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藏生环督办〔2024〕2号)要求,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1项整改措施(16-3)经相关整改牵头单位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表,按照销号流程,先对该项整改措施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于2025年7月25日-2025年8月4日以电话(详见附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意见(16-3)整改措施%0D%0A完成情况公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