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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佳洋联系电话:182****点击查看8980
邮编:110300
地址:**省**市**市辽河大街213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点击查看学校厨房设备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5年7月23日收悉,****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公告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电热双头煮面炉,所填报的制造商为:**市****点击查看公司,经查证,**市****点击查看公司不具有煮面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遵照《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煮面炉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予以废标处理。
二、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1答复:中标人“****点击查看”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电热双头煮面炉”制造商“**市****点击查看公司”于2021年07月01日已取得****点击查看管理局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详见附件一),许可证书的产品名称为“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市****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产品“电热双头煮面炉”是属于电磁灶范畴产品,该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具备生产、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资格,不存在质疑人所述“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投诉。
****点击查看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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