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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名称 | 2025年**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二次) | ||
采购单位 | ****点击查看 | 交易编号 | ****点击查看 |
采购方式 | 公开 | 资金来源 | |
联系人 | 冉恬 | 联系电话 | 177****点击查看8598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 否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
公告(报名)开始时间 | 2025-08-04 10:30:00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5-08-08 08:59:00 |
竞价开始时间 | 2025-08-08 11:3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5-08-08 17:00:00 |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 否 | 降价幅度 | 未设置降价幅度 |
延时报价 | 未设置延时报价 | 评标标准 | 最低价中标法 |
采购标段信息
1 | 2025年**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二次)001 | ****点击查看01 | 服务类 | 29000.0 |
公告内容
2025年**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转发省公共**交易局关于加快推进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和运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2023—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2025年**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于2025年7月30日****点击查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因报名供应商不足三家,现实施二次自主招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2025年**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项目(二次)
(三)招标方式:阳光平台公开竞价
(四)项目预算: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五)采购目的: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省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25年**省重点职业病监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技术方案的通知》(甘卫职放发〔2025〕122号)要求,需要对市辖区70家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因市级化学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方式招标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完成10家(15%)监测任务。
二、中标方式:最低价中标
三、项目详细技术要求
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的机构需熟悉《2025年**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技术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指导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现场监测及反馈报告等工作。
(一)监测任务数
2025年省级下达**市用人单位监测任务数为70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完成任务数10家(15%)。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的机构需按照我市选定的用人单位名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二)监测内容
1.监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调查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2.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选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监测,对纳入监测的小、微企业开展全面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3.监测含有挥发性有机组分化学品的岗位时(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等8种有害因素中的一种或几种),需开展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
(三)监测方法
1.现场调查。监测机构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询问等方式,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其中,工程防护适宜技术清单见技术方案附件4中的附表2-1和2-2;针对“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监测机构须开展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日调查或工作日写实,并收集纳入监测岗位的所有劳动者身份证号后6位,填写技术方案附件4中的附表3;针对“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监测情况”和“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应根据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若用人单位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监测机构须填写技术方案附件4中的附表4,并上传监测报告。若用人单位已按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监测机构收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上传至监测系统,如用人单位未按照GBZ188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告知用人单位尽快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一直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应由监督部门进行监督。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监测机构对拟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时,需依据上级确定的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因素及相应任务,规范填写技术方案附件4中的附表6-1、附表6-2,一式两份,并在完成现场调查和采样/测量工作后7日内将盖章的原件存入监测资料档案,盖章的复印件提交给承担该用人单位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迟不得晚于9月30日。
3.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岗位和监测地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进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岗位应纳入监测。
(2)上一年度在岗或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粉尘、化学毒物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的岗位和职业性噪声聋病例的岗位应纳入监测。
(3)除超标岗位外,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及采矿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
(4)应优先选择附件2中列出的重点岗位/环节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岗位/环节的名称应按附件2规范表述。
(5)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接触粉尘岗位及工作地点的监测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附件2中规定粉尘的重点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监测粉尘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应监测粉尘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接触附件2中规定粉尘的所有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监测。
(6)每个用人单位化学毒物监测的重点岗位数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
(7)当用人单位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所涉及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纳入监测,粉尘和化学毒物分别按照(5)和(6)要求选取的岗位数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8)除**粉尘、电焊烟尘外,开展粉尘监测时应检测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并上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对粉尘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粉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粉尘性质不明确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判定粉尘性质,如最终判定为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检测浓度,仅有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检测浓度。
(9)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10)工作地点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1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进行采样: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
(12)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噪声岗位进行测量,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接触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是指工作地点噪声强度≥80dB(A)的岗位,监测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选择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地点。
(13)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针对劳动者固定地点作业且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测量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
(14)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化学毒物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测量;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件6《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工作场所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和三氯乙烯等多种因素的溶剂解吸-气相色谱同时测定法可参照附件7。
(15)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监测机构,现场采样、****点击查看实验室分析记录可使用本单位受控表格;其余监测机构按附件8的相关表格执行。
(四)生物监测关联
对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用人单位存在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正己烷、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三氧化铬、铬酸盐、重铬酸盐)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生物监测数据的关联。
对上述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由支撑机构承担并已开展上述化学毒物生物监测的,直接调取使用;职业健康检查由其他类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并已开展生物监测的,经评估合格的,直接调取使用;接受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劳动者的生物监测结果直接调取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单位需最终核实,以确保生物监测结果上传至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
(五)质量控制
****点击查看中心负责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点击查看中心负责制定本辖区的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各级监测项目承担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点击查看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点击查看中心抽取辖区内县区级监测机构监测用人单位总数的10%进行现场验证,抽取的用人单位应覆盖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的所有县区级单位。根据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后选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复测,复测用人单位数占现场验证用人单位数的25%-50%,且覆盖70%的县区,其余用人单位均应开展现场调查核实调查部分的内容,部分采用留样复测的方式进行验证;对所有监测用人单位进行监测系统数据审核。
****点击查看中心在监测系统数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填报机构及时修改。对结果出现明显异常或结果可疑的数据,审核机构需赴现场采样、检测进行验证,并做好数据审核和现场验证记录。经验证,检测结果确实存在问题的,由审核机构统一进行数据更正,并做好数据更正记录,将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六)统筹做好入场监测
监测机构应提前与监测用人单位进行联系,统筹协调安排入场时间**序;按监测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遇有不配合的监测对象,检测机构在报告市、县(区)项目办的同时,应主动向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报告,请其做好协调工作。
(七)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及信息反馈
监测机构应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现场监测,并指导用人单位完成年度更新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项目)工作(申报率100%)。在完成现场采样后1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数据上报,若审核未通过,必须重新检测,同时将调查及检测中存在问题单位清单反馈至****点击查看。11月底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原件)、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检测报告上报****点击查看,并提供每家检测用人单位单独成册的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合订本。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供应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须提供如下资质材料: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近两年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业绩(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3)投标商须具备完善可靠的职业卫生技术支撑(汇总为1个PDF文件上传,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具体要求包括:①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②须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点击查看中心组织的2025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覆盖监测对象现场检测项目,符合本项目监测内容;③单位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两年以上,两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问责或行政处罚;采样检测专业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4)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5)提供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法人授权函,被授权人身份证(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6****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7)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截图(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以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登记截止日前的查询为准)
(8)不为联合体投标的声明(盖有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注:为方便省级复核工作,中标****点击查看实验室进行样本检测工作。
五、资格审查方式:阳光平台线上资格审查。
六、投标登记、资格审核及竞价时间:
(一)投标登记时间:2025年8月4日10:30至2025年8月8日8:59(**时间),登录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省级平台)(https://ygjy.****点击查看.cn/)在线投标登记。
(二)资格审查时间:2025年8月8日9:00至2025年8月8日11:29(**时间)。
(三)竞价时间:2025年8月8日11:30至2025年8月8日17:00(**时间)。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省级平台)(https://ygjy.****点击查看.cn/)发布。
八、投标人竞价须知:
(一)请投标人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省级平台)(https://ygjy.****点击查看.cn/)进行投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竞价。
(二)本次网络竞价采取一次竞价,各投标人报价的必须在有效范围内。
(三)投标人有以下行为的竞价无效:
1.不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资质文件要求投标的(上传资料不合格的);
2.不按采购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竞价方式进行竞价的;
(四)由于自主招标采购平台系统故障或因网络中断、停电、死机、受到攻击等原因造成承载网络竞价报价系统的服务器故障,或因网络及系统原因导致数据传输有误,致使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报价活动中止。当影响网络报价因素排除后,由组织方通知各投标人(供应商)重新进自主招标采购平台进行网络报价。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冉恬
联系方式:177****点击查看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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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