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甲方(委托人): 深 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乙方(委托人): ****点击查看 丙方(委托人): 生态环****点击查看研究所
****点击查看与 ****点击查看(牵头单位) 、 生态环****点击查看研究所(参与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 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和典型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监管三维可视化调查技术应用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总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陆仟壹佰柒拾圆整(¥1,796,170.00元),约定服务期限为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由于本项目财政预算发生调整,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保持不变。 二、原合同“第六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的“3、付款方式”中,“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陆仟壹佰柒拾圆整 (¥1,796,170.00)”变更为“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陆仟壹佰柒拾圆整(¥1,616,170.00)”。 技术服务费付款方式由“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和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和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60%,即人民币壹佰零柒万柒仟柒佰零贰圆整(¥1,077,702.00元),其中乙方¥592,736.1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贰仟柒佰叁拾陆圆壹角),丙方¥484,965.9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玖佰陆拾伍圆玖角)。(2)项目验收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丙方支付合同总价40%,即人民币柒拾壹万捌仟肆佰陆拾捌圆整(¥718,468.00元),其中乙方¥395,157.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壹佰伍拾柒圆肆角),丙方¥323,310.6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叁佰壹拾圆陆角)”变更为“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和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和丙方预付人民币壹佰零柒万柒仟柒佰零贰圆整(¥1,077,702.00元),其中乙方¥592,736.1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贰仟柒佰叁拾陆圆壹角),丙方¥484,965.9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玖佰陆拾伍圆玖角)。(2)项目验收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捌圆整(¥ 538,468.00元),其中支付乙方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壹佰伍拾柒圆肆角(¥296,157.40元),支付丙方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叁佰壹拾元陆角(¥242,310.6元)”。 三、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补充修改的内容外,原合同其他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乙方和丙方之间的争议应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乙方、丙方二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甲方(委托人): 深 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乙方(委托人): ****点击查看 丙方(委托人): 生态环****点击查看研究所
****点击查看与 ****点击查看(牵头单位) 、 生态环****点击查看研究所(参与单位)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 建设用地土壤状况调查和典型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监管三维可视化调查技术应用项目《技术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总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陆仟壹佰柒拾圆整(¥1,796,170.00元),约定服务期限为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由于本项目财政预算发生调整,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保持不变。 二、原合同“第六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的“3、付款方式”中,“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陆仟壹佰柒拾圆整 (¥1,796,170.00)”变更为“本项目技术服务总额为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陆仟壹佰柒拾圆整(¥1,616,170.00)”。 技术服务费付款方式由“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和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和丙方预付合同总价的60%,即人民币壹佰零柒万柒仟柒佰零贰圆整(¥1,077,702.00元),其中乙方¥592,736.1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贰仟柒佰叁拾陆圆壹角),丙方¥484,965.9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玖佰陆拾伍圆玖角)。(2)项目验收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丙方支付合同总价40%,即人民币柒拾壹万捌仟肆佰陆拾捌圆整(¥718,468.00元),其中乙方¥395,157.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壹佰伍拾柒圆肆角),丙方¥323,310.6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叁佰壹拾圆陆角)”变更为“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两期支付给乙方和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发票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和丙方预付人民币壹佰零柒万柒仟柒佰零贰圆整(¥1,077,702.00元),其中乙方¥592,736.1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万贰仟柒佰叁拾陆圆壹角),丙方¥484,965.9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肆仟玖佰陆拾伍圆玖角)。(2)项目验收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捌圆整(¥ 538,468.00元),其中支付乙方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壹佰伍拾柒圆肆角(¥296,157.40元),支付丙方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叁佰壹拾元陆角(¥242,310.6元)”。 三、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补充修改的内容外,原合同其他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乙方和丙方之间的争议应由其自行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乙方、丙方二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