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植物园温室****点击查看监测站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市**区**屯镇府南路2号10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高相宇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环境局****点击查看监测站(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点击查看工业园**路89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天**路618号A栋11楼
相关供应商1:****点击查看有限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软件路17号G2栋7楼706房
相关供应商2:****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市**区新瑞路16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954.7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8日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于8月5日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于8月8日发布中标供应商为****点击查看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公告。****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合同于8月27日签订,目前,合同内容已部分履行。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对于招标文件设置产品授权条件的投诉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此部分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对于投诉人认为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仍被扣分的投诉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此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关于投诉事项2、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三、关于投诉请求1:鉴于投诉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投诉请求。关于投诉请求2、3: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点击查看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