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5年7月21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于 202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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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元太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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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点击查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 2025-07-21 09: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点击查看9963,0512-****点击查看8422。

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点击查看精密模具、金属冲压件、接插件、连接器生产项目

**市**镇新塘路699号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公司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迁建至**市**镇新塘路699号,年产精密模具20套、金属冲压件300万件、接插件和连接器1000万件。

1.生活污水接管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处理厂,****点击查看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放电加工废气经过滤棉处理后与注塑、试模废气一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磨床加工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赫****点击查看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市**镇新塘路699号

**赫****点击查看公司

****点击查看**公司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高新区莱斯路15号D栋,年产塑料制品(主要为医疗卫生用塑料包装盒、汽车用塑料装饰件等)150万件。

1.生活污水接管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处理厂,****点击查看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废气经袋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破碎废气经袋式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机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点击查看公司新型电子元器件生产项目

**高新区玉杨路868号

****点击查看公司

****点击查看公司

项目总投资110000万元,建设地点位于**高新区玉杨路868号,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对现有已建项目实施技改,将原MSAP工艺技改为HLC工艺,并对现有蚀刻、显影、黑化等生产线进行提升改造以适配HLC工艺;2.弃建剩余未建产品产能,新增蚀刻线、水平棕替化线、减铜线、化镍钯金线、OSP线等设备,另行扩建年产高阶**度互连积层板335万平方英尺,同时对现有厂区布局调整,建成后全厂年产高阶**度互连积层板380万平方英尺。

1.生活污水接管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处理厂。含银废水、含钯废水、含镍废水、含氰废水经各回收系统预处理后与一般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酸碱废气洗涤塔废水、纯水制备系统RO浓水、软水制备系统反冲洗水、初期雨水(共计****点击查看000t/a)一并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其中648000t/a回用于生产、冷却塔及洗涤塔补水,其余360000t/a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蒸汽冷凝水回用至冷却塔;含氟废气洗涤塔废水经蒸发器浓缩处理后回用至含氟废气洗涤塔,蒸发浓缩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微蚀高铜废水、镀铜废水进入高铜酸性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其尾水与剥挂废液、显影废水、去膜有机废水一起进入去膜显影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其尾水与高磷废水处理单元(处理高磷废水)尾水、膨松废水一起进入高COD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其尾水再与酸碱含铜废水、有机含铜废水、化学铜废水一起进入含铜有机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后与中水系统RO浓水、锅炉排污水及有机废气洗涤塔废水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单元处理后,接管至****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处理厂。

生产废水pH、COD、SS、氨氮、总氮、****点击查看处理厂接管标准,总铜、总镍、总银、总氰化物、基准排水量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相应标准。

2.钻孔、压合、成型、裁切废气经13套滤板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25米高排气筒(AJC-001#、AJC-002#、CJC-004#)及1根20米排气筒(BJC-003#)排放;防焊(印刷、网版清洗、曝光底片清洗、清洁/退洗、产品擦拭)废气经固定床沸石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与经旋风洗涤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塞孔、防焊(预烤、后烤)废气一并经1根25米高排气筒(AYJ-001#)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8米高排气筒(AYJ-002#)排放;酸性废气经1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分别通过9根25米高排气筒(ASP-001#、ASP-002#、ASP-003#、ASP-004#、BSP-007#、BSP-008#、CSP-009#、BSP-010#、CSP-011#)及2根20米高排气筒(BSP-005#、BSP-006#)排放;碱性废气及水平电镀清洁废气经4套酸液喷淋塔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25米高排气筒(AJP-001#、AJP-002#)及2根20米高排气筒(BJP-003#、BJP-004#)排放;压合锅炉、热水炉、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经4根25米高排气筒(AGL-001#、BGL-002#、GGL-003#、AGL-004#)排放;污水处理站、中央供药区储罐废气经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8米高排气筒(FSP-001#)排放。

电镀工序有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标准,其余工序有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表2标准,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基准氧含量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表5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厂界无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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