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鸟一体化设备采购招标变更公告(第一次)

驱鸟一体化设备采购招标变更公告(第一次)

发布于 2024-07-22

我部于2024年07月03日 发布了2024-JH05-W1004驱鸟一体化设备采购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一、更正信息: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依据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现对招标文件中部分参数进行修改及明确。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4-07-03,更正为:2024-07-22。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7-10,更正为:2024-07-25。

原公告采购包1(采购包一)的是否踏勘:是,更正为:否。


(一)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中,标的“机场驱鸟炮”(三)技术要求中的第1点,“使用直径≤27mm的安全爆音驱鸟弹...”,修改为:“使用直径≤27mm的安全爆音驱鸟弹等同类产品”,相应评分标准中“产品功能性能指标:以机场驱鸟炮:对使用直径的安全爆音驱鸟弹和离地声压进行评分排序”修改为“产品功能性能指标:以机场驱鸟炮:对使用直径的安全爆音驱鸟弹等同类产品和离地声压进行评分排序”;

(二)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中,五个标的“机场驱鸟炮”“驱鸟雾炮”“物理灭虫设备”“下滑道鸟情监测系统”“虫情检测设备”中关于抗风等级的要求均修改为:“最大抗风等级≥8级或风速不低于20m/s”;

(三)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中,标的“物理灭虫设备”中要求“诱集光源采用1100w金属卤化物灯”修改为:“诱集光源采用1000w及以上金属卤化物灯”

(四)评分标准中六项《产品功能性能指标》评分项**要求“需提供所投标产品由省级及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修改为:“需提供所投标产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评分标准中最后一项第七项《产品功能性能指标》原要求“未提供检测报告视为无效投标”修改为“未提供检测报告不得分”。

其他内容不变

二、其他补充事宜

1.请认真仔细阅读无效条款;2.建议供应商自行携带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

2024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