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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30日我局拟对1个设备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点击查看2932
电子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通讯地址:**经开区赵声路398****点击查看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点击查看**公司 |
项目名称 | 年产100万套汽车车灯、500万套车灯零部件项目 |
建设地点 | ****点击查看开发区大港街道五峰山路86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圣泰****点击查看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2000万元,****点击查看开发区大港街道五峰山路86号现有闲置厂房进行扩建,该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100万套汽车车灯、500万套车灯零部件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点击查看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注塑废气、喷墨固化废气通过收集系统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食堂油烟废气经过食堂油烟净化装置收集和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以及表9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标准;油烟废气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中型”标准。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注塑机、UV生产机、真空镀膜机、CNC****点击查看中心、冷水机、空压机等,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油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塑料、废模具、边角料、不合格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墨桶、含油墨废抹布、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点击查看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