踏勘现场事项,凌警官既未接听电话,也未回复短信。2025年1月9日-10日期间,我司与****点击查看(采购代理机构)覃世梁通沟通踏勘现场事项并得到张警官的联系方式,遂于2025年1月10日、13日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张警官,张警官以各****点击查看公司踏勘现场的要求,对于我司通过短信方式发出的请求也未予回复。
由于我司未能实地勘察现场状况,致使在投标过程中,技术分里的运维实施方案部分未能得分。基于此,我司认为此次投标过程存在有失公平的竞争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质疑答复
事实依据:经核,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就现场勘察情况及设备现状进行阐述并附有现场照片(详见附件),评标委员会亦已根****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内容予以量分。
综上所述,经采购人确认,作出如下回复: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特此复函。
附件:****点击查看投标文件中关于现场勘察相关内容截图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期:2025年2月10日
具体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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