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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代码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 | |||||||||||||||||||||||||||||||||||||
招标项目名称 | ****点击查看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 |||||||||||||||||||||||||||||||||||||
标段(包)名称 | ****点击查看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 |||||||||||||||||||||||||||||||||||||
公示名称 | ****点击查看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4年8月7日 9时30分 | |||||||||||||||||||||||||||||||||||||
评标情况 | 本项目评审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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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中标候选人代码 | 排名 | 投标报价 | 质量承诺 | 工期(交货期) | 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条件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拟派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 | ||||||||||||||||||||||||||||||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0105MA59E7AQ6Q | 1 | 7875.657607(万元) | 确保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现行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确保污染土壤修复工作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及备案。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总工期为390个日历天,中标人须完成所有场地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并通过市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及取得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各方的监督、检查、监测、检测、验收等工作,各项配合工作所需时间均已包含在上述工期范围内。 | 资格情况:通过资审 业绩情况:符合要求 | 吴春旭 | 资质资格: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粤14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1805) 业绩:无业绩要求 | ||||||||||||||||||||||||||||||
****点击查看**公司 | ****点击查看0700MA52XRJ7XN | 2 | 7886.989897(万元) | 确保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现行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确保污染土壤修复工作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及备案。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总工期为390个日历天,中标人须完成所有场地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并通过市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及取得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各方的监督、检查、监测、检测、验收等工作,各项配合工作所需时间均已包含在上述工期范围内。 | 资格情况:通过资审 业绩情况:符合要求 | 张美灵 | 资质资格: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粤1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606) 业绩:无业绩要求 | ||||||||||||||||||||||||||||||
**市****点击查看公司 | 914****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576436 | 3 | 7853.399923(万元) | 确保符合国家、省、市或行业现行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确保污染土壤修复工作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及备案。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总工期为390个日历天,中标人须完成所有场地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并通过市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及取得验收合格批复文件。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各方的监督、检查、监测、检测、验收等工作,各项配合工作所需时间均已包含在上述工期范围内。 | 资格情况:通过资审 业绩情况:符合要求 | 王晓辉 | 资质资格: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粤14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9415) 业绩:无业绩要求 | ||||||||||||||||||||||||||||||
异议受理部门 | **珠江产****点击查看公司 | 联系地址 | **市**区芳村大道东宏信A栋4楼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周工 | 联系电话 | 020-****点击查看0409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珠江产****点击查看公司 | 联系电话 | 020-****点击查看0711 | |||||||||||||||||||||||||||||||||||
联系地址 | **市**区芳村大道东宏信A栋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4年08月12日16时00分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4年08月16日00时00分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