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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大利村康特金属制品增资扩产项目二号、四号厂区项目水土保持服务 | ||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
中选机构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本项目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编制成果文件并对其内容负责。 | ||
否 | ||
其他 | ||
仅承诺服务即可 | ||
无 | ||
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1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按签订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完成服务。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根据《关于对**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的补充意见》(东水务函[2014]909号)取费,最终以合同为准。 | ||
是 | ||
否 | ||
2025-07-29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