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转让标的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及交付,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2.本标的资产范围以转让交易信息公告期间现场勘验的资产现状为准,以**正量土地房****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粤正量资评单项(2025)0087号]为限。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数量、性能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数量、性能等误差作调整。
3.本次转让标的因存在存放时间长等情况,可能出现折损等,转让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
4.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联系预约看样。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5.交易标的中机械设备的保护性拆迁、运输、重**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需有相关的资质完成保护性拆迁。受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清理、装卸运输、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如:人工费、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垃圾清运费、保险费、开办费、技术措施费、风险费、税金、临时雇员费用、《资产交易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资产交易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资产交易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6.保护性拆迁的基本要求为:不破坏房屋的承重梁、承重墙、承重结构板的基本安全功能;不额外扩大土建结构的拆除范围。因预埋件生根于房屋的承重梁、承重墙、承重结构板的部分,只能破坏土建结构表层到露出埋板边缘为止。不与房屋上述部位相关的单体基础的土建结构可破坏至预埋板之下露出全部埋件为止,但非预埋件本身的一切土建部分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主钢筋、面筋等)以最小破坏量并能拆走主体设备为原则,且该土建部分的金属受让方不得带走。如因不规范拆除导致的安全隐患,如:有坍塌风险、有坑洞坠落风险、有尖锐锋利部位伤人风险,等等,需采取可靠的措施予以消除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提示。未尽事宜,双方现场协商解决。
7.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变更或拆运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8.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9.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交纳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0.转让方不集中组织现场探勘,意向受让方必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前自行踏勘现场并签署《标的现场踏勘承诺确认书》,并在报名时提交签署的《标的现场踏勘承诺确认书》,踏勘现场联系人:晏平,联系电话:134****点击查看7881。
11.本项目转让底价不含税。
1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及**正量土地房****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粤正量资评单项(2025)0087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有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