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省
我拟对生物气溶胶监测器实施采购,现将项目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生物气溶胶监测器,数量1台,限价15万元。
二、生物气溶胶监测器技术参数
1 主要用途:对空气中的细菌等生物气溶胶进行探测报警。
2 技术原理:基于激光光散射和激光激发生物体本征荧光原理。
3 自净时间:不大于7s(要求供应商承诺在交付时提供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原件备查。)
4 流量:应大于3L/min(需提供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原件备查。)
5 粒径测量范围:0.5~10μm(需提供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原件备查。)
6 粒径分布误差:不大于0.5%(需提供国家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原件备查。)
7 设备重量(含电池不含适配器):不大于5kg
8 一键操作功能:设备应具备单手携行和手持操作等一键式操作功能
9 冷启动时间:不超过10s(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须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NAS或CMA认证范围内,原件备查。)
10 显示功能:设备应能实时显示环境生物气溶胶采样曲线、设备噪声曲线;设备应能通过监测粒径范围分通道显示荧光粒子数,粒径监测通道应大于等于10个。(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须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CNAS或CMA认证范围内,原件备查。)
11 生物气溶胶本底基线自动调节功能:设备的生物气溶胶本底基线应能随环境本底的变化而自动调节,可支持用户通过外接电脑实现可视化操作(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12 噪声本底基线实时记录功能:设备应能对自身的噪声本底基线实时记录和存储,可支持用户通过外接电脑实现可视化操作
13 数据记录及存储功能:设备应能实时记录并存储生物气溶胶的荧光背景变化,并能加载和导出历史数据
14 数据存储容量:设备历史数据的存储量应≥16GB,并支持拓展。
15 通讯功能:设备应能通过有线和无线的方式进行数据回传
16 远程报警功能:设备应具有远程报警功能
17 报警软件功能:设备应配备生物气溶胶报警器软件,应能实现报警灵敏度调节、报警音量设定
18 组网功能:设备应具备组网功能,应能支持3台以上设备组成生物报警网络,并能通过生物气溶胶报警器软件对设备进行监控
19 报警参数调节功能:设备应具有报警参数调节功能,应能对报警灵敏度、生物粒子荧光亮度和生物粒子占比等报警参数进行调节。
20 电源要求:设备应采用内置可更换的电池供电,并支持接入220V、50~60Hz交流电源或12V/24V直流电源供电
21 持续工作时间:当内置电池完成一次充电后,设备的持续工作时间应大于等于30h
22 洗消功能:设备应支持洗消剂擦拭
23 可探测种类:在采样浓度为10ACPLA(每升空气所含生物有害物粒子数)和检出率为100%的前提下,设备应能够探测下列生物气溶胶种类:大肠杆菌、孢子、噬菌体、破伤风类毒素。(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24 报警灵敏度(探测限):对大肠杆菌进行采样分析,在检出率不小于90%的前提下,报警灵敏度(探测限)应不高于3ACPLA(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25 报警灵敏度(探测限)响应时间:设备对3 ACPLA大肠杆菌的响应时间应不超过20s(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26 探测率:在生物粒子背景浓度≤30ACPLA的情况下,设备对3 ACPLA大肠杆菌的探测率应不小于98%(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27 抗干扰功能:对下列干扰物进行测试,不应引起设备误报警:砂尘、柴油废气、柴油燃烧(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28 干扰环境下报警功能:当在干扰环境下喷洒生物有害物模拟剂(核黄素水溶液)时,设备应能报警:砂尘+核黄素、柴油废气+核黄素、柴油燃烧+核黄素(须提供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备查。)
29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80MHz~1000MHz;3V/M;80%AM(1kHz)
30 高温工作试验:(+55±2)℃,2h
31 低温工作试验:(-42±2)℃,2h
32 外壳防护等级: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 4208-2017中IP53的规定
注:
1.本次公开的采购需求仅作为供应商了解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设采信程度,建议提供有关证明材;
3.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出相应的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4.供应商可以通过邮箱****点击查看@189.cn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11月5日至11月11日
联系方式: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53****点击查看0561
联系邮箱:****点击查看@189.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