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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新江洲新能源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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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委托****点击查看编制《****点击查看新江洲新能源船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范性要求,现将本项目公众参与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新江洲新能源船舶制造项目 建设单位:****点击查看 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省**市**市码头镇下**,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30′22.56″,北纬29°48′59.32″。 项目投资:50000万元 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163.29亩,其中一期用地面积为104.24亩,二期用地面积为59.05亩,本评价只评价一期船舶制造(以下简称本项目),涉水工程、水下试船(包括系泊试验、倾斜试验和航行试验等)均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二期需另行评价。本工程****点击查看基地工程,包括新能源船台及分段制造总装综合区。本工程的生产纲领为每年建12艘1.5万吨级新能源船舶,代表船型为1.5万吨级醇电混动多用途船,使用甲醇燃料及电池(混动)。 二、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 本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机械噪声、施工建筑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在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切割、焊接、打磨产生的粉尘以及船台涂装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切割机、二氧焊机、打磨机等噪声;一般固废和危废及生活垃圾。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要求 1、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项目主要废气污染源为切割、焊接、打磨产生的颗粒物,船台涂装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均为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切割、打磨粉尘经过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船台涂装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经过移动式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2)废水:项目初期雨水经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点击查看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槽罐车运输****点击查看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点击查看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长江。 3)噪声治理:本项目重点对强噪声源采取减噪治理措施,首先考虑选用低噪声设备,其次是采用消声、减震和使用隔声罩等措施,减少设备运行噪声对操作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建设单位应加强厂区绿化。 4)固废:废边角料、废焊渣、收集粉尘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地方环卫部门清运及卫生填埋;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漆包装桶、废润滑油、含油抹布、手套、油布、隔油池浮油为危险废物,交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本项目固体废物经过妥善处理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5)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方位进行防控。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建设单位按照评价提出的要求加强运行期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可保证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对周围环境将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讲,该项目的建设可行。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下方附件1。 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公众在本公示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项目单位或环评单位进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评价单位:****点击查看;建设单位:****点击查看; 单位地址:****点击查看开发区恒盛科技园24栋;单位地址:**省**市**市码头镇下**; 联系人:赵总;联系人:陈江; 联系电话:0792-****点击查看861;联系电话:0792-****点击查看355。 电子信箱:****点击查看@qq.com。 电子信箱:****点击查看@qq.com 六、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包括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及单位。本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点击查看.cn/上进行了公告。 七、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可按照下方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意见表,请填写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邮寄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的方式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您在提交意见时,请注明提交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并且您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不会对外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8日 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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