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立即查看
立即引荐
立即监控
****点击查看2025年批次外1次招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点击查看
招标人:****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
2025年01月
目录
温 馨 提 示
点击查看2025年批次外1次招标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点击查看受****点击查看的委托,现对****点击查看2025年批次外1次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发布招标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点击查看2025年批次外1次招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点击查看
二、招标项目内容:
1.项目地点:**市
2.项目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具体以合同中约定为准)
3.最高投标限价:7681.9326万元
4.资金来源:****点击查看银行贷款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条款要求
7.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8.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各分项报价不得超出对应最高投标限价和分项最高限价,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9.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招标内容:
标段编号 | 标段 | 标段名称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最高限价(元) | 备注 |
ZB2025-0066 | 1 | ****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第一、二批预计划配电网工程-施工 | **市**2025年第一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一) | 项 | 1 | ****点击查看286.00 | |
**市**2025年第一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 (二) | 项 | 1 | ****点击查看061.00 | ||||
**市**2025年第一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 (三) | 项 | 1 | ****点击查看627.00 | ||||
**市**2025年第一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 | 项 | 1 | 584729.00 | ||||
**市**2025年第二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一) | 项 | 1 | ****点击查看278.00 | ||||
**市**2025年第二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二) | 项 | 1 | ****点击查看721.00 | ||||
**市**2025年第二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三) | 项 | 1 | ****点击查看153.00 | ||||
**市**2025年第二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一) | 项 | 1 | ****点击查看817.00 | ||||
**市**2025年第二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二) | 项 | 1 | ****点击查看231.00 | ||||
**市**2025年第二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 | 项 | 1 | 782727 | ||||
**市**县2025年第二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10千伏及以下工程 | 项 | 1 | 848352 | ||||
**市**2025年新能源供电牧户转网电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974 | ||||
**市**2025年新能源供电牧户转网电工程 | 项 | 1 | 126089 | ||||
**市**区**丰州110****点击查看电站丰州2线与中心110****点击查看电站951**1回线10千伏线路联络等6项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582 | ||||
**市**红同110****点击查看电站962**线与**咀110****点击查看电站921西四线10千伏线路联络工程 | 项 | 1 | 338886 | ||||
**市**呼和温都尔35****点击查看电站952羊海线10千伏线路改造等8项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755 | ||||
**市**东郊35****点击查看电站913水厂线与中南渠110****点击查看电站966鑫河线10千伏线路联络工程 | 项 | 1 | 426095 | ||||
**市**中南渠110****点击查看电站**2回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533.00 | ||||
**市**三道桥35****点击查看电站**1回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 | 项 | 1 | 477908.00 | ||||
**市**区曙光220****点击查看电站**1回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930.00 | ||||
**市****点击查看220****点击查看电站966**线与**咀110****点击查看电站913镇东线10千伏线路联络等2项工程 | 项 | 1 | 261282.00 | ||||
**市**区丰州110****点击查看电站**7线和西郊110****点击查看电站914新电线10千伏线路联络等11项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7072.00 | ||||
**市**红同110****点击查看电站957蒙元线三中分支10千伏线路改造等9项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366.00 | ||||
**市**口岸110****点击查看电站**Ⅰ回10千伏线路送出等3项工程 | 项 | 1 | 421808.00 | ||||
**市**蒙海110****点击查看电站**1回10千伏线路送出工程 | 项 | 1 | 115802.00 | ||||
**市**区西郊110****点击查看电站915电台线主干6#环网柜至**路支线1#杆线路改造等2项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072.00 | ||||
**市**县北滩110****点击查看电站**1线与**110****点击查看电站913北工线联络等3项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022.00 | ||||
**市**县荣丰110****点击查看电站953园区I回1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 | 项 | 1 | 132632.00 | ||||
**市**2024年第二批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工程 | 项 | 1 | 515761.00 | ||||
**市**区2024年第二批城镇老旧小区供电设施改造工程 | 项 | 1 | ****点击查看775.00 | ||||
小计 | ****点击查看9326.00 | ||||||
合计 | ****点击查看9326.00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通用资格要求
1.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企业如有信息变更,需有工商局变更说明;
1.2、投标人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一****点击查看税务局相关网站查询截图等)
1.3、法定代表人为****点击查看公司,或投****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1.4、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点击查看.cn/)查询的单位和法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截图(近三年);
1.5、投标人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记录(http://www.****点击查看.cn/)(查询截图);
1.6、投标人不得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点击查看.cn/)”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7、投标人未被上级部****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通报/披露取消投标资格,且目前不处于处罚期内。****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关于对投标人不良行业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未列入最新发布的不良投标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公布的“中电联关于公布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1.8、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9、投标人须出具投标真实性承诺书。
专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综合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以上资质为住建部最新资质要求(2020年11月30日建市〔2020〕94号《****点击查看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如投标人还未申办以上资质,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2、****点击查看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五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
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①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同时具备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本企业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且未担任其它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出具未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函);
②须在本单位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以供应商所属社保机构出具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连续3个月(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要求
①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质量员、材料员、预算员/造价员、资料员各1名;(技术负责人以职称证为准,安全员以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或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为准,其余五大员以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为准);
②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单位工作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连续3个月(新入职人员要求提供入职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退休人员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需提供有效的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退休证明。
6、本项目中标单位施工现场人员配置最低人数要求为300人,投标人须对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做出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5年01月27日至2025年02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2.获取网站:电子版(PDF或者word)版请到http://ggzyjy.****点击查看.cn网站的交易信息栏目下载,专有格式(BMZF)招标文件请登录交易平台会员系统的“领取招标节点”下载;
3.招标文件价格:每套0.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02月10日18:00(**时间)。
2、本项目开标采用线上不见面开标方式,开标地点为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ggzyjy.****点击查看.cn/BidOpening),投标人无需现场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录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ggzyjy.****点击查看.cn/BidOpening)参加项目开标会议。因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各投标人严禁到达开标室进行开标。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格式为“BMTF”的投标文件(加密版),登录到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加密版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
5、开标时间:2025年02月26日上午09:00(**时间)
六、其他说明
1.(一)注意事项:
(1)本项目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形式,****点击查看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有关函件(澄清、通知、情况说明等)只通过公告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报名后及时关注相应网站上信息,未及时发现者后果自负。
2.(一)各投标人不需要到达开标室进行开标,开标时间到达后,投标人通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详细操作投标人需要在开标之前登陆会员系统,等待开标,到达开标时间10分钟之后,点击【我的项目】-【对应标段】-【开标大厅】模块,待显示【我要解密】时,点击进行解密(详细操作手册见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中心-投标人远程解密操作手册),投标人需在60分钟内完成对相应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多个标段,需要对每个标段依次解密)。
(二)投标文件非加密文件无需上交,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传之前需要确保CA数字证书至开标后都在有效期内,且确保电脑环境可以完成解密工作,如遇CA锁过期或者锁故障无法解密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三)解密过程中如发生问题,请第一时间****点击查看公司,由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标过程中,如系统发生故障,或者其他问题,影响正常开标解密的,经相关监管部门等确认后,视情形考虑**解密时间(原则上在投标截止时间后90分钟之内,必须完成对相应的项目投标文件的解密)。
(五)唱标结束后,可在开标大厅查看开标记录。
七、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点击查看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均不能通过资格后审,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八、发布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点击查看.com);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点击查看.cn);
**自治区公共**交易网(http://ggzyjy.****点击查看.cn);
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网 (http://ggzyjy.****点击查看.cn)。
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查看
联系人:贾工
联系电话:0478-****点击查看846
业务监督:****点击查看物资管理部
联系人:韩工
联系电话:0478-****点击查看117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 址:**市**区开源路东临一职南庆丰街北A3#-0-103门店二层
联 系 人:李晓、杨帆
联系电话:153****点击查看2587
邮 箱:
不接受线下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点击查看 联系人:贾工 联系电话:0478-****点击查看846 业务监督:****点击查看物资管理部 联系人:韩工 联系电话:0478-****点击查看117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地址:**市**区开源路东临一职南庆丰街北A3#-0-103门店二层 联 系 人:李晓、杨帆 联系电话:153****点击查看2587 邮箱:****点击查看@163.com |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
1.1.5 | 项目地点 | **市 |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工程量清单 | ||||||||||||||||||||||||||||||||
1.1.7 | 最高投标限价 | 7681.9326万元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项目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合同条款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文件中所附的证明资料应为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内容清晰可辨且真实有效。评标委员会要求查阅资料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投标人不符合要求,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点击查看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点击查看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点击查看.cn/)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不适用 形式:不适用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澄清、补遗、图纸及其他招标过程文件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且对投标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经济文件、商务及技术投标文件 | ||||||||||||||||||||||||||||||||
3.2.3 | 报价方式 | 工程量清单报价****点击查看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注: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含税)超出所投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含税)或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标。 2、投标人的分项投标报价(含税)超出所投标段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含税)或低于成本价的为无效标。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 1、缴纳形式: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 2、保证金金额: 1标段:768193元;大写:柒拾陆万捌仟壹佰玖拾叁元整 3、缴纳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点击查看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4、采用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他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1)保证金账号:****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端获取自己专属的保证金账号。 (2)投标保证金的汇入方式: ①跨省、跨行****点击查看银行二代支付系统汇划。 ②同省、同行请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多级账户汇划。 ③****点击查看银行汇款及****点击查看银行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0478-****点击查看767、0478-****点击查看197、0478-****点击查看195、0478-****点击查看196 注:附言请注明工程名称及标段号(若内容较多,可以简写);递交保证金时一定要核对保证金账号,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投标保证金请登录系统后获取专属于本单位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并按照要求缴纳,缴纳成功后请即时登录系统查询缴纳状态,若有疑问请联系400-****点击查看000。 5、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选择电子保函、银行保函(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点击查看公司保函中的任意一种。 (1)保函须为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保函有效期不得低于投标有效期,并将保函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指定位置。 (2)电子保函办理方式: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电子保函已开通办理渠道:登录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电子保函平台(http://ggzyjy.****点击查看.cn/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点击立即申请,选择需投标的标段办理保函业务即可。 注:未按以上要求办理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其投标无效。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围标; 2、 投标人有欺诈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代理服务费的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审查时间:****点击查看委员会审查。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23年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0年 1 月 1 日至 投标截止(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2年 1月 1日至投标截止 | ||||||||||||||||||||||||||||||||
3.5.5 | 近年完成的奖项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20年 1 月1 日至 投标截止(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A(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方式,开标时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标、经济标电子投标文件请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到“**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2、中标人需将“**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下载打印胶装为纸质版共2份,并加盖单位鲜章(“**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下载打印的带有水印码并加盖单位鲜章**纸质版投标文件需从封皮开始标注页码,封皮最顶端预留3厘米距离),以作备案使用。****点击查看公司,以作备案使用。届时,中标单位需携带中标服务费缴纳凭证及纸质版投标文件到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未按时按上述要求执行而导致通知书延后领取以及合同无法签订等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必须牢固装订成册,使用线、金属丝等材料牢固紧密扎紧,书脊涂有胶粘剂以保证投标文件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办法可将任何一页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取出或插入。使用塑料方便式书脊、文件夹、活页夹等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 |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左侧胶装 |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凡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盖章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注:投标文件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线下签字,盖章扫描成PDF格式导入“国泰新点系统”。 | ||||||||||||||||||||||||||||||||
4.1.1 | 投标文件密封要求 | 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请各投标企业上传格式为(.BMTF格式)的投标文件(加密版)电子投标文件。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无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
4.2.2(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格式为“BMTF”的投标文件(加密版)需要登录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会员系统,在“投标文件上传”模块上传投标文件。 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再接收其它投标文件。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点击查看公司联系。技术支持:0478-****点击查看721、400 998 0000;CA锁咨询电话:0478-****点击查看096。 2、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操作手册或教程。 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
5.2(4)(A) | 开标程序 |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开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3)宣读开标纪律; (4)公布投标人名称; (5)CA数字证书解密; (6)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表; (7)唱标; (8)投标人确认; (9)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点击查看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是 ¨否,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3名。 注: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要推荐的人数时,评标委员会可推荐少于需推荐人数。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详见公告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 ||||||||||||||||||||||||||||||||
7.4 | ****点击查看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合同中约定。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 | 1.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代理服务费: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采购活动所需费用的一部分,由成交单位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办法为: 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每个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中标(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1.2%=6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10000—5000)万元×0.3%=15万元 合计收费=6+4+20+15=45(万元) 预算30万元以上项目代理服务费折扣为87%。 预算30万元及以下项目,不需要乘以折扣。 代理服务费由 中标单位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即中标服务费)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由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自行消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即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抵扣招标代理服务费(即中标服务费) 2.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公示期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次性支付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点击查看公司联系。技术支持:0478-****点击查看721、400 998 0000;CA锁咨询电话:0478-****点击查看096。 2、定义:电子投标文件(.BMTF格式)是指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盖电子签名(包括签字、印鉴、单位公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 3、投标人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到巴****点击查看交易中心系统,应答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4、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扫描件应保证清晰度,无法辨认的评审时受到影响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果招标文件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的内容有差异: (1)技术差异以技术部分为准; (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商务资质要求与公告中的资格条件冲突,以公告中的资格条件为准。如技术规范出现资质条件,请以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为准。 7、在评标结束后,****点击查看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供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可在中标候选人名单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如发现任意一项有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顺延选定中标人。如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弄虚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可在其他有效投标人中依次顺延中标候选人并公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必须领取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自身原因造成逾期未领取中标通知书,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1 | 重要提示1 | 投标人未****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暂停、取消投(中)标资格、永久取消投(中)标资格名单。 | ||||||||||||||||||||||||||||||||
投标人未被上级部****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通报/披露取消投标资格,且目前不处于处罚期内。****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关于对投标人不良行业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未列入最新发布的不良投标人名单。 | ||||||||||||||||||||||||||||||||||
投标人被****点击查看联合会公布的“中电联关于公布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无资格参与投标; | ||||||||||||||||||||||||||||||||||
重要提示2 | 为维护招投标法“诚实信用”原则和招投标市场秩序,****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供应商资格真实性查验工作通知》(物资〔2020〕55号)的要求,招标人有权在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查验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经查实存在资格证明材料造假或信息不实的,招标人将按照《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罚管理办法》(Q/ND21106 0101-2020)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注:招标文件正文内容与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点击查看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服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
(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施工组织设计;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费用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点击查看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点击查看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资格、信誉等要求。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 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供货时间、供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点击查看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标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标。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标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标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
个日历日。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点击查看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点击查看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服务费
11.1 中标人在领取通知书前,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收取相应的招标服务费。
11.2 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招标机构缴付招标服务费。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每个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中标(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 标金额(万元) 费率 类型 | 工程 | 货物 | 服务 |
500以下 | 1.2% | 1.5% | 1.5% |
500-1000 | 0.8% | 0.8% | 0.5% |
1000-5000 | 0.5% | 0.5% | 0.3% |
5000-10000 | 0.3% | 0.25% | 0.1% |
10000-50000 | 0.1% | 0.1% | 0.05% |
50000-100000 | 0.05% | 0.05% | |
100000以上 | 0.01% | 0.01%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1.2%=6万元
(1000—500)万元×0.8%=4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万元
(10000—5000)万元×0.3%=15万元
合计收费=6+4+20+15=45(万元)
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表是对“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具体补充,如有冲突,应以本“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条款内容 |
1 | 初步评审标准 | 见附件一 |
2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55分 商务评分:10分 技术评分:35分 |
3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1、本次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投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不参与评审。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在最高投标限价以内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部分高价和部分低价后(但不影响其参与价格分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计算评标基准价时,需要去除投标报价的情况如下: 有效投标报价数量≦3时,直接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数量=4时,去掉1个最低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数量=5时,去掉1个最低报价和1个最高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数量=6时,去掉2个最低报价和1个最高报价; 有效投标报价数量≥7时,去掉2个最低报价和2个最高报价。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点击查看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
4 | 投标报价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5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55分)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本项最多扣10分。(小数点后取两位) |
否决投标 | 见附件二 | |
技术部分 评分标准 (35分) | 见附件三 | |
商务部分 评分标准 (10分) | 见附件四 |
附件一:初步评审标准
评审项目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形式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性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并附身份证明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资格 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营业执照 |
专用资格要求 | 符合公告专用资格要求 | |
投标人未被上级部****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通报/披露取消投标资格,且目前不处于处罚期内。****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关于对投标人不良行业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未列入最新发布的不良投标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公布的“中电联关于公布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 须提供承诺函,格式投标人自拟 | |
信誉要求 | (1)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点击查看.cn/)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点击查看.cn/)投标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3)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点击查看.cn/)显示投标人及其法人近三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附网页查询结果截图); | |
一般纳税人证明 | 投标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一****点击查看税务局相关网站查询截图或近一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投标真实性承诺书 | 投标人须出具投标真实性承诺书。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投标报价 | 未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范围 | |
计划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符合清单编制的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技术偏离 | 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偏离内容 | |
商务偏离 | 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偏离内容 | |
其他否决投标条件 | 无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内容 |
附件二:否决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序号 | 情形事项 | 具体规定 |
1 | 主体不符 | (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或提交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2 | 资格不符 | 不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 |
3 | 资信不良 | (1)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2****点击查看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暂停、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以及财务状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近2****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系统单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5)近1****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系统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4 | 实质不符 | (1)投标人在商务/技术偏离表中提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偏离的; (2)投标人的投标函及附表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实质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对招标文件中的工期/服务期、安全质量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履约担保等条款,实质性不响应的。 |
5 | 投标担保 |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以银行汇款、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形式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点击查看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 |
6 | 格式内容 |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未按规定格式单独递交“重法纪、讲诚信”承诺函原件的。 |
7 | 文件签署 | (1)投标函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其他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3)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未附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和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5)投标文件使用投标专用章替代单位公章,缺少投标专用章具备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 |
8 | 投标期限 |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9 | 逾期交付 | 投标文件所承诺的工期/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10 | 交付偏差 | (1)投标文件有重大缺漏项,投标范围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严重偏差的; (2)投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实质性规定的。 |
11 | 虚假投标 | 投标文件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验收报告、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要求并对其进行响应等),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段将均被否决,且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点击查看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招标活动的任何投标也将被否决。 |
12 | 修改文件 |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主动要求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
13 | 不良履约 | 投标人刻意隐瞒招标公告安全质量条件所涉及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事件),以及严重不良履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段将均被否决。情形特别严重的,该投标人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标段将均被否决,且该投标人在今后一段时间****点击查看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招标活动的投标也将被否决。 |
14 | 串通投标 | (1)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点击查看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对应《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39、40、41条规定任何情形之一的。 |
15 | 拒绝澄清 | ****点击查看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16 | 无效报价 | (1)投标报价构成招标文件规定为无效报价的; (2)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 (3)投标报价需要算术修正的:当按照单价改正合价时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当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时,合计金额超出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17 | 低价竞标 |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
18 | 法定否决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情形。 |
19 | 价格修正 | ****点击查看委员会依法所作的修正价格的。 |
20 | 改变工程量清单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应完全一致,投标人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人提供设备、材料表、项目特征等内容)的。 |
21 | 非竞争性费用 | (1)安全文明施工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独立报价的; (2)规费:未按照规定计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费的; (3)税金:未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的。 |
22 | 其他事项 |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否决投标的其他条款的。 |
附件三:技术评分标准(35分)
1、工程概况与工程实施条件分析(2分)
1.1 工程规模、工期、布置形式描述正确,工程涉及的主要单位、施工依据及内容等齐全、无错漏的,最多得1分。
1.2 工程性质及主要特点描述正确,自然环境分析及现场调查情况说明详实、完整的,最多得1分。
2、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2分)
2.1 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劳动力配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健全的,最多得1分。
2.2 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备齐全,利于施工的,最多得1分。
3、施工项目平面布置(3分)
3.1 施工平面布置布局合理、占地经济,符合现场条件的,最多得1分。
3.2 临时用电电气设备容量满足施工要求,水、电管线敷设安全、合理的,最多得1分。
3.3 消防器材布置合理,不留死角,重点部位有特殊消防措施的,最多得1分。
4、施工方案(5分)
4.1 施工技术措施及资料准备齐全、针对性强的,最多得1分。
4.2 施工力量配置计划满足工期要求,能充分考虑施工周期及天气、气候等其他客观因素的,最多得1分。
4.3 施工机具选择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先进、性能良好的,最多得1分。
4.4 主要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先进、可行性高的,最多得1分。
4.5 材料准备考虑齐全,满足需要,无缺漏的,最多得1分。
5、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4分)
5.1 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主要节点满足工期要求,无遗漏的,最多得1分。
5.2 工程综合进度保证措施齐全、有效、可行,针对工程特点及施工周期,考虑内部原因及天气、假日等外部风险,制定有特殊保障措施的,最多得2分。
5.3 结合所制定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充分考虑各种外部原因,设有备选方案和适量经济宽裕度的,最多得1分。
6、物资管理(1分)
物资管理责任明确,措施合理、可行的,最多得1分。
7、不停电作业技术与措施(5分)
7.1 对保证用户供电质量,减少停电次数,具备不停电作业技术和能力,具有不少于5名施工人员必须具备“配网不停电作业证”或“配网不停电作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配备带电作业车辆(须本单位车辆,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明材料)。(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
8、质量管理(5分)
8.1 质量目标符合工程实际,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健全的,最多得1分。
8.2 质量管理措施齐全、有效,特殊部位、薄弱环节、质量通病防治有针对性措施的,最多得2分。
8.3 质量管理覆盖全面,检验标准符合相关规定,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可行、有效,且有针对性的,最多得1分。
8.4 质量保修承****点击查看公司要求的保修期的,最多得1分。
9、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文明施工(2分)
9.1 目标明确,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的,最多得1分。
9.2 针对工程特点进行分析并制定有效控制措施的,最多得1分。
10、标准工艺应用(1分)
标准工艺应用****点击查看公司的相关规定,应用措施具体、合理的,最多得1分。
11、计划、统计与信息管理(1分)
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与递****点击查看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要求,信息管理设置专门人员负责信息填报、录入工作,管理措施具体、合理的,最多得1分。
12、施工科技创新(1分)
在造价合理的基础上采用新机具、新材料、新工艺利于施工建设的,最多得1分。
13、工程协调(3分)
13.1 能结合以往工程所在地业绩,分析自身外部协调优势的;或无工程所在地业绩,但针对外部协调有明确承诺,优势明显的,最多得2分。
13.2 拟采取的措施全面、合理、可行的,最多得1分。
附件四:商务评分标准(10分)
1、流动比率(0.5分)
(1)上一会计年度流动比率≥1.5,得0.5分
(2)1≤上一会计年度流动比率<1.5,得0.25分
根据投标****点击查看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评判。上一会计年度是指2023 年度,提供 2023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清晰的扫描件,无扫描件及扫描件无法辨认的不计分)
2、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3、投标人近五年施工过的同类电网工程,获得过自治区(省)级优质工程奖及以上的,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
4、投标人近三年施工过类似工程的,有一项合同金额200万元至800万元的,得0.5分;有一项合同金额8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得1分;有一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得2分;最多得6分。
5、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近三年施工过类似工程的,有一项得0.5分,最多得0.5分。
注:
② 类似工程是指: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
③ 获奖中同类工程是指电力工程。(提供合同扫描件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及对应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点击查看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
④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及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及对应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合同包括首页、主要内容和服务内容及签字盖章页,必须有合同签订日期,配套发票须清晰完整,发****点击查看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询截图。】
⑾ 奖项等级
序号 | 奖项 | 级别 | 审核单位 |
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 国家级 | 中华人民****点击查看建设部 |
2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点击查看协会/国家工****点击查看委员会 | |
3 | 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 | ****点击查看协会 | |
4 | 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 | 省部级 | ****点击查看协会 |
5 | 各省级工程质量最高奖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点击查看协会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服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服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标标准
2.1 初步评标标准
2.1.1 形式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标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标。有一项不符合评标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2 详细评标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标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标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标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 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 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点击查看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最终合同以甲方要求签订的为准,以下是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
****点击查看公司2025年配电网工程
施工合同
委托人:****点击查看
受托人:XXXXXXXXXXXXXXXXX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点击查看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鉴于发包人拟委托承包人承担配电网工程 的施工任务,且承包人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市。
1.3 工程规模:详见附件一 价格表 。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本期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
2.1 10kV配电站房工程:站内房屋建筑、****点击查看电站建筑、站内消防设施、站内电缆沟道、站内道路及地坪、站内辅助设施、工程相关单项工程;变压器安装、配电装置安装、****点击查看电站、控制保护系统、直流系统、站用电系统、站区电缆、全站接地、分系统调试与试验等。
2.2 10kV架空配电线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护坡、挡土墙及排洪沟砌筑、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杆上变配电装置等。
2.3 10kV电缆配电线路工程:电缆沟工程、电缆隧道工程、电缆排管工程、电缆桥(支、托)架安装、电缆敷设、电缆防火、避雷及接地工程、调试与试验等。
2.4 0.4/0.2kV架空(电缆)配电线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护坡、挡土墙及排洪沟砌筑、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杆上变配电装置等。
2.5 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工程:建筑工程、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集中抄表系统等。
2.6 老旧计量改造工程:新装及更换单项智能表、三相智能表、采控终端及相应表箱和空开等。
第3条 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XXXX-XXXX 天,具体工期总日历天数以附件X为准。
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4条 工程建设目标
4.1 工程质量要求:
4.1.1 质量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配电网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0%;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工程使用寿命****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4.1.2 专项目标要求
35千伏及以下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配变合格率100%、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0%。
4.2 安全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确保实现以下安全目标:
(1)不发生配电网工程施工造成的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发生因配电网工程建设引起的10kV及以上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配电网工程施工造成的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和电力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7)不发生因配电网建设造成甲方信息通信系统中断事件;
(8)不发生因配网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通信线路、供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损坏事件;
(9)不发生对甲方造成社会影响的各类安全稳定事件。
4.3 进度目标:
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开、竣工时间和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4.4 投资控制目标:
在满足安全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工程技术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规范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严格执行合同,做好工程项目结算工作,实现工程造价与结算管理目标。
4.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目标:
确保工程环保、水保设施建设“三同时”,落实工程环保、水保方案及批复意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节约型、环境**型的绿色和谐工程;确保竣工前完成工程拆迁、迹地恢复;确保工程顺**过环保和水保验收。
4.6 档案管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规范、真实、系统、完整;同时保证在工程竣工投产一月内移交竣工档案。
4.7 创优目标:
35千伏及以下项目确保达标投产,****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优质工程。
第5条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5.1 签约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 ,其中不含税价为: 元,按照 %,税率确定的增值税税额为 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增值税税额部分按照国家政策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合同履约期间发生国家增值税政策性调整时,合同结算总价约定为不含税价与新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行总价款结算。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点击查看银行承兑汇票等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支付方式。合同价款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1。
5.2 该合同最终价款以甲方审计部门审计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5.3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5.4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签约价款已包含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5.4.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杆塔占地、树木砍伐及廊道协调等)
5.4.2设备材料的一、二次倒运发生费用;
5.4.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5.4.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
5.4.5结余及拆旧物资装卸及运送至发包人材料库房发生的费用;
5.4.6各参建方对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平台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远程现场监控设备等的购置或租赁);
第6条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合同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1)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7条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
第8条 资料交付
承包人应按照本协议下《电网建设项目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分表》(附件9)将相关施工资料整理成卷,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将成卷资料提交至发包人形成工程施工档案。
第9条 承包人承诺
9.1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违法转包及违规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9.2 工程建设实现“零缺陷”投运,****点击查看公司优质工程目标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工艺及创优目标,不发生因施工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或造成批量返工的质量事件。
9.3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
9.4 在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
9.5 ****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配置,确保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9.6 严格按照工程环评、水保报告以及批复文件、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9.7 严格****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释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
9.8 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认真审查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否则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
9.9 严格****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基建管理信息化的应用要求,保证信息化**配置,实行基建信息化管理。
9.10 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及其附件****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9.1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工程遇到的社会问题等工作,由此引发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合理**工期。
9.12严格****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配置,确保人员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每月向建设单位提****点击查看银行流水或工资领取证明。承包人承诺遵守国家颁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不发生因工资发放问题引起的上访事件等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第10条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第11条 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第12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核准手续。
第13条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第14条 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发包人:****点击查看(盖章) |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地址:**区新区开源路 | 地址: |
邮编:015000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0478-****点击查看763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Email:****点击查看@163.com | Email: |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市**新区 支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0613 1417 0902 4916 995 税号: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0439X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开户行联行号: | 开户行联行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和合同协议书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1.10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
1.1.1.11 合同附件: 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或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其他单位。
1.1.2.3 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取得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经承包人申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的当事人。
1.1.2.6 监理人:指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或其他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 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内”、“日(天)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上”、“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天)前”、“日(天)后”不包括当日(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工程启动竣工投产签证书:即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接收证书”。
1.1.6.3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改变了工程设计方案、规模、标准等原则意见的设计变更,或单项工程(指按照预规项目划分第二级子目)投资增减超过5万元的设计变更;重大现场签证是指单项工程(指按照预规项目划分第二级子目)投资增减超过5万元的现场签证。
1.1.6.4一般设计变更、签证:指重大设计变更、签证以外的设计变更、签证。
1.1.6.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
1.1.6.6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6.7 国家验收: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
1.1.6.8 索赔: 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6.9 元或¥: 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6.10 专业分包: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1.1.6.11 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1.1.6.12 主体工程:指10****点击查看电站房、设备基础建设和一次、二次等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程;1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电缆敷设)和附件安装;通讯工程的设备安装调试,通讯线路的架设(敷设)和附件安装;计量工程中的表计安装、配件安装和下户线的架设。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双方可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约定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点击查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其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合同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11)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承包人承诺除偏离表释明外已完全响应发包人招标文件,若发生投标文本与招标文本不一致的,则发包人有权选择以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影响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图纸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影响工程等的详细说明。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他要求。监理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或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应及时认真审查,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6 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的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11.5 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本项目全部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计、图纸、图表、数据等基础资料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归发包人所有。
1.11.6 承包人承诺在本项目下所提供给发包人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工艺技术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遭受因第三方提起侵权索赔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如果任何第三方向发包人提起侵权索赔,承包人应负责与之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1.11.7 履行本合同中,发包人利用承包人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发包人单独所有。
1.11.8 上述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版权(著作权)、研究成果署名权、奖项申报申请权、获得报酬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商誉等。
1.11.9 没有发包人的预先批准,承包人不应向任何商业或技术杂志发表或披露与合同或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该预先批准不应无理撤回。已批准的文章、照片和类似材料的出版应通知发包人。
1.11.10 承包人不应在施工场地或其施工设备上展出或允许他人展出任何贸易或商业广告;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上张贴任何通知应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立即撤除这些广告和通知。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3 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1.12.4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事先批准,不应以任何形式刊登或披露合同的任何部分。
1.12.5 承包人应严格****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和发包人有关保密制度,不将基建信息系统账号、密码以及系统中项目过程信息透漏给无关人员,确保信息安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9 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4 监理人还应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对本合同及分包合同履行的检查、监督;
(2)对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安全、工期、合同结算、施工组织等的签字认可或不认可及有关指令的发出;
(3)工程量增减的审核;
(4)施工图设计质量、工期的审核;
(5)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
(6)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现场投入审核;
(7)施工分包计划和队伍人员进场审核;
(8)施工安全风险作业识别、评估及控制措施审核,三级以上风险作业制定监理控制措施;
(9)监理人还应履行的其他职责约定如下:无。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上述授权或撤销授权均应为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或撤销授权的通知后方可生效。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可以将通用合同条款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3.5 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这些助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通知承包人。助理人员无权向承包人发送指令,除非此指令是其履行职责所必须发出的,且因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令是取得总监理工程师事先授权或事后确认的。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4.6 由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人认为有必要先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的,承包人亦应先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监理人均应发出对这一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本款所指他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工程的维护和照管的具体内容、期限及费用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履约担保
4.2.1 为适当履行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该履约担保应为中国注册的具有担****点击查看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数额按照下列约定。承****点击查看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人。银行保函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格式。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提供时限及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2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完成工程并修补全部缺陷。发包人在根据有关条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提出索赔,并应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28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4.2.3 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担保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
4.2.4 根据合同文件中约定,承包人就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承包人提供保证金和(或)保留金等物的担保,又有****点击查看银行担保函)的,承包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包人既可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担保次序的限制和影响。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按照国****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有关规定允许范围进行分包。承包人的分包应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人。除劳务分包外,不得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人资格能力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
4.3.4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专业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承包人进行分包须遵循以下约定:
(1)承包人按投标文件计划开展分包的,应在施工策划阶段向监理人书面提出关于全部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报发包人批准。相关分包队伍进场前,施工项目部要提交具体分包申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批准后,报项目承包人,开展分包人选择。
(2)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范围、分包类别以及发包人批准的分包计划,确定分包商,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分包合同必须满足履行本合同下承包商义务的要求,明确分包性质,分包人进场作业主要人员,工程款、劳务费的支付办法,合同双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工资发放、施工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3)承包人须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
(4****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以及需要施工项目部经理签发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作业项目等具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分包作业,承包人必须进行监督、指导,不得由劳务分包商独立进行。在合同履行期内,****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管理安全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为准。
4.3.7 分包管理:
(1)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2)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责。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监督员等关键岗位必须由承包人人员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技术交底要求全员参加并履行签字手续。劳务分包商应在承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
(3)承包人应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商资质、入场人员、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等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监理人验证,监理人复核验证通过后报发包人批准、备案。严禁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流入施工现场。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由承包人提供。
(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应对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确保每个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5)承包人应将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按照正规施工班组进行管理,开展日常的安全质量教育和活动,并健全班组各种管理台帐。
(6)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承包人应确保分包商与进场施工的每一位分包商人员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发包人备案,严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包商人员进场作业。
(7)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并监督分包商及时向其员工支付工资。
(8)其他: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措施应****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点措****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① 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施工班组、实行与本单位员工“无差别”的安全管理,建立劳务分包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体检等信息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册。
② 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施工机械、起重设备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并安排有经验、有证人员负责操作。
③ 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劳务作业所用的手持小型施工机具和工具可按合同约定由施工承包商提供或由劳务分包商提供,提供方对质量和强制性检验合格工作负责,劳务分包商对使用维护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监督管理。
④ 劳务分包作业的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含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施工作业票必须由施工项目部负责,施工承包商负责在作业前对全体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⑤ 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三级及以上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风险作业时,施工承包商应指派本单位责任心强、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现场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对作业组织、工器具配置、现场布置和人员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⑥ 禁止劳务分包人员在没有施工承包商组织、指挥及带领的情况下独立承担拆除工程、土石方爆破、设备材料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大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隧道工程、沉井工程、大型模板工程与脚手架(跨越架)搭设、大体积混凝土浇筑、钢结构吊装、铁塔组立、导线展放等施工作业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建设管理单位明确的其它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⑦ 劳务分包人员参与的其它施工作业,施工班组的关键岗位(现场负责人、现场指挥、安全监护)原则上应为施工承包商人员,由劳务分包商人员担任时必****点击查看公司级)培训发证,并由监理项目部审核认可后持证上岗。
4.3.8 违约分包的处理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处理措施:
(1)责令分包商停工或退出工程现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在工程资信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工程后评价考核为以后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
(5)其他处理措施: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分包商的施工行为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的,情况严重的将通报上级主管单位。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5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是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具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资质和施工管理经验的本单位职工。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并熟练使用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并熟练使用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制定施工场地规则,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施工场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安全防卫;
(2)工程安全;
(3)施工场地出入管理制度;
(4)环境卫生;
(5)防火措施;
(6)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7)承包人及其人员应遵守施工场地规则。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施工场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监理人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施工场地所雇佣人员免受污染、病虫害、老鼠、野兽和其他生物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此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所雇佣人员提供预防疟疾、血吸虫、“非典型肺炎”、肝炎等疾病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源污染。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承包人还应告诫、教育、培训其职员和工人避免或减少上述各种危及健康的因素的影响和扩散,并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相关隐患。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7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安全相关的进一步约定见第9条和下列约定: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以下进一步的安全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
为每一名施工人员配置安全可靠的安全工器具,使用先进可靠的施工机械,按安全文明施工策划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等现场安全警示设施。
4.8.8 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送交详细的书面报表,报表中应列明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雇佣人员的人数及承包人的有关安全装备。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监理人预先规定。
4.8.9 承包人工程项目部至少应有一名胜任的专职安全员,施工队30人以下应至少有一名兼职安全员,30人及以上应配置专职安全员,在每个作业点应有一名以上合格的值日安全员和监护,负责处理全体雇佣人员的安全保护和事故防范等问题,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4.8.10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间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遭破坏。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10.2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调查和考察了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认为下列内容已经满足其自身需要(指基于对成本及工期的考虑):
(1)工程类型和自然条件;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工程范围和性质,工程量以及为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
(4)进出施工场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产生影响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的投标函及附录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调查和考察的基础之上的,且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签订并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包人应将自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案。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或设备等用于工程之前,按监理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5.1.4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5承包人在现场加工制作的预制件,必须首先征得监理人的同意,严格按图加工制作,并应有相应的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明。承包人选定的砂、石、水、水泥、水泥掺加剂、钢筋、砼试块等必须按规范规定抽样,送至****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送检样品必须由监理人鉴定,工程中使用的材料与送检样品必须一致。承包人采购的水泥必须由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生产厂家生产,承包人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水泥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在工程中实施。必要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到承包人选定的供货厂检查材料质量。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同意**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5 样品费用
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样品外,根据合同用于检验的其他样品均由承包人自费提供。
5.6 检验费用
5.6.1 在以下情况下合同约定所发生的相关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2)招标文件规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检验费用进行报价。
5.6.2 如果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的任何检验,未在合同中约定或未明确指明费用承担人;或尽管约定或指明,但是该检验既不在施工场地、也不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而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约定满足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按合同约定满足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根据第5.6.3项的约定办理。
5.6.3 未明确约定或指明的检验费用
监理人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第5.6.2项所述检验费用的承担人,第5.6.2项已有约定的除外。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施工装备配置响应及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及使用手续并先行承担相应费用,此项费用待工程结算时由工程发包人统一结算处理。
6.1.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可以平稳运行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有线、无线均可)、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开通因特网并具备良好的传输速度,网络带宽不低于1M,满足基建信息系统运行要求。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3.3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在场外公共道路(含高速公路、铁路等)上的特殊施工交**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7.3.4 承包人应加强作业人员(包括分包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的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使用合格的运输工具、遵守交通法规等要求。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由于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尽可能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赔偿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损失。如果运输或负运输责任的第三人,对上述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该损坏或接到有权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支付赔偿金,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7 施工场地
7.7.1 承包人可以使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7.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所需的进入施工场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约定的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发包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使用施工场地,以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7.7.3 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场地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承包人应在适当时间就开工和施工安排事宜及时与发包人联系,取得施工场地使用权和出入权,并对分包商(如合同允许)使用和出入施工场地进行管理。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由于承包人测量错误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对任何放线进行复测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线准确所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使用的基准点。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工期。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配电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台帐,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9.2.2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发包人配电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要求,制**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9.2.3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投入、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投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投入。
9.2.4****点击查看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9.2.5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施工机械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9.2.6根据配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实际和安全需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开展工程施工计划及安全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材料、施工机械机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人员技术力量充足、进度控制合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施工方式方案可靠。
9.2.7做好工程施工现场勘察、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安全技术交底管理工作,对运行设备区域作业、邻近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大件吊装作业、深坑作业、拆旧作业、交跨穿越作业等三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等级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管控。
9.2.8严格按照《****点击查看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要求,做好工作票、安全施工措施票的编制、审核、签发、工作许可、工作监护、工作终结执行与管理工作。
9.2.9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9.2.10配电网工程施工项目不得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承包企业应建立完善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落实劳务分包管理责任,收集劳务分包信息,开展劳务分包商的评价考核工作,对劳务分包工程实施全过程安全管控。
9.2.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机构,配备安全教育培训专兼职人员,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9.2.12组织开展施工项目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动态,针对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并对违章行为给予处罚。
9.2.13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开展体检。
9.3 安全文明施工
9.3.1 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并落实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要求。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在施工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在施工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施工场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点击查看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3)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报送时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布置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6)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包括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每个施工小队应指派一位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兼职安全员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同时,承包人在施工项目部中应配置专责安全员负责施工单位安全体系建立和监督、施工单位所有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检和管控。专责安全员数量应依据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数量最少应按照1:30的比例配置,即施工人员数量在30人及以下时至少配置1名专责安全员,30-60人时至少配置2名专责安全员,60-90人时至少配置3名专责安全员,以此类推。
(8)对项目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9)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工程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并确保实施到位。
9.3.2 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情况;
(3)工程安全管理台帐和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4)工程文明施工方案;
(5)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6)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9.3.3 承包人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控制施工作业安全风险。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后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工程概况;
(2)安全目标;
(3)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4)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5)施工安全风险管理;
(6)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措施;
(7)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
(8)分包安全管理措施;
(9)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计划;
(10)信息管理落实计划;
(11)安全管理评价计划。
(12)应急预案的机构和制度规定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所应遵循的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和发包人安全管理总体策划:
(1)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不发生配电网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不发生因配电网工程建设引起的10KV及以上的电网事故;不发生配电网工程施工造成的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和电力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因配电网建设造成甲方信息通信系统中断事件;不发生因配网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通信线路、供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损坏事件;不发生对甲方造成社会影响的各类安全稳定事件。
(2)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根据监理人组织的“四方”交底和现场勘察结****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配电网工程开工前的固有风险分析,结合项目实际作业特点,对风险进行动态识别,评估风险等级,对风险作业采取针对性的预控措施,保证配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在控、能控状态。
9.3.4 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在合同中单独计列,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3.5 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安全协议的相关安全责任和义务,对其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人身安全事件承担责任。承包人如需对工程分包时,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并在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及义务和发生安全事件时双方的责任义务,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方人身安全事件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4 治安保卫
9.4.1 承包人是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点击查看**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合理安排保卫人员值班,履行治安保卫职责,确保不发生配电网工程施工材料失窃事件。
9.4.2 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其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4.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工程开工后,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点击查看政府和发包人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负责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相关作业完成的同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9.4.8 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环保施工工作:
(1)严格落实设计文件中有关环保、水保的设计和施工,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环保施工方案;
(2)项目部设立环保监督管理专职岗位,定期对环保、水保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3)认真配合竣工环保、水保验收工作,确保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
(4)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发包人报告。
9.4.9 若施工现场出现环保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发送环保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9.4.10 承包人应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否则将视为违约:
(1)拒绝或者阻碍环保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2)未按照已经审批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施工,或擅自变更站址、路径导致增加环境敏感点;
(3)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按要求限期整改;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
(6)不及时报告重大环保事项;
(7)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件。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6 安全文明施工费
9.6.1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合同价。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规范、足额使用,专款专用。
9.6.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1)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安排以及按相关规定作出的策划,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2)若承包人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策划,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监理人应拒绝核签支付申请,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提出下达停工令建议,发包人签署停工令,直至承包人整改到位。
(3)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安全文明措施费按月上报,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进行拨付。根据有关发包人批准的资料作为工程结算的最终依据。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7 紧急情况处理
承包人发生配网工程安全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8 考核
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监督人员、监理人将对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抽查,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标准或考核办法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关费用或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8.1 制裁措施
承包人违反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及环境保护的有关约定时,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且可以并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9.8.3 发包人****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最终结算。
9.9承包人履行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配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体系,组织本单位员工开展风险管理技能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流程并认真执行,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9.10承包人在现场设置食堂时,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厨师、食品原材料、环境卫生条件等进行规定并按期检查,设置冰箱、消毒柜等卫生设备,保证施工人员食品卫生符合健康要求。
9.11安全文明施工、保卫、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工程开工需具备的法律规定和条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于合同开工日期后的7天内完成施工准备并提交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后报发包人或其代表批准后发回;监理与业主方的审核、批准工作也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后的10天前完成并反馈承包人。
11.1.4 承包人应在开工7天前或按照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下述文件,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1)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人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核实进度计划要求;
(2)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3)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4)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5)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6)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11.1.5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工程季度资金需求计划,该需求计划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估算支付金额。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要求对该需求计划进行修订。
11.1.6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及说明和工程进度款需求计划并得到其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1.7 非因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进驻施工场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负,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延期和(或)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将因延期开工或误工对工期影响的消除措施通知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无监理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但不包括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和连续性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出建议。本约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承包人应在工程完成拆除工作7日内,将拆除物资退回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未移交前应履行相应保管责任,产生损坏、丢失等情况,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和)同意**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发包人对工程进行重大设计变更;
(2)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3)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的;
(4)发包人提供图纸延误的。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工期或增加费用。
出现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指对工程正常施工组织方案执行造成较大影响的,如按原定施工**投入水平,须调整施工一级网络计划的超出工程所在地多年平均统计水平的特殊气侯条件,包括连续出现降雨、降雪、低温、冰冻或影响户外作业的高温天气等气侯条件)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施工进度,若经采取措施施工进度仍被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工期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则监理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人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因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为了执行监理人按本款约定发出的指示,需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作业,承包人应征得监理人的同意。
11.5.2 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约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导致发包人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人可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这部分费用或从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11.5.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第22.1.2(2)目约定执行。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金。承包人支付或发包人扣除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4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签发上述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以后出现的剩余工程拖期的违约金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点击查看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违约金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此要求提前竣工。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后与监理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工期提前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连续7天及以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发出复工申请。监理人收到复工申请后,经检查符合复工条件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承包人下发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工期或增加费用。
13.1.4 承包人应将其准备进行验收的日期提前通知监理人,除非另有协议,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将其确定的验收日期通知承包人。验收按监理人在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进行,各环节的验收应在本阶段的缺陷消除完成后进行。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不得报验。
13.1.5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监理人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发包人可在监理人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监理人认为,上述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的工作或修理,则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承包人另行支付。监理人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监理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应认真严格地对工程产品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的办法,实现质量目标。
13.2.4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保障。
13.2.5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应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发挥承包人三级质检机制的作用,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
13.2.6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3.2.7 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在施工调度会汇报材料中,编制施工质量专题。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13.2.8 承包人应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13.2.9 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符合的资质;质检员、压接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13.2.10 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技术文件,报监理人审批,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针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施工生产现场特殊情况及时提出工艺技术要求和补充技术措施。
13.2.11 承包人应组织技术人员仔细审核施工图,重点审查各专业之间的配合接口,做好记录,在施工图交底会上讨论落实。
13.2.12 承包人应配合监理人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行及投产达标考核等工作。
13.2.13 承包人应针对施工中的质量薄弱环节,积极开展施工现场QC小组活动。运用调查表、分层法、因果图、直方图、排列图等各种科学的统计技术方法,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强化管理,确定质量目标,提高工程质量。承包人应针对工程中的质量通病进行专项防治。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条文。
13.2.1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设备、工器具、仪器仪表进行进场检验与保管,配合监理人完成质量复验工作。
13.2.15 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同步采集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主要活动、关键环节、隐蔽工程状况,以及施工工艺亮点的数码照片,并同步归档、上传基建信息管理系统。严禁采用补拍、替代、合成等弄虚作假手段。
13.2.16 承包人需****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在现场配备“标准工艺”系列成果,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标准工艺”应用的要求,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参加“标准工艺”的宣贯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编制工程项目“标准工艺”管理及应用策划文件,负责工程项目“标准工艺”的实施、检查。
13.2.17 发生质量事件时承包人应按约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1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2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应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则检验的必要性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中间(转序)检查验收应作为一项工作,其工作时间应排入进度计划。无论检验合格与否,承包人均无权提出费用和(或)工期索赔。
13.4.3 对于按第13.4.1项约定需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参加的检查,承包人须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如无特殊理由,监理人和(或)发包人应按时参加检查。如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有权拒绝参加检查或对承包人的检查结果不予承认,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排检查。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检查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工期;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工期。
13.6.3 监理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要求承包人: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13.6.4 尽管之前已进行检验或支付,如监理人认为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的原因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均应将工程拆除并重**造。
13.6.5 如果承包人未在监理人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执行上述指令,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回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13.7 质量事件处理
13.7.1 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
在质量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应执行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安全事件质量的相关要求。
13.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在专用合同中约定。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部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检验记录。所有的试验和检验记录均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工期。
14.1.4 监理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内进入施工场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此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监理人有权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检查及试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试验获得相关许可。此类检查、试验不应免除或减轻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该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人的助手,监理人应在14天前将委派通知承包人。
14.1.5 如果监理人认为检验结果显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可拒绝这些材料、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人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发现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发包人发生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对于采取抽查方式的交接验收,承包人应对自材料站运往施工场地的材料进行检查,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因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引起的安装的返工,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和费用。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点击查看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点击查看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1.2 变更类型
(1)设计变更: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确定后至工程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包括一般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
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原因是指设计人的设计勘察深度、设计文件内容等设计质量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项目法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要求改变等原因。
(2)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除设计变更外,其他涉及工程量增减、合同内容变更以及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需确认事项的签认证明。
15.2 变更权
15.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2 对承包人要求列入本章第17.3.2项“进度款报审表”的变更申请,监理人应特别注明,并在5天内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回复监理人和承包人。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5)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含重大设计变更及大额现场签证)的,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书面签发后开展工程建设。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开展工程建设,如承包人擅自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或超出施工图纸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开展工程建设的,视作则视作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对该部分施工内容不予认可。对该部分施工内容涉及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款计算范围,如该部分施工使用甲供设备材料的,由承包人按照实际使用数量退回至发包人或按合同《附件9》扣除合同价款。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如果监理人根据15.1款发出变更指示或根据1.6.3项将图纸修改提供给承包人时,承包人尚未进行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所指部位的施工,则发包人对此类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不予进行价格调整。如承包人在接到上述变更指示或图纸修改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该部位的施工,则按15.4 款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4)关于变更估价的审查和确认的其他约定****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双方按以下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变更提出时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折扣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的单价,报发包人确定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折扣率=(中标价/投标最高限价)×100%。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且信息价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按照第(1)条方式提出变更工程项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定后调整。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调整原则如下:
(4)因项目特征或工程量发生变更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综合单价。
C.未履行变更手续,未批先建部分产生的一切费用发包方不予任务,工费不计、材料退回。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的使用
暂列金额可按监理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不使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项约定由监理人决定的与上述暂列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度。监理人应将据本项作出的任何决定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对于每一项暂列金额,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决定发出指令由承包人将暂列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15.4款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决定的相应价值的金额。
15.6.2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函及其附录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出示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15.6.3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约定如下: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9 成本记录
15.9.1 对于受指示进行的每一次变更,承包人应对变更的直接成本及施工时间进行记录,并在确定其合同价格调整前保持此记录。此记录应及时报监理人核实。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包人在结算时有权不予认可。超过时限规定补办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记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月编制完成工程量报表,承包人自行对涉及工程量变化较大、按照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进行费用调整及调整金额进行判断和预计:需调减费用时,应按照实际工程量申请进度款;需调增费用较大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和相关支撑性依据,在发包人确定费用调整前,承包人应确保现场资金需要。
(3)对于涉及经费调整的变更,变更单上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的技经人员签署意见,并附有经上述单位签字盖章的计算明细。
15.9.2 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结算条款中明确的原则、内容、分工,以及监理人的职责及时进行旁站、记录、检查、确认、施工图预算编制等项工作。监理人违背本款约定的记录、检查、确认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时要求变更费用的依据。
16 合同价格及其调整
16.1 合同价格的确定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签约合同价中列出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合同价格调整的范围
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工程量变化、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物价波动,暂列金额,暂估价,不可抗力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6.2.1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本章第16.2.4项约定以外的增减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经发包人审定后调整合同价格。
16.2.2 签约合同价格已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工程量变化,按照本章16.1款第(3)目执行。
16.2.3 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执行本章第15.4.3项。
16.2.4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点击查看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人工单价为基准价,按工****点击查看总站发布的人工单价补差。
(2)承包人采购的可调整材料调整为:变电站建筑工程、线路工程包括砂、水泥、石子(或商品混凝土)、砖、钢材,以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为基准价,按施工工期内平均信息价与基准价之差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
(3)机械价格发生变化时,****点击查看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地施工机械使用费为基准价,工程****点击查看总站发布的所在地施工机械使用费与基准价之差超过±10%的部分予以调整。
(4)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调整费用不作为其他费用的计取基数,只计取税金。
16.2.5 暂列金额的价格调整执行本章第15.6款。
16.2.6 暂估价的价格调整执行本章第15.8款。
16.2.7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执行合同条款第21条。
16.2.8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包括: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调整和合同允许的其他调整费用。
16.2.8.1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调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8.2合同允许的其他调整费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3其他调整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包人有责任对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工程量进行测算或计量。任何一方或多方共同的计量结果,均不应成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调整合同价格的理由。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和总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均按月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5)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含在投标文件中的每一总价子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经监理人审查,并由发包人批准。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点击查看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17.2.4项约定提出提出预付款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担保时限不应短于相应工程量完成工期。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2.4在完成以下工作后,承包人可申请支付预付款:
(1)合同生效并且发包人收到预付款保函(如有);
(2)承包人开工准备工作已完成。
17.2.5符合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条件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符合发包人要求的预付款支付报审表,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并通知承包人提供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有效发票或税务收据等票据后7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在每次申请进度款时,应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完成投资额统计表、进度款报审表及价款结算单,经监理人核实、签证并签署意见后,由承包人报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并签署意见。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如确认资料符合要求,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如资料不合要求,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将资料修改后重新申报。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5)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3.5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营改增后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报酬,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意见及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审核完毕;
(2)发包人审核完毕后,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该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机关****点击查看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发包人和****点击查看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3)监理人根据17.5.2(2)目审核或审计结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通过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22.2.3(1)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5)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复核,或按照第24条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4)目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列明发包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以及确认发包人以前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全部款额后,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如有的话)。最终结清证书复印件交承包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点击查看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3 发包人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包括了索赔要求,发包人将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责任。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竣工验收包括工程本体质量、工程通道清理、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环保、工程安全等全面的验收。
18.1.2 ****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1.4 需与工程配套的环保(含水保)、安全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时同时竣工,且必须与工程同时验收。
18.1.5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工程配套的安全设施(若有)须经有关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18.1.6 工程须进行环保(含水保)、安全验收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8.1.7 工程应按合同下列约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移交生产达标考核。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核准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质量标准为依据。对工程进行达标考核的标准应****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要求。
18.1.8 如经考核评定,工程未能达标,则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单位,分析原因,责任方承担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1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2.2 工程若采用有关的项目管理系统及合同管理系统,且发包人要求提供电子版的竣工验收资料的,由监理人确认并通知承包人。
18.2.3 竣工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要求及份数如下:
(1)工程竣工资料包括:
工程开、竣工报告;
施工记录、工程检验与评定记录;
施工图会审纪要;
设计变更通知;材料代用清单;
重大补偿协议、合同等相关外协文件资料;
材料、加工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报告;
施工试验报告;
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往来的技术文件;
声像资料素材。
(2)要求:
(3)份数:由设计出最终竣工图。其他竣工资料通过监理移交四套(一正三副),正本要求原件,并按要求提供一套电子版竣工资料。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资料不全或施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的,发包人可拒绝验收。现场验收的顺序、办法由发包人确定。
18.3.3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缺陷清单,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力量在限期内消除缺陷,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复查。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同意**工期。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进度管理办法。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等情况以外,分部试运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后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监理人已批准。
18.6.3 承包人应在分部试运开始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参加。监理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有权要求分部试运延期,除非因不可抗力,延期不得超过7天。否则,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分部试运及验收,监理人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18.6.4 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在分部试运签证验收卡上签字。
18.6.5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试运。
18.6.6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的,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人应予以确认,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并据以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18.6.7 经验收签字的设备和系统,当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视情况或交发包人或交监理人代管和进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承包人负责消除。
18.6.8 由于设计、设备制造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修理或重**装,承包人应修理或重**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7 联合试运转(系统调试)
18.7.1 联合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各阶段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执行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规范。
18.7.2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监理人应负责联合试运转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承包人参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
18.7.3承包人负责的调试工作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具体调试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7.4 试运阶段,监理人或委托的调试单位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
18.7.5 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人全面负责组织承包人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
18.7.6 如果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联合试运转之后即连续运行,则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联合试运转亦宣告完成。
18.7.7 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未完成工程量及完成时限,按约定时限完成全部工作。
18.7.8 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18.7.9 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非承包人原因使得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发包人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18.7.10 启动试运通过验收后,发包人应负责召集验收委员开会,听取并审议试运和移交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在“联合试运转验收交接书”上签字。
18.7.11资料的移交工作由监理人负责。移交工作应符合现行验收规范、规程和验收检查组的决定。承包人应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移交试运行后28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少量有特殊情况的资料,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延期移交,但最迟不能超过试运行期。承包人移交的竣工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1)移交的工程资料和施工记录必须符合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
(2)施工记录必须为原始记录,经现场质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
18.7.12 承包人向发包人领取的工程设备备品配件、施工后剩余的安装用易损易耗备品配件、专用仪器和专用工具,应在移交试运行后14天内移交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
18.7.13 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联合试运转过程中的通讯畅通。
18.7.14 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成立由发包人为组长单位、监理人为副组长单位、承包人为成员单位的工程抢修组,准备充足的人力、车辆、工器具、材料,确保工程联合试运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工程启动调试前一天的12时前,承包人需完成工程的最后一次巡查,并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监理人复查、核实后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向调度部门提交工程启动申请。
18.8 试运行
18.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试运行自发包人或监理人宣布联合试运转结束之日开始,试运行天数按现行规定或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18.8.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8.8.3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全面配合试运行,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看护工作,确保启动调试及试运行期间沿线无任何形式的危害工程安全的外界影响;同时加强对沿线进行线路带电的宣传工作和工程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巡视工作,并于试运行结束后,向发包人提交夜巡报告。对此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或缺陷,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18.8.4试运行结束但运行过程中发现工程有缺陷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工程,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进行试运行。
18.8.5试运行结束且未出现缺陷,发包人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组织下与发包人指定的运行维护单位签订工程现场移交的手续,办理工程档案资料和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工程现场移交后28天内,各方应提交工程总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质量评价意见。
18.8.6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通过试运行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写明。
18.9 竣工清场
18.9.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9.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0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11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第18.8.6项约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分单项、分项、分部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均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在本合同中,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按第18.8.6项约定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
19.7.1 保修期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按合同附件8: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19.7.2 不受保修期限制
承包人在施工、检验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工程质量缺陷的,所需承担的保修义务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19.7.3 承包人的调查
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人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发包人,在监理人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发包人。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系承包人责任所致,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19.7.4 保修证书
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保修证书;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各区段或各部分的保修期限不同,则在每一保修期满或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要求之后,签发保修证书。保修证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法。
在运行维护单位签发保修证书并呈交给发包人(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人),且对缺陷的修补符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承包人的工作已经结束。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6.7当发包人和承包人或两者之一投保时,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适用。
20.6.8发包人及承包人应确保在工程竣工前的所有时间内都有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备的保险,并向另一方提交保险单副本。
20.6.9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除自行负责各自的损失外,责任一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其持续时间超过120天以上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任何一方可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1.4 承包人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承包人还应将其建议通知监理人,包括任何合理的履约替代方法。但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实施此类建议。
21.5 发包人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认为某一事件已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义务,则在此事件发生时,发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且只要合理可行,应尽力继续履行其义务。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致使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
(9)承包人违反第1.11款规定的,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或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解除本合同。
(10)根据第4.7款规定,被撤换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无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施工场地上工作。更换项目经理时,如果承包人在5天内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 %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2)承包人发生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3)承包人发生第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第一次处罚5000元;第二次处罚10000元;第三次或拒绝整改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在承包商资信管理评价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
(4)承包人发生第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第一次处罚5000元;第二次处罚10000元;第三次或拒绝整改的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在承包商资信管理评价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
(5)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可按以下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承包人应在30天内向发包人退还所有已支付费用,并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同时,在承包商资信管理评价中,当年被评为不合格
(6)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7)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4)、(6)、(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本条第22.1.2(2)目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
(8)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9)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1款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10)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2款约定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确认,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
(1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3)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方承担。
(14)承包人应支付和承担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5)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 ****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录入工作,月度综合应用率低于95%,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且按月进行考核。
(17)****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工作,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时限每超一日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暂停了施工,而发包人随即支付了包括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但尚未发出解除通知,那么承包人所享有的暂停权利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22.2.3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发生第22.2.1(1)目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应就逾期未付部分****点击查看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经催告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3)除本项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的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本章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5 赔付原则
本合同下对索赔的赔付原则是,只赔付索赔事件给索赔人造成的不能预先防止、不能在过程中消除、不能在事后消化的损失。索赔人应根据其经验和能力,努力防止、消除和消化索赔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赔付要求减少到最低。当发生工期延误时,应首先通过计划调控,尽量在剩余工期内予以弥补;当可能发生阻工、窝工损失时,应首先通过调度平衡解决而予以避免。不能防止、不能消除、不能消化的损失,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量后确定。监理人为这类防止、消除和消化提供监理服务。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点击查看委员会申请仲裁;
(2****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5 通知
25.1 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25.2 致发包人及监理人的通知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送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通知,均应通过书面形式直接派人或按照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合同约定的地址。
25.3 通知的生效
合同任何一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在送达合同约定地点或经对方接收后生效。
25.4 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3天通知另一方及监理人后更改通讯地址,监理人提前书面通知合同双方后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26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26.1 承包人需要****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管理办法,完成资信评价系统信息录入,支持材料提报等配合工作,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26.2 承包人****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及其所属单位针对承包商资信评价的结论一经认可,在资信评价有效期内,资信评价结论将****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招标时商务评分标准“合同履约及资信情况”的主要依据。
26.3 ****点击查看公司本部和施工项目部两级,****点击查看公司《关于加**全生产违章惩处力度的通知》(内电安监〔2021〕61号)具体要求,自行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奖惩制度,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尤其在项目部内部安全生产违章惩处管理方面,必须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和建设单位管控要求,及时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有效实施过程管控,并跟踪落实违章处理,形成闭环整改,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27 通知与送达
27.1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变更与解除通知采取的书面形式是指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4种方式。
27.2下列载明的本合同的通讯地址、联系人等为本合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均应以下列送达信息为准,双方的送达信息如下:
甲方的送达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邮寄地址:****点击查看市**区新区开源路
乙方的送达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邮寄地址:
27.3本条27.2所列的地址为双方确定的通知与送达的地址,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期:
27.3.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
27.3.2邮寄送达及挂号信送达: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载明的运单号或邮件号码被签收之日,如因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错误、送达地址无人接收、被通知方拒绝签收等因被通知方的原因导致函件被退回的,则被退回的日期视为送**期;
27.3.3电子邮件送达:通知方邮件系统显示的邮件到**期为送**期。如因本合同载明的送达邮箱地址错误、被通知方邮件系统容量不够,导致电子邮件被退回的,则被退回的日期视为送**期。
合同各方采用上述2种以上方式送达的,以最先到达被通知方的送**期为准。
27.4本条27.2所列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以本条约定的书面形式发出变更通知。如变更一方未发出变更通知或另一方在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已发出通知的,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变更一方承担。
27.5诉讼、仲裁文书的约定送达
27.5.1本条27.2所列送达方式亦为各方解****点击查看法院、仲裁机构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适用至合同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
27.5.2如本条27.2所列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点击查看法院、仲裁机构递交书面变更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28 农民工工资
28.1承包人应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工前必须****点击查看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核定并缴纳不少于合同总价的3%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8.2****点击查看建设部、****点击查看保障部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和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承包人必须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用工合同中应规定工资支付标准、具体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工程停工、误工等情况的工资支付依据、比例等约定内容。
28.3承包人如涉及劳务分包应遵守如下约定。
28.3.1分包单位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8.3.2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28.3.3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单位现行清偿,在依法进行追偿。
28.3.4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28.3.5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28.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明确如下事宜。
28.4.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8.4.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28.4.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28.5承包人严格****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对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各项管理要求,确保相应的**配置,确保人员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每月向建设单位提****点击查看银行流水或工资领取证明。承包人承诺遵守国家颁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不发生因工资发放问题引起的上访事件等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8.6承包人要按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的名称编制规则应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包括户名长度(不大于26个字)、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前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包括签字和盖章等,一个工程项目开设一个账户,如一个承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分别开设专用账户,指定专人每日对考勤情况进行核实,按月制作考勤表上报监理人审核,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工资发放表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确认。承包人上月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工程款和支付工资的前置要件。****点击查看银行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持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农牧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原件)等资料,****点击查看银行为本企业农牧民工办理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发放工资。承包人就农民工工资部分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别进行服务确认和发票校验。
28.7按照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工程项目应当纳入自治区人社部门的实名制管理平台。如有未使用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劳动用工监管,对农牧民工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建立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名册作为支付工资的基本依据,至少保存3年备查。
28.8承包人在发包人向其付清相应的工程款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给发包人带来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对承包人应付的剩于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向农民工直接支付。
28.9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建立农民工档案、工资表、考勤表,农民工开工前须签订《入场承诺书》,离场前需签订《工资结清证明》。
28.10 工程项目结束后,承包单位需要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承包单位需要将本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点击查看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资承诺书,完成后方可销户。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点击查看。
1.1.2.3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1.1.2.5 分包人: 。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 \ 。
1.1.2.8 项目法人:指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出资管理人。
项目法人:****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 **市锡林南路218号 。
邮编: 010020 。
电话: 0471-****点击查看268 。
传真: 0471-****点击查看268 。
1.1.2.9 建设管理单位:指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点击查看。
地址: **市**区开源路 。
邮编: 015000 。
电话: 0478-****点击查看763 。
传真: \ 。
1.1.2.10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计人: \ 。
地址: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1.1.2.11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范围:
详见技术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范围:
指按设计图纸所要求的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范围:
指为完成工程临时占用而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的土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为:1个月。
1.2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2.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提交时间: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提交数量: 3 套。
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监理人报送资料:
资料名称:人员资质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劳务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一般施工方案、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自购材料清单及合同、委托实验室的资质及实验人员的资质情况、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资料及质保资料、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单位工程预验收资料、隐蔽验评等资料(按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要求)。
报送时间: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文件要求执行。
报送数量: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文件要求执行。
监理人应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 7 天内作出批复。
1.2.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开始 3 天前向承包人签发图纸修改图;如遇紧急情况,监理人应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 天签发设计人的修改通知单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按修改通知单和原有图纸可以施工的,承包人应本着积极**和谅解的态度先行施工,监理人须在修改通知单发出后的 14 天内签发正式的修改图纸。
2 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提供时间:开工前一周。
场地条件:满足开工需要。
场地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标明的范围。
2.2 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2.1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现场
水、电、通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承包人自行解决。
电:承包人自行解决。
通讯:承包人自行解决。
2.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的通道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之间通道的开通时间、起止地点和要求:
配网工程:承包人自行解决。
2.2.3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应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详见《****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工期与进度管理办法》(Q/ND20301 0401-2016)。
2.2.4 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交验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7天内,通过监理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及书面资料。承包人须在监理现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控制网的测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监理审批。
2.2.5 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根据工程进展,图纸会审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在现场进行,设计交底由业主项目部组织在现场进行。
2.2.6 提出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和古树林木等的保护要求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约定的或附随的权利。监理人行使以下职责需要取得发包人明确的批准:
(1)作出对工程质量、进度有影响的处理决定;
(2)作出有悖于设计原则的决定;
(3)事件处理结果对工程建成后的运行有影响时;
(4)事件处理结果可能涉及追加投资或**工期时;
(5)发生增减合同价格或增减工期时;
(6)处理重大设计变更(签证)时;
(7)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时;
(8)事件处理结果对发包人履行合同有较大影响时;
(9)暂列金额的使用;
(10)其他:无。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发包人的权益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可直接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人的命令竭尽全力处理危急状况,并减轻影响。尽管监理人的上述命令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对于因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主持研究分清责任,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费用的承担人,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在结算时处理。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需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工作内容为:
(1)全部承包项目工程施工、验收、移交、保修等。
(2)按规定办理的各种施工手续,为开展工作根据规定(包括地方文件规定)所缴纳的各种税费、工作协调的费用;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交叉互查、工程验收、环保、水保、劳动卫生、安全、档案等专项验收的自验和配合工作;配合达标投产、****点击查看公司及国家优质工程创建、工程后评估等各项工作。
(3)负责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声像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归档与移交。
(4)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5)配合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数据录入工作。使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工程管理及相关数据录入工作。使用档案系统上线挂接模块进行竣工资料移交。
(6)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项目部需设置一名专职协调人员,负责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协调工作。
(7)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变电部分:
(1****点击查看电站室施工、构架吊装、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的验收和保管、现场设备和材料的二次搬运、一次和二次设备的安装和试验、系统试验及调试、工程档案及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和保修、配合完成达标投产和工程创优。特别要求: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需满足“****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标准工艺规范”要求,并实行实物样板制。
(2)承包人负责的设备材料采购,应按进度计划及时开展,并将有关的采购结果及时向设计单位、监理人报告,以便设计单位及时开展施工图设计。如采购延误承包人应全权负责。
(3)承包人的临建设施,包括:
所(站)内:机具、材料、办公等用房,设备及材料堆场。所(站)内临建设施占地须经监理人批准;
所(站)外:为保证全站安全文明施工形象,本工程****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在站外搭建统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4)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及施工过程中,应关注工程周边的财产、工程建设以及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情况,对有可能造成发包人方损失或对本工程建设有影响的情况及时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报告。因承包人盲目施工或未充分考虑外部环境因素造成损失的,视情况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负责甲供设备材料保管工作,配合甲供设备材料卸车和协助发包人做好甲供设备材料催交工作。
(6)承包人需做好工程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现场安全有序。
线路部分:
(1)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围为本标段(标包)对应的所有工作量并按规定办理各种施工手续。
(2)承包人承包的工作内容为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如下工作。
a)全部本体线路复测、基础开挖和浇筑、余土外运、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的验收、现场材料的保管和运输、杆塔组立、绝缘子和金具安装、架线、线路参数测试、配合运行单位完成标志牌、警示牌、相序牌的安装,工程相关试验、检测工作,光缆的测试及接续工作、工程档案及资料移交、工程竣工和保修;
b)提供施工所需所有施工机具、人力及其他施工**;
c)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行保管和进场验收;
d)负责发包人供****点击查看中心材料站的质量交接验收工作;
e)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在招标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场地(**、车站或****点击查看中心材料站等)协调及临时场地租赁、装卸、运输以及现场保管;
f)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
g)为保证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为保证正常施工进行的各种协调工作;
h)线路塔基永久占(征)用地、障碍物拆除(包括房屋拆迁、厂矿拆迁、加油站、各等级公路、铁路、110(66)千伏以下电力线和三级及以下通信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改造或拆迁及通道内其他障碍物拆迁、水利设施的处理和赔偿等等通道清理)、跨越高压线等停电申请及协调工作、零星和成片树木砍伐赔偿(含施工道路、索道砍树)、青苗赔偿、施工临时占地及复耕、修桥筑路、牵张场地赔偿、各级通信干扰处理等,以及为了正常施工所需办理的手续。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转交拆迁赔偿等必要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i)承包人进场后应对线路走廊和工程本体进行看护和移交前的维护,并确保其在启动验收前满足设计及基建验收相关规程要求;
j)配合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系统调试、启动验收、保证线路畅通。
4.1.2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1)发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实施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佣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实施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本工程或附属工程的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1.3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的具体内容、期限及费用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材料、待安装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
(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监理人汇报并履行了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4.1.4 其他义务
4.1.4.1 按要求规范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提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立足满足工程现场安全防护和环境改善需要,优先用于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承包人及施工项目部要制**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和实施需要,按照合理、合规配备原则,经监理项目部审核、业主项目部批准后,严格按上报计划实施。承包人要及时向施工项目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并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达不到安全标准化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足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补充资金,满足安全标准化要求,超出部分从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1.4.2 上报工程管理信息
承包人应配备熟悉基建信息化操作的合格人员和满足基建信息化应用的相关办公设备,按照发包人要求将工程现场有关管理信息准确、及时录入基建管理信息系统。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发包人提出的配网信息化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保证系统应用和数据存储安全可靠。
(2)承包人应做好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及时、完整、准确的将相关信息录入发包人要求的信息系统中,并承担因数据错误、丢失、不安全造成的后果。
(3)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现场信息化工作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均应纳入项目信息化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信息化职责,建立和健全信息化应用保障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化管理员。
(4)承包人负责经常性的开展内部信息化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的检查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项目现场信息化工作的全面监督检查,并将当月的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报业主、监理项目部备案。
(5)承包人应参加由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信息化检查工作。若施工现场出现信息化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监理人将向承包人发送信息化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4.1.4.3 保持施工场地整洁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4.1.4.4 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
工程完工并收到任何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的施工场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剩余土石方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施工场地保持清洁,使监理人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4.1.4.5 避免对交通的干扰
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
4.1.4.6 避免损坏道路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4.1.4.7 提供便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便利接受人承担:
(1)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道路或通道;
(2)允许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
(3)向发包人及其他承包人提供其他便利。
4.1.4.8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其构成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
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约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
(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
(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
(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
4.1.4.9 发现错误并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影响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因素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
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发现设计问题但未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失费用的25%。
4.1.4.10 及时支付劳务费或工资
承包人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务费或工资,不得拖欠。发包人有权监督劳务费或工资发放情况,承包人应于建设过程中的每月30号前向发包人提供真实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并使用履约担保或未付工程款用于处理纠纷,发包方处理纠纷垫付的款项从履约担保或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4.1.4.11 标准工艺培训
参加施工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员必须通过相关标准工艺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参建的其他工种施工人员必须取得进岗前标准工艺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1.4.13 施工人员管理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工程管理的要求,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负责施工人员的体检、保险、培训、取证等相关工作,确保施工人员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准入条件。
4.1.4.14 承包人违章承诺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要签署发包人下发的《违章管理承诺书》,严格执行相关条款,接受发包人的违章管理和违章积分管理。发生违章行为、安全事故,接受考核处理和和责任追究,以及年度安全评估定级和结果应用。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按以下时间、数额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1)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日内。
(2)数额:签约合同价的 \ %。
(3)履约担保形式:承包人应通过企业基本账户将履约保证金转账到发包人指定账户。
4.3 分包
4.3.1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投标文件中承诺及下列约定:
承包人的分包应****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工程建设全过程,****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现行相关规定要求,如有更新版本,按更新版本执行;承包人可实施工程分包许可范围,在开工前必须先提出具体分包项目,在施工前****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建设工程安全分包协议范本与分包商签订安全协议。
(2)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承包人有关分包情况,负责审查分包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
4.3.2 除劳务分包外,配网工程不允许进行专业分包。
4.3.3 分包人资格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劳务分包商的资质要求:
(1)参与土建(含线路基础)工程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及所属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类企业资质或相应的劳务资质;
(2)参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安装施工应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输变电(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相应的劳务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其他要求:
从事配电网工程安装作业的分包商须同时取得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应的许可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
4.4 承包人项目经理
4.4.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以下第 2 项资格要求:
(1)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2)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施工管理经验:
两年内具有同等及以上电压等级配电网工程或类似工程管理经验。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乙供材料规格、型号、数量供货,不得随意挪用或变更乙供材料,乙供材料供货时间应为工程开工前,乙供材料需经专业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员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5.1.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行业标准及图纸设计要求,是****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审定的入围供应商生产的优质产品。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按照招标量清单中明确的甲供材料供货。
变电工程:一、二次设备、绝缘子、电力电缆等设备及材料。
线路工程:导线、地线、铁塔(不含地脚螺栓、插入角钢)、绝缘子、金具、光缆及其配套金具(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为准)。
交货日期满足施工需要。
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损耗量按《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配套定额损耗量供应,承包人所增加的部分必须到原供应厂家采购,费用自负,发包人负责协助协调。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项目所有施工设备或装备均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施工需要提供,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有关的施工设备。发包人、设计及监理的现场办公场所,由承包人解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7 交通运输
7.1 施工场地
7.1.1 关于施工场地的以下情况按下列约定:
(1)可以让承包人使用的施工场地的总范围:
/ 。
(2)可供承包人使用的顺序(发包人应在监理人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允许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顺序占用施工场地):
/ 。
(3)与顺序相应的施工场地的范围:
/ 。
9 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安全文明施工
9.1.1承包人应按以下第 A 项约定,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A 在工程开工 7 天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B 合同生效后\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1.2承包人应按下表时间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文件:
序号 | 文件内容 | 提交时间 | 备注 |
1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复印件 | 开工日前7天 | |
2 |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情况 | 开工日前7天 | |
3 | 工程安全管理台帐和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 | 开工日前7天 | |
4 | 工程文明施工方案 | 开工日前7天 | |
5 | 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 开工日前7天 | |
6 | 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 事故后2小时 |
9.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保卫、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其他约定:
/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以下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监理人: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应包含以下内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应符合现场实际情况,内容详尽。
10.1.2 承包人应按下述原则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工期平均分为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工程总量的15%,第二个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到工程总量的35%,第三个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到工程总量的60%,第四个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到工程总量的85%,第五个阶段承包人应完成全部工程。承包人在开工 10天前将编制好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应报监理人和建设单位。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5 天内进行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应完成11.1.2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1.1.2 工程开工需具备法律规定和下列约定的条件:
变电工程:
(1)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
(2)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已通过承包人总工程师组织的审查,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且获得其批准;
(3)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已经制订,并可以落实到工程实施中;
(4)施工图(包含基础施工图)已经过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会审;
(5)基础施工的技术资料已经完备,并在施工人员中进行了技术交底,措施和责任人已明确;
(6)基础材料砂、石、水泥、混凝土配合比、钢筋等,已经过检查和必要的试验并且合格;
(7)基础材料和加工预制、订货情况已经落实,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8)工程组织机构(包括施工项目部的组建)、劳动力配备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能满足施工需要;
(9)特殊工种人员具备有效上岗证书;
(10)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已完成并通过考试合格。现场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已经齐备;
(11)工程施工机具已到达施工现场,且状况良好;
(12)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供货商资质已报审;设备材料有合格证并且已按规定抽样试验合格;各项乙供材料到货率达到30%;
(13)主要测量、计量器具已检验合格;
(14)工程测量、放线、定位等工作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0%不影响后续连续施工,并经过复测核对;
(15)承包人按工期和总工程量均匀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监理人和建设单位审批。
(16)施工驻地、材料站已布置妥善,生活、通信设施基本配套,并符合有关标准化管理要求;
(17)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的施工注册已经完毕;
(18)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批;施工单位质量三级自检体系有效且执行人员已报审;
(19)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线路工程:
(1)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
(2)施工组织设计、创优实施细则、应急处置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施工方案等,已通过承包人总工程师组织的审查,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且获得其批准;
(3)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已经制订,并可以落实到工程实施中;
(4)施工图已经过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会审;
(5)施工的技术资料已经完备,并在施工人员中进行了技术交底;
(6)工程组织机构(包括施工项目部的组建)、劳动力配备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能满足施工需要;
(7)特殊工种人员具备有效上岗证书;
(8)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已完成并通过考试合格;现场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已经齐备;
(9)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供货商资质已报审;设备材料有合格证并且已按规定抽样试验合格;各项乙供材料到货率达到30%;
(10)基础材料砂、石、水泥、混凝土配合比、钢筋等,已经过检查和必要的试验并且合格;
(11)基础材料和加工预制、订货情况能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12)主要测量、计量器具已检验合格;
(13)工程测量、放线、定位等工作已完成总工程量的30%不影响后续连续施工,并经过复测核对;;
(14)承包人按工期和总工程量均匀合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监理人和建设单位审批。
(15)近期施工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已到达施工现场,且状况良好;
(16)施工驻地、材料站已布置妥善,生活、通信设施基本配套,并符合有关标准化管理要求;
(17)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批;承包人质量三级自检体系有效且执行人员已报审;
(18)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1.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出现以下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施工进度,若经采取措施施工进度仍被延误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工期或增加费用:
六级以上大风、沙尘暴、暴风雨、暴风雪、冰雹以及影响户外作业的高温天气等异常恶劣气候持续1周以上,以上情况由监理人根据气象部门提供证明记录确认,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如下: 无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以下标准执行:
13.1.1.1 质量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施工程设计技术原则,满足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配电网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0%;工程“零缺陷”投运;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优质工程目标;工程使用寿命****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13.1.1.2 专项目标要求
35千伏及以下项目:工程质量总评为优良,分项工程:配变:合格率100%、线路:优良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观感得分率(土建)≥90%。
13.1.1.3 创优目标:
35千伏及以下项目:确保达标投产,争创公司优质工程。
13.2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2.1 通知监理人检查
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1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下: / 。
14 变更
14.1 暂估价
14.1.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以下约定执行: / 。
15 合同价格及其调整
15.1 合同价格调整的范围
15.1.1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包括: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调整和合同允许的其他调整费用。
15.1.1.1其他项目清单费用调整:
(1) / 。
(2) / 。
(3) / 。
15.1.1.2合同允许的其他调整费用:
(1) / 。
(2) / 。
(3) / 。
15.2其他调整事项如下约定:
/ 。
16 计量与支付
16.1 计量
16.1.1总价子目的计量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总价子目的计量有特别约定的,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 。
16.2 预付款
16.2.1 配网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中第一年计划投资的10%,不宜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第一年计划投资的30%。预付款需提供履约(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不能低于申请支付的预付款金额,且履约(预付款)保函到期日应晚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清理日。
16.3工程进度款按实际进度分期支付,施工按合同要求内容全部完成,工程结算后,进度款支付到结算价的70%,工程审计后支付到审定价款的97%,最终审定价款的3%作为保留金。付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票、****点击查看银行承兑汇票等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支付方式。****点击查看银行办理支票、****点击查看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支付方式发生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16.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其他约定如下: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进度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16.5 竣工结算
16.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①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颁发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 8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竣工结算资料。
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7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保留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索赔清单及其索赔费用、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剩余实物清单等。
除合同已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还需包含的其他内容如下:
施工合同;
本标****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图纸、变更)及其他资料;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
其他依据。
② 其它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规定:
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费金额计算。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是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中标价计算。当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为非招标采购的,其金额按发、承包双方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金额计算;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不做调整;
索赔费用的金额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项目和金额计算;
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若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工程价款中。
拆除工程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招标人供应设备、材料装卸保管费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③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工程移交签证书颁发后28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同时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给本工程的发包人1份,并提供竣工结算书3份(包括阶段结算的详细资料)。
④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 42天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16.6 最终结算
16.6.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 8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6.7 结算时,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发生变化,依据《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及《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进行调整。
17 竣工验收
17.1 分部试运
17.1.1 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
(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
(3)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
(4)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
17.2 联合试运转(系统调试)
17.2.1承包人负责的调试工作内容如下: \ 。
17.3 试运行
17.3.1工程试运行天数为 \ 天。
17.4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其他事项约定如下: \ 。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按以下第 / 种方式进行:
(1)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保险人投保;
(2)发包人投保。
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保险费承担方式等有关内容如下:
执行国****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18.2 第三者责任险
18.2.1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按以下第 / 种方式进行:
(1)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2)发包人投保。
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如下:
执行国****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相关文件规定要求。
18.3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3.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 日内提交所投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19 违约
19.1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9.1.1 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如下约定:
(4)承包人应同时遵守附件2:规章制度清单中的相关规定,如出现违反规定情况,将按照对应规定中的违约条款进行相关处罚。
(9)承包人发生违约或违章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承包人拒不缴纳的,由发包人在对其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0)如因承包人未按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或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设备材料结余,结余的设备材料全部由承包人按照物资采购合同原价回购,同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部分违约条款第2条的约定缴纳违约金。
(11)****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录入工作,月度综合应用率低于100%,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且按月进行考核。****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录入不力造成工程延误的,由承包人完善系统数据直至符合要求,期间发包人延期支付合同价款,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劳动用工工资。
(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停电时间内完成计划工作的,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承担3000元违约金。
(13)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计划停电时间推迟,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承担3000元违约金。
(1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三措一案”、开工报告;未及时向监理报审;机械、材料和人员未按要求配置齐全等原因,造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的,发生一次承包人需承担5000元违约金。
(15)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所需结算资料报发包人,每延期一日,承包人需承担1000元违约金。
(16)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居民家中电气漏电、失电、两户线接反、因螺丝未拧压到位导致虚接烧表及相关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7)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 15日内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施工项目部的组建(包括配置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六大员”、满足工程需要的充足的持特种作业证的施工人员到岗到位及满足全额收纳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安全储存条件的库房建设),每延误 1 天按照合同价 1%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一周每天按合同总金额 2%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两周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
(18)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同时不得晚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每延误 1 天按照支付5000元违约金,延误超过两周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解除合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
20 争议的解决
20.1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点击查看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合同附件
附件1:价格表
附件2:规章制度清单
附件3:施工分包计划
附件4: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廉洁协议书
附件7:****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施工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8:施工现场人员配置的承诺函
附件9:设备材料领用及退库协议书
附件10:工程结余物资损失明细表
附件11: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协议
附件1:价格表
价格表
附件2:规章制度清单
规章制度清单
1、《配电网工程建设管理标准》Q/ND 20301 04-2016;
2、《配电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标准》Q/ND 20302 03-2016;
3、《配电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标准》Q/ND 20302 04-2016;
4、《配电网工程建设技经管理标准》Q/ND 20304 02-2016;
5、《配电网工程建设工期与进度管理办法》Q/ND 20301 0401-2016;
6、《配电网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办法》Q/ND 20301 0402-2016;
7、《配电网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Q/ND 20301 0403-2016;
8、《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Q/ND 20302 0301-2016;
9、《配电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Q/ND 20302 0302-2016;
10、《配电网工程标准工艺管理办法》Q/ND 20302 0401-2016;
11、《配电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Q/ND 20304 0201-2016;
12、《****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10kV架空线路、低压架空线路分册》(2016年版);
13、《****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10kV配电变台分册》(2016年版);
14、《****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10kV电缆分册》(2016年版);
15、《配电网工程标准施工工艺规范》(2016年版);
16.《****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标准化核量实施细则(试行)》;
17.《****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施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9、《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Q/ND 20801 0120-2020;
20、《配电网优质工程评选管理办法》Q/ND 20301 0405-2016;
21、《配电网工程施工承分包管理办法》;
22、《配电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
23、《配电网工程建设相关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注明:上述引用文件凡是标注日期的,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若上述制度或文件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有替代版本发布,则以替代版本为适用版本。
附件3:施工分包计划
施工分包计划
附件4: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工程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点击查看。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本工程安全、文明、优质、高效完成施工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本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以资履行。
三、本工程安全目标
1.不发生配电网工程施工造成的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发生因配电网工程建设引起的10KV及以上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配电网工程施工造成的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和电力设备损坏事故;
4.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火灾事故;
5.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6.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7.不发生因配电网建设造成甲方信息通信系统中断事件;
8.不发生因配网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的通信线路、供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损坏事件;
9.不发生对甲方造成社会影响的各类安全稳定事件。
四、本工程文明施工目标
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 电力公司“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五、执行标准(不限于)
1.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4)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2.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准、规程、规定、制度以及相关要求。
3.公司有关规程、规定:
(1)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2)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3)分包管理办法;
(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5)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6)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7)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8)公司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9)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标准 ;
(10)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4.安全管理标准
(1)《安全工作奖惩管理标准》;
(2)《运行区域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3)《配电网工程施工承包管理办法》;
(4)《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六、甲、乙双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贯彻执行前款中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程、规定;
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XXX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点击查看公司 同志为安全监理,并指派甲方 \ 同志共同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双方和监理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甲乙双方及监理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问题,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电气、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行人等)人员伤亡),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及地方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市)、区(县)等有关部门。乙方人员施工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及监理方通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4.承发包工程贯彻先订合同、安全协议后开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有权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
5.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管理和监督,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2)负责委托监理代表甲方对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负责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目标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要求。
(4)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当乙方未正确使用该项费用或未足额使用该项费用时,有权收回。
(6)负责及时成立工程安委会,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并记录。
(7)负责就工程施工环境、施工条件、地下管线和障碍物、毗邻区域存在的危险点和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向乙方进行交底并记录。
(8)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及时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和本《协议》。
(9)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负责组织编制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负责提供给乙方作为编制《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的依据。
(10)负责审核批准乙方的《安全设施购置申报单》、《文明施工设施及文明措施申报单》。负责在工程开工时,向乙方支付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 5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预付款。负责在工程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负责控制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得到足额有效使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进场验收。
(11)负责解决乙方施工、生活、办公所需的施工电源,负责一级电源配备设备安装及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可靠。
(12)对于配电改、扩建工程,负责运行线路及设备的拆、接施工工作票签发、安全监管工作,并对运行线路及设备的拆接变更的正确性负责。
(13)不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单方面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4)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其整改。指导、监督乙方开展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点击查看公司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对乙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考评,并有权制止乙方人员的违章行为。
(15)在乙方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配合、协助乙方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6.乙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是本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及监理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规章,确保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目标。
(2)接受工程监理单位、工****点击查看政府安全、****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3)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制定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项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体系的有效运作。
(4)在承包工程施工中,根据《****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甲方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和上级要求,编制并实施《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严格按“六化”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5)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申报,并建立使用台帐,配合甲方和监理验收,接受甲方和监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6)负责配备具有相应资格且能胜任工作的专(兼)职安全员。每个施工小队应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施工小队负责人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识别、评估与预防控制工作。
(7)承包人应建立工程施工项目部,并健全施工项目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为施工项目部配备“六大员”及安全员、技术员、材料员、预算员、质量员、资料员。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应根据施工人员的人数至少按照1:30的比例配备,即施工人员数量在30人及以下时至少配置1名专责安全员,30-60人时至少配置2名专责安全员,60-90人时至少配置3名专责安全员,以此类推。协助施工项目部经理开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器具管理、现场勘察、施工“三措”、工作票及安全施工作业票的编制、安全风险识别评估、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纠偏等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在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专项“三措一案”、安全施工作业票、工作票等包括开展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保证措施和指导性文件,严格履行报审程序。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9)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内部安全大检查及日常检查工作,参加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10)负责及时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11)负责配备合格的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进场施工前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以保证投入本工程现场施工机械、工器具、仪器、仪表处于有效完好状态。
(12)负责将下列文件提交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备案:
a、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负责人名单;
b、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环保施工二次策划方案;
c、经乙方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专项“三措一案);
d、施工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
(13)负责按规定定期召开项目安全生产例会,学习上级安全文件,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计划、布置、实施各时段的安全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对甲方、监理、内部和上级单位的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复查实现闭环管理。
(14)遵守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合同约定,其他非主体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必须经甲方同意。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必须符合《****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报发包单位批准,监理单位备案。专业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履约保证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以强化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用工管理法规,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15)负责监督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安全现场管理行为。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应进行现场勘察,根据现场实际编制“三措一案”,履行审批手续,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督分包商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组织管理工作。
(16)负责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的安全培训。 开工前,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考试,并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上岗资格证书,并报监理单位审核备案。
(17)负责对中、小型机械实行“定机定人”管理。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器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且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器具整洁完好符合规程规范安全要求。如乙方必须借用或租赁,应签订借用或租赁合同。借出或租赁方应保证其设备和工器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出或租赁方应以书面形式交代设备、工器具使用特殊说明。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用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器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8)负责建立进场员工《安规》考试台帐、职工体检台帐、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台帐、安全工器具管理和检验台帐、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租赁的吊车等施工机械必须实行“机械安全使用合格证”、“操作人员资格证”、“租赁安全协议”的“两证一协议”管理,并负责向监理报审。
(19)变电施工现场施工用电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TN-S)的用电方式,线路施工现场按当地临时用电方式进行,严格“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施工用电管理,确保一机一闸,落实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
(20)负责及时编制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清单》和《人身事故、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等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1)负责在改、扩建工程中,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计划及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现场勘察、人员安排、施工方案制定,严格履行工作票双签发规定,严把工程施工安全组织关,认真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22)对施工现场甲方及其他施工单位设立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应经甲方或监理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否则,乙方对擅自拆除、更动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23)负责落实甲方交底要求,在施工期间对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实施有效保护,在遇有施工可能影响上述设施正常运行时,应****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不得冒险作业。
(24)负责配合环评验收工作,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 若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发生事故1 小时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
(25)对甲方、监理及上级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甲方强行指定购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行为有权拒绝;对甲方、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在预见有重大危险发生时,乙方应认真排查工程关键节点,分析重大危险源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强化实施过程的安全监督,全力规避安全风险。
七、施工违约金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反《****点击查看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电业局安全工作奖惩管理标准》、《**电业局运行区域外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电业局配电网工程施工承包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行为,将按照上述办法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进行相关处罚。
八、安全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1.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后,乙方凭监理单位和甲方验收签证的《安全设施进场验收单》和《文明施工措施验收单》确认的费用进入工程决算,在工程结算时依据本协议范围一次结清。
2.安全措施补助费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土建和安装单位进行工作内容划分)。
3.文明施工措施费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土建和安装单位进行工作内容划分)。
九、其他未尽事宜:
十、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适用于立协双方,如遇有同国家、****点击查看政府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点击查看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十二、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全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建设单位 (盖章): 承包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点击查看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本工程签订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0kV配电站房工程:站内房屋建筑、****点击查看电站建筑、站内消防设施、站内电缆沟道、站内道路及地坪、站内辅助设施、工程相关单项工程;变压器安装、配电装置安装、****点击查看电站、控制保护系统、直流系统、站用电系统、站区电缆、全站接地、分系统调试与试验等。10kV架空配电线路工程:基础工程、护坡、挡土墙及排洪沟、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杆上变配电装置等。10kV电缆配电线路工程:电缆沟工程、电缆隧道工程、电缆排管工程、电缆桥(支、托)架安装、电缆敷设、电缆防火、避雷及接地工程、调试与试验等。0.4/0.2kV架空(电缆)配电线路工程:同10kV配电线路工程。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工程:建筑工程、通信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集中抄表系统等。老旧计量改造工程:新装及更换单项智能表、三相智能表、采控终端及相应表箱和空开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照国家、行业、****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省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土建装修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
(4)电气安装、输电线路工程为一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接地极工程保修期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站区塌陷、窗户漏雨、墙皮掉漆、道路开裂、非人为门窗损坏、室内瓷砖、墙皮掉漆。质保期为5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章) | 承包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址: | 地址: |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
附件6:廉洁协议书
廉 洁 协 议 书
廉洁协议书
甲方:****点击查看。
乙方:XXXXXXXXXXXXXXXXX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意识,完善相互约束、监督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禁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正当交易;
4.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反映。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为乙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平台;
2.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或相关单位举办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3.不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要求、暗示及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提供的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便利;
5.不收受或索取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
6.不向乙方介绍其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负责相关合同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相关单位推荐分包人或供应商并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7.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为乙方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并从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8.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因乙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乙方;
9.依据公司《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承(分)包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等,对乙方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10.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邀请甲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2.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为甲方、与甲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境内外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感谢费和好处费等非正当利益;
5.不以谋取非正当利益为目的,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业务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利益默契;
6.不准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甲方工作人员;
7.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廉洁协议书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单位反映。
第四条 相关责任
1.甲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二条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党规党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书第一、三条规定的,一经查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准则,移交相关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乙方单位或个人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甲方按照物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取消乙方在甲方的**资格。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廉洁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甲乙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廉洁协议书前已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对本廉洁协议书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已清楚知悉并承诺遵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附件7:
****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
施工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1 总则
1.1****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施工作业行为,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点击查看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月度考核管理办法》、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有关制度,****点击查看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点击查看公司系统**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项目和纳入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范围的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纳入国家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范围的配电网自动化工程建设与改造工程、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工程、配电网一户一表计量设备和采控终端设备的建设工程。
1.3施工中标单位(乙方)应遵守发包方(甲方)约定,禁止违反以下条款,如若违反将按照相应的经济处罚条款进行考核。
2 考核原则
2.1一个工作现场同时发现有3人及以上的违章行为,将加重考核。
2.2对严重违反《****点击查看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的,将加重考核。
2.3对发现或通报的问题不及时整改、反复发生的将加重考核。
2.4处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叠加处罚。
3 考核程序
3.1建设单位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考核处罚通知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留存工作地点进行整改,一份由建设单位工程室备案。
3.2建设单位工程室负责每月25日将施工考核处****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办公室备案。
3.3施工考核处罚通知单处罚的罚金在乙方收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 5 日内(含收到当天),由乙方交至甲方指定对公账户,逾期缴纳将进行双倍处罚。
3.4****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施工考核处罚通知单所列问题的整改和落实,并举一反三。
3.5由于施工、安装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或存在一般及以上安全隐患,可根据经济损失情况决定处罚金额。
3.6其它在处罚规定中没有列出但违反《安规》等规程、法规、制度、标准的情形,根据违****点击查看公司工程室研究后可处以500至2000元处罚。
4 处罚规定
4.1工程管理方面:
4.1.1发生下列行为处罚5000元。
4.1.1.1获得施工现场二维码准入证的作业人员存在培训、考试、体检不合格或未取得相应工种特种作业证(地勤除外)或未购置120万元雇主责任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
4.1.1.2存在分包管理的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未对分包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4.1.1.3施工项目部未配备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或上述人员无证上岗,不能到岗到位履行职责。
4.1.1.4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等原因造成的群体事件。
4.1.1.5现场施工地点与施工合同中施工地点及施工图不符且无相关逐级变更审批手续,未进行停工处理。
4.1.1.6未能按照标准化施工项目部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未能按照施工项目部资料目录整理相关资料;项目部组织机构图中所列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无相关变更手续。
4.1.1.7整体工程竣工后,15日内未完成工程资料正确整建的处罚5000元。15日后,每超出1天,额外处罚1000元。
4.1.1.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开展工程建设,每发现一起不按图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调整线路路径、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擅自调整设备材料选型、擅自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等),第一次发生,处罚5000元,并立即整改。后续每发生一次,处罚金在上一次基础上增加1万元。
4.1.1.9工程整体竣工后,因施工单位原因15日内,未完成工程结算的,处罚5000元。15日后,每超出1天,额外处罚1000元。超出30日内未完成工程结算,建设单位按照已付施工进度款项作为合同最终结算价款,超出已付款项部分费用,视作承包人主动让利,不再另行予以支付。
4.1.1.10 收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要求增派或更换相关施工人员或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15日内,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履约的,处罚5000元,15日后,每超出1天,额外处罚2000元。
4.1.1.11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所涉及拆旧物资足额足量拆除并运送至建设单位指定地点保存,拆旧物资未及时全额归还的,第一次发现,处罚5000元,后续每发生一次额外增加20000元。并归还全部拆旧物资,因处置不当,造成丢失等不能归还的,按照拆旧物资型号,重新购置后归还。
4.1.1.12 施工单位应做好优质服务工作,未经发包人允许私自停电,或因野蛮施工造成客户投诉,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违约责任,第一次发现,处罚5000元,后续每发生一次额外增加10000元
4.1.2发生下列行为处罚2000元。
4.1.2.1施工人员管理混乱,施工人员发生变化未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及监理单位批准及备案。
4.1.2.2未制**全检查计划,未按照安全检查计划对实施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留有安全检查记录。
4.1.2.3分包单位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4.1.2.4施工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未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或未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
4.1.2.5因施工单位工前准备不充分,造成计划检修延迟或工程超期者。
4.1.2.6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脱岗或离开施工现场,未履行请消假手续。
4.1.2.7未按规定开展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或未开展触电急救、安全工器具正确使用、两票和安规等培训,施工现场存在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就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的。
4.1.2.8未能及时回复监理通知单或未及时按照监理通知单内容进行逐条整改的。
4.1.2.9区外施工企业跨区作业,未能按照要求在开工十日内向属地能源监管机构进行跨区作业备案,****点击查看公司配网办进行核验的。
4.1.2.10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及项目经理未能在****点击查看公司配网办完成人员、证书备案的。
4.1.2.11单项工程竣工后,15日内未完成工程资料正确整建的处罚2000元。15日后,每超出1天,额外处罚500元。
4.1.3发生下列行为处罚500元。
4.1.3.1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用具、劳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或未建立台账。
4.1.3.2未建立施工人员信息台账,未对全部施工人员进行资质审查或作业人员不符合安规关于作业人员基本条件的规定;现****点击查看公司“十不准”、“三拒绝、四不伤害”。
4.1.3.3未按照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存在无计划开工或超负荷施工现象。
4.1.3.4未按要求报送每日作业现场者。
4.1.3.5施工现场混乱不进行整改者。
4.1.3.6配电网工程施工现场资料包管理不到位的。
4.2现场施工方面:
4.2.1发生下列行为处罚5000元。
4.2.1.1停电作业未办理工作票、操作票以及危险点预控票或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
4.2.1.2工作前未召开班前、班后会,未进行作业安全交底, 导致作业人员未做到“四清楚”,(作业任务清楚、现场危险点清楚、现场的作业程序清楚、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清楚)未经现场交底****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一日安全作业流程”。
4.2.1.3施工人员酒后上岗。
4.2.1.4未履行批准程序,单人独自进行工作,无监护的。
4.2.1.5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票所做安全措施不符合工作实际。
4.2.1.6未按要求开展现场勘察或现场勘查未能正确辨识危险点,导致所列安全措施无针对性,现场勘查记录指导性差。
4.2.1.7撤杆撤线和紧线前不检查杆身、杆基、拉线等是否牢固,没有打好临时拉线、拉绳,随意调整、拆除临时拉线、拉绳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4.2.1.8杆塔上有人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4.2.1.9对提出的违章整改意见拒不执行或不服从监督管理的。
4.2.2发生下列行为处罚2000元。
4.2.2.1工作票存在工作人员、工作票签发人代签名、少签名行为。
4.2.2.2三种人履职情况存在非三种人充当三种人。
4.2.2.3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与现场不符合;工作现场随意变更、破坏安全措施。
4.2.2.4特种机械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作无人监护。
4.2.2.5工作负责人不清楚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专责监护人不清楚被监护人范围。
4.2.2.6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未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并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4.2.2.7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未交待工作现场情况,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未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4.2.2.8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告知全体作业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未做好必要的交接。
4.2.2.9作业人员未处在接地线的保护范围内作业。
4.2.2.10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无专人指挥、统一信号,未做到通信畅通、监护到位。
4.2.2.11跨越不停电线路架线施工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遇雷电、雨、雪、霜、雾等天气,相对湿度大于85%或5级以上大风时,未停止作业的。
4.2.2.12用缠绕的方法装设接地线的。
4.2.2.13接地线拆除后,仍然有施工人员进行登杆作业的。
4.2.2.14在邻近带电线路附近施工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安规规定,且未设专人监护;如施工时确实难以保持安全距离,该线路必须停电。
4.2.2.15跨越不停电电力线路施工未严格执行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制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工程承包单位未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不停电线路退出重合闸,施工期间发生故障跳闸时,未取得现场指挥同意前,强行送电的。
4.2.2.16跨越停电线路工作间断或过夜时,作业段内的全部工作接地线必须保留,恢复作业前,未检查接地线是否完整、可靠的。
4.2.2.17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未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未制定专项施工三措和施工方案,并做好安全措施的。
4.2.2.18违反公司“配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不准”、“电力施工三防十要”、“配电网工程施工现场二十条禁令”、“****点击查看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七项规定、八项禁令、十不干”内容之一的行为。
4.2.3发生下列行为处罚500元。
4.2.3.1未接到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前,施工人员接近带电体;接到已停电许可工作命令后,装设接地线前,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验明线路确无电压的。
4.2.3.2验电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或绝缘棒;验电时使用的验电器或绝缘棒不合格;验电时未戴绝缘手套或未逐相验电;验电器在使用前未使用验电发生器进行测试合格。
4.2.3.3同杆塔架设有多层电力线时,未按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的顺序验电。
4.2.3.4验电未设专人监护;验电时人体与被验电设备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未挂接地线、挂标识牌或接地线装设不可靠。
4.2.3.5单人装、拆接地线,装、拆接地线未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4.2.3.6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若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变更情况。
4.2.3.7未等工作人员撤离工作现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的或工作人员未全部下杆就拆除接地线的。
4.2.3.8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线路工作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作业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违反以上事项者。
4.2.3.9未检查杆根、基础、拉线的情况即登杆作业的;新立电杆未夯实牢固,就登杆作业的。
4.2.3.10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线路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在杆塔上进行工作时,不准进入带电侧的横担,不准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违反以上事项者。
4.2.3.11立、撤杆作业现场,利用树木或外露岩石作受力桩。一个锚桩上的临时拉线超过两根,临时拉线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临时拉线未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承力后就进行拆除的。
4.2.3.12立、撤杆塔过程中基坑内有人工作。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未处于杆塔高度的1.2倍距离以外。
4.2.3.13新立杆塔在杆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临时拉线前就攀登上杆;遇有冲刷、起土、上拔或导地线、拉线松动的杆塔,应先培土加固,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后,再行登杆。
4.2.3.14拆除杆上导线前,未检查杆根并做好防止倒杆措施。
4.2.3.15展放导引绳从带电线路下方穿过。
4.2.3.16绝缘导线放线未采用专用放线设备,导致绝缘导线外皮磨损的。
4.2.3.17放线或撤线、紧线时,未采取措施防止导线或架空地线由于摆﹙跳﹚动或其他原因而与带电导线接近至危险距离以内。
4.2.3.18工作前未检查放线、撤线和紧线工具及设备的。
4.2.3.19放线、撤线与紧线工作时,人员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侧和展放的导、地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在张力放线的全过程中,人员在牵引绳、导引绳、导线下方通过或逗留。
4.2.3.20在同杆塔架设的多回线路上,下层线路带电,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的。
4.2.3.21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低压导线未做安全措施前,作业人员不准穿越。
4.2.3.22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转移作业位置时失去安全保护。
4.2.3.23高处作业时上下投掷工具及材料,未使用绳索拴牢传递。
4.2.3.24吊挂绝缘子串时,施工人员站在或通过导线、避雷线(光缆)的垂直下方。
4.2.3.25有重物悬在空中时,吊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未挂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以至于电杆可能突然倾倒。
4.2.3.26起吊重物前无专人指挥、未统一信号,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就开展起吊作业的。
4.2.3.27架空绝缘线路与裸导线线路停电作业的安全要求相同,架空绝缘导线不应视为绝缘设备,作业人员不准直接接触或接近绝缘导线。
4.2.3.28在带电设备区域内使用升降设备、斗臂车、汽车吊和起重机械时,未安装接地装置的。
4.2.3.29跨越不停电线路时,作业人员不得在跨越架内侧攀登或作业,严禁从封顶架上通过。
4.2.3.30在电缆、光缆及管道等地下设施的地方开挖时,****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建筑物、电杆、铁塔、铁路、架空管道支架等附近进行土石方挖掘时,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防护措施。
4.2.3.31采用以旧线带新线的方式施工,应检查确认旧导线完好牢固,牵引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跟踪新旧导线连接点,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停止牵引,违反以上事项者。
4.2.3.32在居民区或交通拥挤地点挖掘基坑工作,未在周围设置围栏及警示标志,夜间未设红灯示警的。
4.2.3.33在基坑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材料与坑边距离少于0.8米,堆置高度超过1.5米。
4.2.3.34作业人员在基坑内休息。
4.2.3.35作业人员在禁火区域流动吸烟。
4.2.3.36采用暖棚保养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与易燃品接近,人员在暖棚过夜或休息。
4.2.3.37作业现场自备电源或临时电源使用不规范。
4.2.3.38工作人员利用起重机吊钩上升或下降。
4.2.3.39工作人员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4.2.3.40施工车辆人货混装的。
4.2.3.41作业现场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施工人员没有穿戴统一规范的反光马甲。
4.2.3.42实****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典型设计”及“标准工艺”内容之一的行为。
4.2.3.43作业人员未配戴安全帽、穿绝缘鞋、手套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2.3.44使用不合格、过期、未做试验的工器具或安全用具的;安全帽佩戴不正确、高处作业安全带不正确使用、安全警示牌与警示线不正确装设等情况。
4.2.3.45在工作期间,工作票不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4.2.3.46与工作无关人员在起重区内行走和停留或吊物时在吊臂和吊物下行走和停留。
4.2.3.47特种作业人员无证进行工作或登高工作者超年龄从事登高作业。
4.2.3.48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未统一规范着工装,存在穿拖鞋、短袖衫、短裤,赤臂作业的。
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办公室,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点击查看办公室联系反馈(0478-****点击查看295)
****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考核处罚通知单(样单)
编号:****点击查看公司字母简称+年度+序号,如LH****点击查看001,LH代表**。签发:****点击查看公司分管领导(盖章)
**市康立****点击查看公司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
你单位所承接的**市康立****点击查看公司X工程,于 年 月 日 时,经查存在 违章行为(代码:4.1.2.1、4.1.2.2)。按照《****点击查看公司配电网工程施工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本次违章情况共处罚40000元,请立即组织整改。
以上问题需在5日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报计划工程室复查。
整改要求:具体填写。
检查单位:XXXX****点击查看公司计划工程室。
检 查 人:(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处罚单接受人:施工现场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施工现场人员配置的承诺函
施工现场人员配置的承诺函
我,XXX,项目经理受XX(法人)的委托并全权代表承XXXXXXX郑重承诺如下:
项目经理: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安 全 员: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质 检 员: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技 术 员: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造 价 员: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资 料 员: 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9:设备材料领用及退库协议书
设备材料领用及退库协议书
一、设备材料领用原则
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材料(甲供材)由乙方持甲方及所属单位从erp系统中打印出的带二维码的领料单到甲方物资库房领取材料。乙方在领用材料时应现场清点,领用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厂商等应与领料单一致。乙方领取材料后,领用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厂商等信息以领料单为准。乙方领取的甲方材料应妥善保管,秉着“物尽其用、避免浪费”的原则使用,由于乙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领取的材料丢失或损毁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备材料退库
按照甲方《实物库存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含30日),乙方按照工程领用及实际使用材料量差,完成材料全额退库工作,且必须保证所退材料与领用材料完全一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生产厂家、设备材料规格型号、设备材料整体成色并满足可再使用等),竣工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后,不再接收退库材料,剩余未退库材料按照下述流程完成清缴。
如因乙方施工工艺不良造成低于《实物库存管理办法》规定中“最低退库量”的结余物资退库,或因领用后施工单位现场使用保管不善造成后续无法使用的物资,甲方有权拒收,未退库材料按照下述流程完成清缴。
三、赔偿计价原则
以赔偿材料的甲方账面成本价(含税)加上甲方账面成本价(含税)的1.5%至2%(具体以甲方财务部门核算后为准)合计计算。
四、赔偿方式
乙方领用材料量差的赔偿款项,由甲方从应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及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五、赔偿流程
工程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后,按照已退库设备材料及审计结论,如仍有未退还的甲供物资,由甲方按照赔偿计算原则,完成《工程结余物资损失确认表》(附件10)签章确认工作,《工程结余物资损失确认表》应当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章,签盖完毕后,由甲方财务部门按照赔偿方式执行。
如乙方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7日内(含7日)未完成《工程结余物资损失确认表》签章确认工作,由甲方按照审计结论,单方完成剩余未退库材料梳理、费用扣除及后续工程决算等相关事宜。
承包人:XXXXXXXXXXXXXXXXX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附件10
工程结余物资损失明细表
签字确认单: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
项目单位: | 分管领导: | 工程室主任: |
项目管理部门: | 负责人: | 工程主管: |
附件11: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监督管理协议
(示例,无需签署)
甲方(总包单位):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建设单位):
****点击查看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督和管理,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签订如下监督管理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按照《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点击查看银行开设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并在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完善相关信息。
(二)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及时将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支付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工费存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
(三)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点击查看银行存储工资****点击查看银行保函;
(四)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点击查看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五)工程进度款暂时未支付到位,造成本账户可使用资金不足时,企业应及时利用其他资金补足,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
****点击查看银行对账单,按月更新实名制信息平台中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余额信息。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三)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的人工费用的和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点击查看银行。
(五)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三条 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积极配合账户其他监管部门(本协议甲、丁、丙方)做好工资代发专用账户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照账户规定的用途办理资金的存储和支付业务,严禁挪作他用;
(二)及时根据甲方实名制信息平台按月推送的工资发放清单,从工资代发专用账户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三)根据实名制平台推送的《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使用申请表》,及时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四)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不得受理支取或使用工资保证金业务,杜绝随意挤占工资保证金的现象;
(五)在未收到账户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工资代发专用账户及工资保证金监管解除申请表》时,不得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不得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和销户等手续。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示例,无需签署)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示例,无需签署)
丙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示例,无需签署)
年 月 日
第二卷
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投标文件内容编制在给定的格式基础上可自行增加内容,编制完成后请尽量细化标题插入目录(自动生成页码)
一、投标函及投标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项目工期 ,项目地点 ,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 标准。投标有效期:90天。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资格审查资料;
(6)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项目工期 | ||
3 | 质量标准 | ||
4 | 项目地点 | ||
… | … |
分项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货币:元(人民币)
标段编号 | 标段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含税报价 | 备注 |
含税合计(元) | 小写: 元 大写: |
注:1.本招标价格包含建筑费、安装费、拆除费以及甲供材料、设备以外的全部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方式: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如划分标段需填写标段名称及标段编号)报名资料、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可参考: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三、联合体协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
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 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已于 年 月 日采用电汇、转账方式递交了标段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得类似项目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工作年限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及 担 任 的 主 要 工 作 |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级职称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 | |||||
账 号 | 技 工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
经营范围 | ||||||
备 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本表后附企业基本信息相关电子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年财务****点击查看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完成类似业绩共 个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类似业绩共 个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本表应链接以下扫描件: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
(五)企业获奖
(六)企业各类证书
(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八)其他投标用证明材料
(九)资格审查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应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企业名称如有变更,****点击查看机关提供的变更证明。
4、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或查询报告.
5、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经“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点击查看.cn)”查询,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行为,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6、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点击查看.cn/)”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结果截图
7、专用资格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商务偏离
序号 | 招标文件 页号和条款号 | 招标文件的 规定 |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描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注:1.投标人针对投标文件未在偏差表中提出偏差的部分,则将被认为已对此部分做出全面响应。
2.对于投标人提出的但未在偏差表中列明的偏差,视为投标人未提出该偏差。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如有)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如有)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如有)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如有)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如有)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如有)
注: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自行编制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 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须提供以上人员证书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施工现场人员配置的承诺函
致: (招标人名称)
我, ( ) (姓名,职务)受 (投标人名称)的委托并全权代表 (投标人名称) 郑重承诺如下:
(1)我方完全理解关于 (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并组建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是指施工单位(项目承包人、施工企业)按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建立的工程施工管理单元,是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承担项目实施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主要责任。
(2)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配置施工项目部人员。施工项目部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安全员:
质检员/质量员:
技术员/施工员:
造价员/预算员:
资料员:
(3)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施工阶段进场人员数量 。
(4)未按照此承诺函配置施工人员的,招标人有权以投标人不诚信为由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停止投标人一年(自停止之日起一年)的投标资格。我方承诺,如有反悔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投标人(单位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二、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三、投标真实性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点击查看公司组织招标的 (项目名称),我公司承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表述、报名待审查材料、投标文件内容是真实有效的。如有不实,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地址: |
电话: |
年 月 日 |
(四)、黑名单承诺书
投标人未被上级部****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通报/披露取消投标资格,且目前不处于处罚期内。****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关于对投标人不良行业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未列入最新发布的不良投标人名单,未被列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公布的“中电联关于公布涉电力领域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提供承诺函,格式投标人自拟
四、信誉截图
网站截图示例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地址:
,在查询窗口输入企业名称,点击查询。2、点击进入企业界面。
2:信用中国查询方式
2、在以下页面中点击“失信被执行人”
3、在弹出窗口进入链接网站,在查询窗口输入查询企业名称,将查询结果截图。
3: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方式
1、投标人查询
(1)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点击查看.cn/),点击高级检索;
(2)在全文检索中输入“行贿罪”,并选择“全文”;
(3)在“当事人”处输入投标人全称;
(4)在裁判日期选择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查询日当天),点击检索;
(5)截取成功截图如下(须截取到左上角的时间)。
(1)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wenshu.****点击查看.cn/),点击高级检索;
(2)在全文检索中输入“行贿罪”,并选择“全文”,在“当事人”处输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3)在裁判日期选择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查询日当天),点击检索;
(4)然后点击保存搜索条件;再次点击高级检索,在全文检索中输入投标人全称,并选择“全文”,点击检索;
(5)截取成功截图如下(须截取到左上角的时间)。
发票查询方式:https://inv-veri.****点击查看.cn/****点击查看总局**增值税发票查
验平台
输入以上数据后点击查验截取以下截图
异议书(如有)
致: (异议对象单位名称)
我****点击查看公司(局)于 年 月 日组织(项目名称为 ,招标/采购编号为: 标段名称(标段号): )的招标采购活动,该项目目前正处于: 。现我公司对 提出异议。
一、被异议人
.......
....... 。
二、异议事项
.......
....... 。
三、请求及主张
.......
....... 。
四、法律依据、线索及相关材料
.......
....... 。
五、真实性承诺
.......
....... 。
异议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1.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异议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信誉承诺函
致: ****点击查看
我,(姓名,职务)受 (投标人名称) 的委托并全权代表(投标人名称) 郑重承诺如下:
(1)投标截止前一年内未在招标人其他工程中因投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目标;
(2)投标截止前两年内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分包工程的行为;
(3)投标截止前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问题。
我方承诺,如有不实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投标人(单位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六、投标人承诺函
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公司):
我代表 (投标人名称) ,在此做如下承诺:
7.其他承诺。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