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驿区环卫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采购设备一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龙泉驿区环卫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名称)采购设备一标段 答疑文件01号

发布于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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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法生态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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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环保类项目招标1次,合作供应商1个,潜在供应商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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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各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现作以下回复:

问题一: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直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一方面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应该有哪些营业范围;一方面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主要涉及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破坏和对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限制: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其作为投标、加分或中标条件,也不得以超经营范围为由认定投标无效。该文件由国家发展****点击查看总局联合发布,是当前招投标领域针对经营范围问题的直接法律依据。二、《****点击查看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明确: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无效(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三、《公司法》的修订(2005年)- 删除了原法中“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取消了对超范围经营的行政处罚,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四、《政府采购法》(本项目招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包括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商业信誉、专业技术能力等,未将经营范围列为资格要件。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以“与采购项目无关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要求,因与合同履行能力无直接关联,属于典型的“不合理条件”。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 禁止将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经营范围作为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同样属于变相设置规模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答一:本项目未对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做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将财务要求设定为三年内无亏损,一方面存在歧义,是指过去的三年内总计无亏损还是指过去三年的每一年无亏损;一方面属于违法设置不合理门槛,主要违反以下规定: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要求“无亏损”本质是对利润指标的变相要求,属于直接违反该条款的行为。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三年无亏损”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无必然关联,属于“无关条件”,可能构成对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排斥。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要求供应商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但未要求“无亏损”。该条款旨在评估供应商的财务稳定性,而非盈利水平。四、财政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删除“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因其不易量化且易被滥用,体现了简化资格审查的改革方向。

答二:本项目采用《**市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文件模板》编制招标文件,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本项目招标工作。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三:招标文件将财务要求的资****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这违背了以下法律法规:一、财政部《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删除“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因其不易量化且易被滥用,体现了简化资格审查的改革方向。二、.排斥个体工商户和初创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供应商,****点击查看银行资信证明替代财务报告,要求审计报告直接剥夺其投标资格。新成立企业(不足一年,特别是处于2024年年底成立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审计报告被排除,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供应商平等参与的规定。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明确供应商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包括:-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法人); 银行资信证明(自然人、新成立法人);专业担保函等替代材料。

答三:本项目采用《**市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文件模板》编制招标文件,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本项目招标工作。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四:本问题属于询问,在投标编制软件中资质信息处有要求“项目负责人注册书证号”,经浏览招标文件,仅发现在评分部分存在证书要求,但编制软件中该要求为资格条件,请做解释该部分是评分部分还是资格部分

答四: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五:在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有如下描述“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投标选定的品牌不作为设备选择时的最终品牌。若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书中没有注明品牌的,采购人有权在给定的参考品牌中或者同档次品牌中选择任一种要求供应商选用”。一方面到底是否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书中注明品牌;一方面若可不注明,中标后由采购人指定,这还有招投标的意义吗一方面若要注明,那在投标时使用A的授权、业绩、资料,签订合同时却为B的产品,这可以通过审计吗

答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拟供货产品,产品品牌非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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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06日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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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环保类项目共招标过 1 次; 共合作环保供应商 1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成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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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环境治理服务, 中标 1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四川, 中标 1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0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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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暂未找到相关数据,中标机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