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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临聘人员团意险采购项目
二、项目预算:536525.00元
执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
1、保险对象:****点击查看全体合同制员工
2、赔付标准
预参保人数(人) | 预参保费用(元) | 最高个人保费(元) | 保险内容 | 保额(元) | 备注 |
1951 | 536525 | 275元/人/年 | 意外死亡 | 30万 | 以实际参保人数结算 |
意外残疾 | 30万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4万 | ||||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200元/天 | ||||
猝死 | 3万 |
1、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按照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成交供应商须安排1-2名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与采购人对接做好保险购买(变更)、人员事故理赔、收取理赔资料、送达其它保险资料等事宜,提供承保、理赔绿色优先通道服务。
2、项目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须书面上报采购人备案,在保险合同期内人员变动须提前3天通知采购人。若出现不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或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撤换。
3、采购人当日16:00(**时间)前发送的人员新增(变更)的投保应在次日凌晨生效,成交供应商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将相关信息截图发给采购人,与采购人工作人员做好对接,确保新增(变更)人员投保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每月10日前,成交供应商指定的专职人员应与采购人完成上月新增(变更)人员名单和保险费用的核对工作。
5、合同期内人员的投保变更不另计费用,且不限次数。
6、成交供应商应设立24小时全天报案和咨询服务电话,并安排专人受理索赔接报案。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应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响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积极协助处理事故现场,并提供人伤跟踪服务。
7、成交供应商需明确告知采购人相关理赔时效及细则。
8、成交供应商需在合同中写清不同项目理赔时采购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采购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的审核情况告知采购人。若成交供应商在接到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9、理赔金额在5千元(含)以内的,成交供应商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索赔金额在5千至5万(含)元的,成交供应商应于8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索赔金额在5万(不含)以上的,成交供应商应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10、本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绝对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1、本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
12、新增人员费用计算方式按“短期费率表”计算。
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百分比(%) | 25 | 35 | 45 | 55 | 65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保险期间在15日以上(不含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2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2)保险期间在8-15日(含8及15日),短期费率为年费率的15%;
(3)保险期间在7日以下(含7日),短期率为年费的10%。
13、合同期内,因成交供应商的过失或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导致采购人委托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遭受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即时解除本合同,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若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故意向采购人提供虚假或明知有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即时解除本合同,成交供应商对采购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验收标准:本项目按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进行项目履约验收。
七、其他要求:1、结算方式
1.1 付款人:****点击查看(国库集中支付)。
1.2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
2、本次项目最终价格默认为是含税价格。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