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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统筹建设项目(二期工程)设备采购 表面处理废水处理系统 标段
澄清答复及变更公告(二)
致各投标人:
一、现对本标段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答复如下:
序号 | 投标人问题 | 答复 |
1 | 为方案设计过程中合理规划进出水及物流方向等内容,请提贵方供本项目相关附属的土建规划图。 | 详见随本次澄清答复及变更公告一同发布的土建规划图纸。 |
2 | 技术规格P137页,第1.2.7甲方提供蒸汽最大量为300kg/h。 请补充蒸汽的压力。 | 甲方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25MPa,工作压力为0.6MPa。 |
3 | 技术规格P143页,“第2.11.9 RO膜系统根据需要设置相关监测装置,并且设置相应的加还原剂系统,并实现自动控制进水余氯。” 采用RO系统对自来水进行脱盐时才需要控制进水余氯,本项目废水中不含余氯,是否删除此项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4 | 技术规格P135页,“1.2.1.2 化学镀镍废槽液处理:禁止将其混入含镍废水中共同处理,2.5化学镀镍废槽液必须将废槽液单独处理浓缩蒸发至浓液状态或结晶盐状态。 这里只提到化学镀镍槽液的处理方式,其余废槽液的处理方式呢,是否可以混入各自的废水中共同处理**,含铬废槽液混入含铬废水中共同处理,含油废槽液混入含油废水中处理 | 其余废槽液的处理方式由投标人根据需求自行确定。 |
5 | 评标办法中P65页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每具有1个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合同金额不低于900万元人民币的电镀废水零排放处理设备业绩(废水来源为电镀废水,零排放指处理后的废水除固废含水和蒸发损失外全部回用到电镀生产线重复使用)”。 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此评标办法中限定合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标标准的规定是否合理。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6 | 在合同专业条款中P120页“4、验收合格满2年后,甲方3周内付清10%质保金。”与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不一致,以哪个规定为准。“质保期为:设备主机部分(不含密封件的其它所有硬件和软件)质保1年,MVR系统、低温蒸发装置、膜系统、树脂系统质保2年,质保期间免费保修。” 合同条款规定了质保期,部分质保期为1年,部分质保期为2年,全部的质保金的支付为验收合格满2年,是否合理。另应明确设备交付运行至验收合格单签署时间周期多长,即交付运行后多少天业主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已约定本项目合同条款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部分”中“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为准(即不执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和“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相应条款内容)。 (2)本项目质保金的支付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按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4.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及技术协议完成设备试生产,且计量检定合格即视为验收合格。 |
二、对本标段招标文件作如下变更:
1、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4年9月23日09时00分。
本标段招标文件除已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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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