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县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酒店****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自贸****点击查看商贸城二区2层3街(22324-22334)(自主申报)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
地址:**省****点击查看县锦城镇水巷街4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市辖区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4层6号
四、基本情况
投****点击查看酒店****点击查看公司不服****点击查看于2024年10月29日就**县2024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18****点击查看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提供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条款,涉嫌为早期做好了报告的供应商量身定制条款,让短时间无法做出报告的供应商无法参与,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提供▲CNAS/CMA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性、具有排斥限制行为,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二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