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岑溪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解剖室项目(重)的质疑答复2

关于岑溪市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解剖室项目(重)的质疑答复2

发布于 2025-06-20

招标详情

岑溪市公安局
联系人联系人1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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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86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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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1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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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市科园大道 52号科瑞﹒江韵小区1号楼2单元504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翁学文联系电话:134****点击查看7169

地址:**市科园大道 52号科瑞﹒江韵小区1号楼2单元504号

邮编:5300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点击查看法医尸体检验解剖室项目(重)

质疑项目的编号:****点击查看 包号:无

采购人名称:****点击查看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5年6月11日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单位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递交的质疑书原件一份,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调查,****点击查看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的《报价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盖章,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标供应商资格、符合审查结果应为不符合,应取消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2025年06月16日**鑫工程****点击查看公司关于****点击查看法医尸体检验解剖室项目(重)成交公告中公示的成交单位****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的《报价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签字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质疑事项1答复:经采购人核实,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的《报价表》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电子签名/盖章)”未签字或盖章;质疑事项属实,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但在报价表中所列品牌存在非中小企业的品牌,如,美的牌电热水器、格力牌全新风空调机组、格力牌空调配套材料、海康威视牌监控及摄录像防盗报警设备、格力牌空调等。经查美的、格力、海康威****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海康威视****点击查看公司均属于大型企业,非中小企业,严重不符。

且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响应的货物非全部货物,漏的标的名称有:电子脏器称、★电热水器、全新风空调机组、空调配套材料、吊管式紫外消毒灯、钢管脚手架费用、监控及摄录像防盗报警设备、空调,缺漏的标的名称存在大型企业生产产品。

另报价表中净化型高效吸风机的品牌为:九洲普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19项净化型高效吸风机的制造商为:**市****点击查看公司,经查证九洲普惠品牌商标属于**市****点击查看**公司,**市****点击查看公司属于批发业并非实际制造商。

我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报价表承诺的品牌与中小企业声明函响应供应商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与投标资格。

事实依据:2025年06月16日西鑫磐工程****点击查看公司关于****点击查看法医尸体检验解剖室项目(重)成交公告中公示的成交单位****点击查看**公司投标文件的《报价表》(附件1)及《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及附件3品牌商标信息及制造商企业规模查询证明截图。

法律依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查,质疑事项属实,质疑事项成立,由于****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没有对所有应标产品逐一作出制造商的信息。制造商无法认定为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点击查看**公司不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分扣除政策。本质疑成立,取消****点击查看**公司的中标资格,后续处理详见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点击查看一中标供应商资格,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故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查看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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