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生物酶、500吨辅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江苏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生物酶、500吨辅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于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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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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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点击查看年产2000吨生物酶、500吨辅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点击查看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10号,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2000平方米,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00吨生物酶、500吨辅酶项目。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点击查看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同行业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扩建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质检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循环冷却废水、纯水制备尾水等。纯水制备尾水收集后作为厂区绿化用水;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质检废水经高温灭活预处理后,与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循环冷却废****点击查看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中和+MEGSB厌氧反应器+改进型A/O+ACR羰基脱氮+物化除磷”,处理能力为200t/d)处理,处理后废水依托现有排污管网接管至盱****点击查看处理厂深度处理。用于厂区绿化的纯水制备尾水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20)表1中“城市绿化”限值要求;基准排水量执行《****点击查看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560-2019)表3中“酶抑制剂”排放要求;氨氮、总氮、SS执行《****点击查看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560-2019)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其余污染因子执行盱****点击查看处理厂接管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酵废气(VOCs、臭气浓度、CO2、N2等)、结晶废气(VOCs)、上料废气(VOCs、颗粒物、氨)分别经集气罩收集,污水站废气(硫酸雾、HCl、硫化氢、氨、臭气浓度)采用加盖密闭管道微负压收集,上述几股废气收集合并至“水喷淋+碱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NMHC、臭气浓度)经微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称量废气经称量间微负压收集至“高效过滤器”过滤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DA001排气筒的NMHC、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限值、氨执行表2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表3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点击查看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4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DA002排气筒的NMHC、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限值;DA003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点击查看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4042-2021)表4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臭气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执行《****点击查看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5要求。

化验室废气(硫酸雾、HCl、VOCs、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氨、硫化氢厂界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颗粒物(生产装置处)、非甲烷总烃、甲醇、臭气浓度、HCl无组织排放执行《****点击查看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4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区内NMHC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滤膜(HW02)、废滤芯(HW02)、废弃培养基(HW02)、废陶瓷膜片(HW02)、废陶瓷基体(HW02)、废试剂(HW02)、压滤废渣(HW02)、废机油(HW08)、废菌种包装瓶(HW49)、废摇瓶封口物(HW49)、废移液枪头(HW49)、废试剂包装物(HW49)、空调安全柜废滤芯(HW49)、实验室废液(HW49)、实验室废物(HW49)、在线监测废液(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处理污泥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暂存和处置;废包材和纯水制备废过滤材料、废反渗透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外售综合利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的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重点做好企业装置区、仓储及辅助设施等处防渗漏设计。

7.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一座460m3的应急事故池,建成后全厂应急事故池容积合计为500m3,雨水排放口设置切断装置。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修订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9.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边界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此范围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建成后,该范围内不得**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生产废水量≤15189.12/15189.12吨、COD≤3.5991/0.4557吨、SS≤0.5620/0.1519吨、氨氮≤0.4106/0.0228吨、总磷≤0.0551/0.0046吨、总氮≤0.5485/0.2278吨、全盐量≤0.3679/0.3679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0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34吨、氨≤0.0164吨、硫化氢≤0.0031吨、氯化氢≤0.01吨、硫酸雾≤0.00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28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378吨、氨≤0.0176吨、硫化氢≤0.003吨、氯化氢≤0.0136吨、硫酸雾≤0.0000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生产废水量≤16305.12/16305.12吨、COD≤3.7664/0.4892吨、SS≤1.0233/0.1631吨、氨氮≤0.4244/0.0245吨、总磷≤0.0597/0.0049吨、总氮≤0.5930/0.2446吨、全盐量≤0.3679/0.3679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0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34吨、氨≤0.0164吨、硫化氢≤0.0031吨、氯化氢≤0.01吨、硫酸雾≤0.00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28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378吨、氨≤0.0176吨、硫化氢≤0.003吨、氯化氢≤0.0136吨、硫酸雾≤0.00001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市****点击查看**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