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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新典路10弄8号2幢1-32室
法定代表人:杜飞勇
联系电话:181****点击查看0901
我公司于2024年7月15****点击查看公司对**市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重))项目提出的质疑,****点击查看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事实依据:您单位为****点击查看没参与《**市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质疑事项1的答复:
事实依据:贵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中仅有质疑内容,无事实依据。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所质疑事项1、不成立,对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
****点击查看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