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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管理站采购环卫作业三轮车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哈****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省****点击查看岗区**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住宅)
被投诉人:1、**延信****点击查看公司;2、****点击查看管理站
地 址:1、****点击查看市**县廉州大道143号;2、****点击查看县廉州镇东圩街60号
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 址:****点击查看市**工业集中区**三路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日,投诉人****点击查看管理站采购环卫作业三轮车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拟定中标人****点击查看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点击查看管理站采购环卫作业三轮车项目为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未按照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要求填写。故****点击查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虚假应标,其响应文件无效
投诉事项2:拟定中标人****点击查看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有两个制造商,招标文件只有一个采购内容,不能确定哪个为产品电动三轮车的制造商。故****点击查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为虚假应标,其响应文件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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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