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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披露期满,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点击查看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点击查看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及**中节****点击查看公司章程约定),进行后续操作。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全部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账户; (2)****点击查看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应促使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包括但不限于“中节能”等字号),并应在本次股权转让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完成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同意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