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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让方名称:****点击查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97373E
住所:**市戚墅堰区五一路303号
特别 告知
1.标的为废旧资产,均无随机附件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发票等相关资料,部分资产已破损、残缺,无法保证资产的可使用性,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点击查看(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本次标的堆放在**市**区五一路303号,需意向受让方自行至现场查看,该批资产的完整性以实地考察为准,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标的须受让方自行拆卸、搬迁及运输,相应的人工、运输成本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成交后按资产实际现状交接,不调整成交价格。
5.标的堆放处有转让方其它资产共同堆放,受让方提取该资产时,须严格服从转让方管理,按转让方要求提取。
6.清运期间责任承担:受让方清运期间以办理标的交付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拆卸、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转让方予以适当协助。清运期间发生的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7.竞价成交后,受让方向产交所支付的服务费,产交所开具服务费发票,产交所不开具其他任何票据。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 8.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9.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在争议处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争议处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0.竞买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公司不提供竞价场所。
11.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竞买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转款。
3.争议处理:
(1)交易公告未对交易标的数量、型号、品牌等信息作出描述,且申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交割以实物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要求退标及任何补偿。
(2)交易公告已对交易标的数量、型号、品牌等信息作出明确描述,交割时,实物现状与公告内容不符,如不符标的评估(认定,下同)价格小于全部标的评估总价5%(含)的,不对成交款及交易佣金作任何调整,受让方不得要求退标;如不符标的评估价占比大于5%但小于20%(含),或虽大于20%但转让方、受让方均同意进行交割的,由转让方按下述补偿价差计算公式计算补偿价对受让方予以补偿,本所退还相应的交易佣金,受让方不得要求退标或其他损失赔偿。转让方补偿后可收回不符标的;不符标的评估价格占比大于20%,且转让方、受让方有一方不同意交割的,转让方收回标的,****点击查看退还交易佣金、成交款,转让方、****点击查看不承担其它责任。
补偿价差计算公式为:(不符标的评估价÷全部标的评估总价)×成交总价
佣金退付计算公式为:不符标的成交价×佣金收取比例
(3)竞价成交后,如发现受让方不具备公告所示受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安全、拆卸等资质要求),****点击查看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4)因交易双方原因致使标的不能按期进行交割的,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5)因交易标的为废旧资产,受让方不得以受让标的缺少铭牌、技术资料、整机缺件等为理由提出赔偿或退标。
1.缴纳:金额5000.00元,截止时间2025-02-21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有效以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为准(因资金缴纳方式为钱包支付,钱包充值后需进行项目保证金支付确认,e交易系统****点击查看银行到账时间,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竞买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转款)。 3.退还: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资产交割书》签署完毕且交割完成后无息退还,其他竞买方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以挂牌总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1000元;
2.高于挂牌总价成交的:
(1)成交总价不超过1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1795元+溢价部分的1.2%;
(2)成交总价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2795元+溢价部分的1.2%;
(3)成交总价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47945元+溢价部分的1.2%;
(4)成交总价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收取服务费67945元+价部分的1.2%;
(5)成交总价超过100万元的,根据《****点击查看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收职,交易双方服务费全部向受让方收取。
3.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系统提示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