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草原高、中火险区建设项目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草原高、中火险区建设项目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于 2024-08-10
兴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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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7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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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市草原高、中火险区建设项目物资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德梳****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乌市沙区荣和城二期A20-7商铺

被投诉人:

序号 被投诉人名称 被投诉人地址
1 **重道****点击查看公司 ****点击查看市**区**南路91****点击查看学院12号楼一单元102室


相关供应商: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点击查看 **省**市**市戴窑镇东三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根据中标供应商兴****点击查看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代理机构回复,其《声明函》内容不实,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形,不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中“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应认****点击查看**公司不通过本项目资格性审查,并取消中标资格。2、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同时规定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且评审专家对投标的小微企业进行了价格扣除,违反了将资格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2、处理结果:经核查,兴****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阻燃服、作训服、消防头盔、阻燃手套等制造商为****点击查看公司生产,实际该产品为****点击查看公司委托****点击查看代加工。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兴****点击查看公司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因本项目评审环节未进行价格扣除,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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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