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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点击查看政府工程项目、国企项目不发生欠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点击查看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根据《**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我局,衷心感谢您参与。
联系人:伍洁,联系电话:0738-****点击查看268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点击查看
2025年5月15日
****点击查看政府性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
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点击查看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参考《**省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2〕3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建〔2019〕146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以下措施。
适用范围和概念
第一条 在**县辖区内,****点击查看政府或**县国有企事单位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农田改造、自然**保护、环保治理、移民安置等各种**、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点击查看政府单位、****点击查看事业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点击查看公司。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环保、移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点击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源头治理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强化人工费独立结算刚性约束,避免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因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持续开展打击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和挂靠行为。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发生拖欠工资时,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点击查看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项目管理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符合法律法规定规定。
第九条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省实制管理平台的要求录入农民工身份信息,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或简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劳务分包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实约定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如实编制考勤表、工资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封闭式电子考勤门禁系统,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施工现场应当进行电子考勤,未经考勤,农民工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月如实编制农民工考勤表、工程量计量表、工资支付表并交农民工签字确认,根据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考勤和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所得出的工资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中体现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在建工程项目台账,实行在建项目“包干制”,做到“一对一人”盯项目。每季度检查项目人工费拨付、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点击查看银行代发、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梳理问题清单,跟踪整改到位。
工资发放
第十六条优先保证人工费用支付,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水利、交通行业每月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其他行业每月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20%;
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交通、水利行业以15%计算,其他行业以20%计算)。
第十八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日志对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日志对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作量考核表、考勤表、工资表经农民工、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审核后,由总包单位交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直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应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建设单位委托财政部门或国资部门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点击查看银行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账户,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一条总包单位应当将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监督责任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社会保****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点击查看政府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县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单位、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二十六条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堵桥堵路,扰乱车站、码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机械费用的,情节严重的,**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