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5-04-30 18:40
90天 |
200,000元 人民币 |
16,185,466.74元 人民币 |
其他评标办法 |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4:“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荣誉(获奖)、主要人员及相关附件须在青 岛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并公示,且制作投标文件时上述材 料需通过该系统选取,否则在电子评标时不予认可。”变更为:“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荣誉(获奖)、项目班子成员及相关附件(人员社保除外)须在**市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上传并公示,且制作投标文件时上述材料需通过该系统选取,否则在电子评标时不予认可。(社保证明材料可在商务标“其他资料”中上传。)” 2.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2条要求。 3.删除施工合同文本中,履约担保的要求,本项目不需要履约担保; 4.施工合同文本原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2)每期计量按照60%比例进行付款;雨污水、给水管线迁改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出具管养或产权单位移交接收手续后支付至完成产值的70%;工程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审**算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上述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发包人确认满足支付条件后,发包人在完成计量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出具与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为:“(2)每期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应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雨污水、给水管线迁改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出具管养或产权单位移交接收手续后支付至完成产值的85%;工程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审**算金额的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上述费用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申请,经发包人确认满足支付条件后,发包人在完成计量工作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出具与付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删除施工合同文本中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方法:第(6)条且不受发包人工程款支付进度影响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