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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点击查看花园生活垃圾清运项目进行公开询价采购。
说明:
一、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18000.00 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近三年内没有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违法经营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
4、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 报价注意事项
1、供应商应按照本询价公告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运输处置费、设备使用费、装运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采购单位不接受任何可选择的报价,成交供应商也不得在服务期间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请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递交至采购单位。
相关技术问题,如需勘探现场的,请与项目经理联系。
采购单位:****点击查看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1775
3、报价文件构成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按附件1格式填写);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诚信承诺函(按附件2格式填写);
(5)报价表(按附件3格式填写);
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可附页说明。所有页面均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中必须包含上述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否则以未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处理。报价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密封,密封袋上标明:项目名称、报价单位名称,否则视为无效报价。不接受到付件。
4、报价文件递交及开标时间
报价文件请于2026年9月8日15:00截止前密封邮寄至:**省**市公园南路200号启晟大厦前台 (收件人:郁女士,联系电话:0513-****点击查看0515)。
开标时间:2026年9月8日15:00
开标地点:****点击查看公司集采中心开标室
注意: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邮寄至规定接收地点。请各潜在投标人充分考虑天气、快递速度、路程等因素,自行选择安全可靠的邮寄方式,不接受到付。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报价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报价保证金。
四、商务部分要求
1、生活垃圾清运要求:
(1)成交供应商负责清****点击查看花园)垃圾桶,每天上午清理一次,不得造成垃圾 积压、无人问津;成交供应商仅负责垃圾桶内垃圾的清运,垃圾桶自身的清洁以及垃圾桶周围的清洁工作与成交供应商无关。
(2)成交供应商须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垃圾清运工作。清运的垃圾必须运送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处理,不得未经处理随意倾倒。因倾倒行为导致采购单位被有关单位处罚、追偿的,则罚款和赔偿金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成交供应商每次清运后不得有“满箱和漏箱”现象,清运完毕后需将垃圾箱归位至指定位置。若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时清运垃圾的,采购单位通知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检查、督促清运到位。
(4)成交供应商在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在景区、街区内抛、冒、滴、漏,如发生“落渣、漏渣”等现象时,须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5)成交供应商在清运过程中若发生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发生第三方责任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6)垃圾清运过程****点击查看公司人员不得与采购单位、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若****点击查看公司人员的原因造成采购单位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3、投标人应服从采购单位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点击查看公司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采购单位的各项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人身伤、亡等事故,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五、合同的签订及注意事项
1、成交结果将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公示期内对成交结果没有异议的,将确定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须在公示期满后七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2、成交供应商因****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单位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成交供应商作以下处理:记入不良信誉,并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资格。
六、成交原则
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者成交;如有报价相同,则采购单位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
投标单位需满三家。
七、付款方式
本项目履行期限为一年,服务费用采用按月支付方式结算。成交供应商每月完成当期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后,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采购单位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清。成交供应商未按时提供有效发票的,采购单位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逾期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逾期付款损失等)。
****点击查看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