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智慧化系统采购及安装答疑回复(二)

(澄清公告)东莞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智慧化系统采购及安装答疑回复(二)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公告性质
**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智慧化系统采购及安装
**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智慧化系统采购及安装
其他
公告内容

(问题编号:****点击查看)疑问:

我司于2025年05月16日就上述项目提交质疑函后,已在**市公共**交易平台查收到贵方于2025年05月21日作出的答疑回复(澄清公告)。经审慎研究,我司认为贵方回复未能实质回应核心质疑点,部分回复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且存在规避“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关键问题的情形。现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质疑如下:

问题1:关于资格门槛与业绩要求的合理性

质疑点:以“污泥处置业绩” ****点击查看电厂相关潜在投标人 贵方回复称“本项目以围绕污泥焚烧业务开展智慧化系统建设,故资格业绩设置与需求适应”,但用户需求书中明确“****点击查看电厂建设”(如态势驾驶舱、智慧经营管理、设****点击查看电厂通用功能)。

反驳依据: 1. 逻辑矛盾:若项目核心为“智慧电厂系统”,****点击查看电厂信息化业绩的企业应更具竞争力。贵方以“污泥处置业绩”限制潜在投标人,****点击查看电厂业务但缺乏污泥处置细分领域业绩的企业,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不得设定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 之规定。 2. 行业惯例:智慧化系统采购通常注重技术兼容性与项目实施经验,而非强制限定特定行业业绩。例如,同类电厂信息化项目多以“电力行业业绩” 作为门槛,而非细分至“污泥焚烧”领域。

问题2:关于技术研发能力评分项的排他性

质疑点 1:以特定数量及名称的软件著作权设限 贵方要求投标人提供 10 项特定名称的软件著作权(如“供应链管理系统”“培训管理系统”等),且回复称“与用户需求中的综合管理系统相关”。

反驳依据: 1. 过度限定: 1) 智慧化系统开发更应关注技术架构、集成能力等核心指标,而非以固定数量、固定名称的软件著作权作为研发能力评价标准,此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分标准应客观量化”的要求。 2) 贵方列举的 10 项著作权中,“供应链管理”“培训管理”等与污泥处置智慧化系统无直接关联,属于“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2. 唯一性指向: 经核查,****点击查看公司完全具备上述 10 项著作权,该评分项明显为其量身定制,构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行为。

质疑点 2:著作权名称描述的排他性贵方回复称“著作权名称需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否则不计分”。

反驳依据: 软件著作权名称因企业研发习惯存在差异(如“供应链管理系统”与“供应链协同管理平台”实质功能一致),贵方以“名称完全一致”作为评分标准,实质剥夺其他企业公平竞争机会,违反“鼓励充分竞争”的招标原则。

问题3:关于人员资质要求的不合理性

质疑点 1:项目经理资格排除国际通用认证贵方仅认可“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排除国际通行的 PMP 认证。

反驳依据: PMP 认证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均为项目管理领域权威资质,且 PMP 更侧重全行业项目管理经验。贵方单一限定国内某类证书,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之规定,构成对国际认证持证人的歧视。

质疑点 2: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与项目无关贵方要求团队配备“生态环境工程职称”“电力机械与电气职称”等,并称“与污泥焚烧业务相关”。

反驳依据:本项目为“智慧化系统采购及安装”,核心需求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与运维,而非生态环境治理或电力设备检修。相关职称要求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且国内具备此类职称的信息化企业极少,进一步印证贵方通过资质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4:关于案例演示评分项的控标嫌疑

贵方要求演示系统必须包含“态势驾驶总舱”“招采合同管理” 等具体功能界面,****点击查看公司现有产品功能高度重合。

质疑依据:1.定制化开发项目的评分逻辑矛盾:若项目为“定制开发”,评分应侧重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与创新性,而非要求投标人复现某企业现有系统的功能细节。贵方此举实质要求投标人“按图索骥”,指向性明显。2.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其他企业若未提前开发同类功能模块,需临时调整技术方案,导致竞争起点不公,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问题5:关于业绩计分规则的行业适配性

贵方拒绝认可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业绩,称“需与采购单位直签”。

反驳依据:1.行业惯例:智慧电厂类项目普遍采用EPC或总承包模式,专业信息化系统常由总包单位分包给技术供应商。贵方排除分包业绩,实质剥夺中小型技术企业参与机会,与《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相悖。2.法律冲突:《招标投标法》未禁止合法分包,贵方以“直签”为由否定分包业绩,缺乏法律依据,且可能导致具备技术能力的企业因无法满足“直签”条件被排除在外。

问题6:关于评分体系的整体性质疑

商务技术分控死中标结果贵方评分体系中,商务技术分占比高达 80%(价格分仅 20%),且多项评分项(如著作权、人员资质、案例演示)具有强排他性,导致潜在投标人即使报价极具竞争力,也难以通过商务技术评审。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贵方通过复杂评分规则构建“评分壁垒”,实质操控中标结果,违反招投标活动的核心原则。

问题7:质疑请求 1. 立即修改招标文件: 1) 取消 “污泥处置或固废处置业绩” 的资格限制,****点击查看电厂相关业绩的企业参与投标; 2) 调整技术研发能力评分标准,以 “信息化系统相关著作权” 等包容性条件替代特定数量、特定名称的著作权要求; 3) 删除与智慧化系统开发无关的人员资质要求(如生态环境工程职称、电力机械职称等),认可 PMP 等国际通用认证; 4) 案例演示评分应聚焦技术方案合理性,而非复现特定企业的功能细节; 5) 允许 EPC 总承包模式下的合法分包业绩计分,遵循行业惯例。 2. 公开澄清与解释: 针对“****点击查看公司恰好满足所有排他性条款”“是否存在量身定做”等问题,希望贵单位认证审核、慎重对待。 3. 公开答复: 盼贵单位针对质疑事项作出明确正面答复。若仍未得到实质性回应,我****点击查看纪委监委进一步投诉举报的权利。

回复:**市污泥集中处理处置项目以污泥焚烧业务为核心业务,其建设目标为“对**市市政污泥进行集中焚烧处置,接纳****点击查看水厂的脱水污泥”,招标人结合需求综合考虑设置本项目评审项,评审项的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点击查看公司量身定做。提问人所提的疑问招标人已收悉,招标人结合项目需求进行充分研究评估,请及时关注本项目有关公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