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笃正电子科技(盱眙)有限公司年产1.2亿只电子元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笃正电子科技(盱眙)有限公司年产1.2亿只电子元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于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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笃正电子科技(盱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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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点击查看年产1.2亿只电子元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县盱城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电子路1号,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本项目用地面积12585平方米,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0.6亿只合金贴片电阻、0.6亿只一体成型电感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意见,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点击查看公司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设置雨、污排口各1个。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盱****点击查看处理厂深度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清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专用管道于车间外无组织排放。厂区内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单位边界NMHC、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润滑油(HW08)、废油桶(HW08)、废清洗液(HW17)、废活性炭(HW49)、废包装桶(HW49)、废滤芯(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点击查看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960吨,COD≤0.288/0.0288吨、SS≤0.192/0.0096吨、氨氮≤0.024/0.0014吨、总氮≤0.0384/0.0144吨、总磷≤0.0038/0.0003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02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0.0167吨、颗粒物≤0.00002吨、锡及其化合物≤0.0004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项目应办理排污许可登记备案。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市****点击查看**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