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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审批**市谢家河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的请示》(内住建局函〔2025〕24号)收悉。根据《****点击查看市委常委会会议议决事项通知》(八届〔2025〕常通字128号)精神,结合《**市城市地下管网管廊及设施建设改造实施方案(2024-2028)》、****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市谢家河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经研究,原则同意《**市谢家河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市谢家河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点击查看)。
二、项目单位
****点击查看。
三、建设地点
**市**区谢家河片区。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1、****点击查看水厂,扩建后规模达到3万立方米/日;2、升级厂内污水源热泵系统1套,对现状光伏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开展厂内节能改造,新增精确曝气系统1套,对污泥脱水设备进行更新改造;3、****点击查看水库段)d600-d800双侧截污干管约2.5千米,改造谢家河片区d200-d400污水收集管网9.6千米,改造雨污混错接点位约130处,实施排水管道病害治理约10千米;4、****点击查看泵站1座,规模0.3万立方米/日,****点击查看泵站****点击查看水厂DN400污水压力管道约2.0千米,****点击查看泵站****点击查看水厂DN400污水应急转输压力管道约1.76千米。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147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
六、建设工期
18个月。
七、其他
(一)如需对本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点击查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我委进行变更或重新批复。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要求,根据此批复内容,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按程序报我委审批。
(三)本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你们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完善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同时,请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及规范,切实加强项目质量与安全管理,科学调度,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切实发挥投资效益。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点击查看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审 批 部 门 招 标 核 准 意 见
建设项目名称: **市谢家河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改扩建工程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 注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 察 | √ | √ | √ | 105 | |||||
设 计 | √ | √ | √ | 344 | |||||
施 工 | √ | √ | √ | 12128 | |||||
监 理 | √ | √ | √ | 298 | |||||
设 备 | √ | √ | √ | 1470 | |||||
重要材料 | √ | 150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本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以及不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可按《****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包人。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和《**公共**交易平台(**省﹒**)》上同时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按《****点击查看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395号)确定。招标过程中报送各项备案材料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送我委)。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 5.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54号)规定执行。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逐项提供备案材料。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等规定和本核准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应通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进行监督。 8.本意见核准的内容,如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点击查看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