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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点击查看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2025年****点击查看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免罚、轻罚、减罚”,是在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不同行政执法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将适用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以清单形式予以细化的制度,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有关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2025年**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任务清单》(扬发〔2025〕2号)有关要求,****点击查看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制定工作。2025年版清单事项较2024年版清单事项增加了20.6%,扩大了执法监管领域,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进一步完善了免罚、轻罚、减罚适用条件以及自由裁量幅度,****点击查看机关依法作出罚款等处罚决定提供了遵循,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2025年版“免罚、轻罚、减罚”三张清单,城市管理领域共111项,其中,不予处罚23项、从轻处罚88项。希望借此汇编,进一步规范全区涉企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市****点击查看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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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 | 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3 | 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责令改正,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经责令改正,及时补装、更换、正位。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4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5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6 | 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 |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8 | 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条****点击查看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六十三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9 |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点击查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第六十三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九)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0 |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十)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1 | 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未经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十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2 |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3 |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4 |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二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流溢以及废弃物向外散落,减少恶臭等刺激性气体散发。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5 | 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6 | 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酒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设施设备; (二)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或者两类以上收集设施设备; (三)**、码头应当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接收各类船舶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布局,同步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和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7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8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供餐单位、宾馆酒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在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9 | 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存放。 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20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在责令改正期内按要求改正。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点击查看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点击查看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21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22 | 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广告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23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说明:
1. “法律依据” 一栏,应当引用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条文,包括法律依据名称(注明该法律法规规章最新一次修正或修订的时间)、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
2.“执法主体”一栏,应当明确标注实施该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主体层级,例如:
“市×x 部门”“县级以上××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 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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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备注 |
1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3.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八)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2 |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3.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八)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3 |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3.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点击查看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点击查看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抛洒滴漏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点击查看 | |
4 |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部门指定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要求改正; 2.占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 |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点击查看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5 | 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2.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3.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6 | 不按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属于小型设施。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省广告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用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7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违法行为; 2.垃圾体积0.5立方米以下,或者污染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违法行为; 2.垃圾体积50立方米以下,或者污染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 单位擅自闲置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点击查看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9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违法行为; 2.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10 | 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限期内按要求改正; 2.尚未产生不良后果。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1 |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 未按要求处置量在1吨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12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五十七****点击查看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点击查看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14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 ****点击查看 | |
15 | 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十八条第(二)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 ****点击查看 | |
16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 在1吨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7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实行联单制度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8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2.第一次查处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19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0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符合环保标准,但未造成二次污染的; 2.第一次查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1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 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3.未造成不良后果。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2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3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接收餐厨废弃物;但是已经按照规定的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4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配备了部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2.已配备的部分运行良好的。 | 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5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2.但未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3.第一次查处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点击查看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6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实行联单制度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九)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7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十)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8 |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下; 2.未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在5吨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29 |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下; 2.未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在10吨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30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2.未报备案; 3.按要求改正的。 |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31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施工单位; 2.倾倒、抛撒、堆放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2.倾倒、抛撒、堆放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按照规定利用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在10立方米以下的; 2.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33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违法行为; 2.将1立方米以下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违法行为; 2.将1立方米以下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 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下罚款。 | |||||
34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垃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仅受纳生活垃圾的; 2.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点击查看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5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处置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 2.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点击查看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6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点击查看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点击查看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实际从事垃圾处置工作的; 2.第一次查处。 | 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点击查看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点击查看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38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损坏城市树木5棵以下,或者损坏花草5㎡以下的; 2.不属于“损坏行道树、城市主干道、重要景观节点等位置的树木花草”的情形;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点击查看 | |
39 |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擅自砍伐城市树木5棵以下的; 2.不属于“擅自砍伐行道树、城市主干道、重要景观节点等位置的树木”的情形;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城**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点击查看 | |
40 | 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轻微损伤且容易恢复的; 2.采取补救措施积极修复。 |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点击查看政府批准,****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1 |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损坏座椅、果皮箱、标识牌等简单设施; 2.第一次查处的。 | 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点击查看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点击查看 | |
42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 2.及时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43 |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缩小面积在规划面积20%以下; 2.且及时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44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第一次查处; 3.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点击查看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点击查看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点击查看 | |
45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 | 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6 |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7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工程造价0.5%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48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9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50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51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六)**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 | |
52 |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七)**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53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点击查看 | |
54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点击查看 | |
55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点击查看 | |
56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57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58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改正; 2.尚未造成损失的。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点击查看 | |
59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违法情节较轻; 3.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罚款。 | 《**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60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情节较轻; 2.积极配合处理,及时拆除的。 | 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0.1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点击查看 | |
61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超过批准期限3个月以下以内未拆除; 2.经责令限期拆除后及时拆除的。 | 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3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点击查看 | |
62 | 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违法情节较轻; 3.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罚款。 | 《**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63 | 未依法办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情节较轻; 2.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罚款。 | 《**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 | ****点击查看 | |
64 | 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情节较轻; 2.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罚款。 | 《**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 ****点击查看 | |
65 | 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情节较轻; 2.主动配合调查的。 | 处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罚款。 | 《**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的。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66 |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15日内不改正的; 2.未造成严重后果。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点击查看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点击查看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未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67 | 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堆放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或者吊挂物品3件以下; 3.未造成不良影响。 | 1.对单位: 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对个人: 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68 | 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其他临时防护设施,或者未及时补装、更换、正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69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体积在2立方米以下或者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0 |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或者长度在2米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对单位: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对个人: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1 | 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拒不改正; 2.未造成不良后果。 | 1.对单位: 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对个人: 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在道路、公共广场和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2 | 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拒不改正,继续违法经营; 3.未影响通行的。 | 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经批准或者疏导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广场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点击查看 | |
73 | 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超出范围为5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条****点击查看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卫责任要求履行相应责任,不得违反市容环卫、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六十三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4 |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两周内不改正;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遵守设区的市、县(市、****点击查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允许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有序投放车辆,对车辆规范停放实施跟踪管理,加强车辆日常养护,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承租人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后有序停放。 第六十三条第(九)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九)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有序投放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和日常养护,或者未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影响市容环卫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5 | 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两周内不改正;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规划和规定的要求、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出现损毁、污染、内容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情形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以及路名牌、交通指示牌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 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十)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未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6 | 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未经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市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十一)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其他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7 |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两周内不改正;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8 | 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未造成环境污染。 | 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整场地,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79 |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3.5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二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流溢以及废弃物向外散落,减少恶臭等刺激性气体散发。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未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80 | 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不改正; 2.影响面积不超过2平方米的。 | 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饲养宠物、信鸽,投喂犬、猫等动物,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等垃圾,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六)饲养宠物、信鸽或者投喂犬、猫等动物,未保持环境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81 | 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不良影响; 2.应设置而少设置一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酒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设施设备;(二)道路、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或者两类以上收集设施设备;(三)**、码头应当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接收各类船舶生活垃圾。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合理布局,同步配备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示牌和易于识别的显著标识。 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82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个人拒不改正,垃圾体积不超过1立方米的。单位按要求改正,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二次以上违法的。 | 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 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83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两周内不改正;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居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错时投放点,方便居民投放。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在指定的堆放点,或者预约再生**回收利用单位等上门收集。供餐单位、宾馆酒店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在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集、运输,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垃圾单独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实施该项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街道办事处 | |
84 | 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逾期两周内不改正; 2.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存放。 第六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五)未按照规定将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存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
85 |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达三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逾期不改正的。 | 处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四条第一款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点击查看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点击查看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86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仅是擅自设置,没有涂改、损毁、移动等行为; 2.逾期不改正的。 | 1.对单位: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对个人: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点击查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点击查看 | |
87 | 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及时修复的设施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 2.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省广告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修复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点击查看 | |
88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 |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按照要求改正,但未采取补救措施; 2.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给予警告,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乱倒污水、粪便,或者乱弃动物尸体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点击查看 |
说明:
1. “法律依据” 一栏,应当引用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条文,包括法律依据名称(注明该法律法规规章最新一次修正或修订的时间)、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
2.“执法主体”一栏,应当明确标注实施该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主体层级,例如:
“市×x 部门”“县级以上××部门”“实施相对集中****点击查看政府 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