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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权责事项 | 设定依据 |
1 | 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第二****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或者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信用平台提交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通过抽查的方式,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3.《**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建设项目参与者承诺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随机抽查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应当包括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审批部门应当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并将经审核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
2 | 对****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3.《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4.《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七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7.《中华人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8. 《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10.《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11.《****点击查看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点击查看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需要****点击查看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环境保护行****点击查看实验室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抽查和监测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13.《**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省、****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点击查看政府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省、****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依法成立的环境执法机构、****点击查看政府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排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影**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 (四)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设施、设备。 ****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派驻专员监督执行。 15.《**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省、****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 16.《**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省、****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环境执法机构、****点击查看政府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可能导致有关证据灭失、被隐匿的,****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措施实施应当适当,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停止相关行为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17.《**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18.《**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执法机构,有权通过现场检查、在线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采样、监测、摄影、摄像、文字记录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情况或者弄虚作假,不得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 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入海、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入海、入河排污口应当确定使用和管理责任人,使用和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点击查看政府应当组织对海域、溪流、湖泊沿岸的污水排放以及汇集情况进行排查,加快推进溯源整治,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入海、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 |
3 | 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2.《**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保护海洋**与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有关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5.《中华人民**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项目主管部门对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7.《**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单位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8.《**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保护海洋**与生态环境的义务,接受市海洋行政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9.《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管理评估制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评估。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点击查看海洋局另行制定。 |
4 |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 1.《****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条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点击查看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点击查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4.《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5 | 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 1.《**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省、****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点击查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 监督抽测结果应当当场出示。 |
6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三)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传输网络,按照规定实时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 (四)公开检测资格以及制度、程序、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 (五)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维修业务。 |
7 | 按照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进出口单位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8 | 按职责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
9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点击查看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
10 | 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1.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2.《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尾矿库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物渗漏或者含量升高等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3.《**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六条 ****点击查看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场所所属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壤修复工程实施和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1 | 对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检查 | 1.《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12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
13 | 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3.《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14 |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1.《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
15 | ****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或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 | 1.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16 | 对涉及放射性物品、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六条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
17 | 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8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监督检查 |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
19 | 对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监督检查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 第六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 第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点击查看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
20 | 对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填报备案的监督检查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 |
21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 第三条第二款 设****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第三十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 第五条第二款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3.《**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实行排****点击查看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对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22 | 对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 1.《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点击查看总局令第39号发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 2.《**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点击查看管理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点击查看事业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
23 | 按照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点击查看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
24 | 对环境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1.《**市环境教育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教育工作,组织拟定环境教育规划并对环境教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所属的环境宣传教育机构(以下称市环境宣教机构)具体负责环境教育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协****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环境教育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25 | 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检查 | 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依托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 以下情形可视情开展专项监管: 舆情监测、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 优先保护单元出现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 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 一般管控单元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监管的情形。 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26 |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27 | 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湿地保护法》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第****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2.《**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点击查看政府林业、自然**、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
28 | 对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2.《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 |
29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监督检查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二十****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30 | 按照职责分工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检查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点击查看机关备案。****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应当**环境保****点击查看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31 | 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废物监督检查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32 | 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现场检查 | 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
33 | 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 | 1.《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 (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34 | 对**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
35 | 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